稀缺的农村土地资源是我国7亿农民经济利益的重要载体,农地资源的产权制度安排直接关系到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程度。通过研究中匈两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下的农民土地权益演变,可以清楚地看到:农民土地权益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是影响农业生产力的根本因素之一;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民土地权益实现与保护的程度直接影响着整个土地制度的经济绩效,甚至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也都有着极大的影响,这一点不仅可以从1956年前后匈牙利土地制度绩效的比较分析中清楚地呈现出来,也能从我国人民公社时期(1960~1980年)与匈牙利集体合作社时期(1968~1989年)的土地制度绩效中显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总是内含着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诉求,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应该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之一,也是改革的主线之所在,这一点从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以及20世纪80年代初的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中也能更清楚地看到。
匈牙利农地制度变迁历程的重要启示是:制度变迁要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否则极有可能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匈牙利历史上成功的土地改革以及在国家体制剧变之后的艰难探索,为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明晰的农地产权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市场化是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完备的法律以及政府的有效引导与管理,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
当然,在对中匈农地制度变迁历程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进行了深度思考,认为:(1)农村土地产权并不是只有私有化才是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安排必须充分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生产关系的状况。中国不能搞土地私有化,目前也不适合搞土地完全国有化。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了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必须坚持现行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并要求对其不断完善,特别要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断创新。(2)激进的“休克疗法”根本不适合我国,通过“渐进式”制度变迁稳健推进改革,这才是中国发展的正确道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不能以经济的大起大落和社会的动荡不安为代价。(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应该在产权权能的分解和重组上做文章,要理清土地产权内部各权能之间的关系,将产权改革的重点从注重归属转向注重利用上来。
土地一方面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另一方面也是工业及其他产业存在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资源。笔者强调,在我国经济转型快速发展的阶段,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设计要遵循“个人与国家”利益相协调的原则,构建社会认可的国家现代化发展诉求与农民个人土地权益动态平衡的利益机制。
总之,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避免农民在推进工业文明和城市化扩张的进程中被边缘化、使农民真正成为经济高速成长的受益者,这些都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基本动因。探索一条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发展道路,这正是对中匈两国农地制度进行考察与比较的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