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的进程是农村土地、劳动力等农业资源向工业和城市大规模转移的过程,同时也是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严重流失,这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根源性问题之一。当前,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这种非均衡性直接导致各利益主体间权益分配的不均衡,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制度是协调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理应随着权益格局的演变而不断调整,促进社会利益关系平衡,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本章在对土地与土地权益的基本概念界定的前提下,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对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展开分析,指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强调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性保护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
一、土地概念及其经济特性
(一)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围绕土地的概念,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马克思指出:“经济学上所说的土地是指未经人的协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劳动对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703页。美国土地经济学家伊利(R。T。Ely)认为:“经济学家所使用的土地这个词,指的是自然的各种力量,或自然资源。”[美]伊利、莫尔豪斯:《土地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页。当代经济学创立者、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认为,土地是“大自然为了帮助人类,在陆地、海上、空气、光和热各方面所赠予的物质和力量。”[英]阿弗里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中文版),第157页。可以看出,就土地作为自然资源来讲,土地是自然综合体。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人类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已不仅是自然界长期演变形成的一个单纯的自然综合体,而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产物。因此,现实社会中的土地应是土地物质要素与人类劳动成果相结合的有机统一体,是自然土地和经济土地的统一体。正如我国学者姜爱林(2000)的表述:“土地是地球表面一定幅度的四维空间及其中的自然物、经济物、社会物、时间物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社会、历史综合体。”转引自: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以及周诚对此的理解:“自然土地是处于地球表面人类日常生产、生活活动所及的三维空间之内的,由土壤、砂砾、岩石、矿物、水、空气、生物等七种物质构成的,处于不同地貌、地势、地物、地质、水文及相关的气候状态的自然综合体。而经济土地则是由自然土地与人工土地相结合而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二)土地的经济特性
土地作为自然和经济的综合体,必然具有自然和经济的双重特性。自然特性是土地的本质特性,是土地作为自然物所固有的属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属性。土地的经济特性是指人们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表现的特性。这里重点介绍土地的经济特性,它包括:
1.土地供给的稀缺性
随着人口不断增加和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人们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扩大,而土地的面积是有限的,这就造成了土地供给和土地需求的矛盾,产生了土地供给的稀缺性。
2.土地用途的多样性
土地承载着人类的一切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土地具有多种用途,既可作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又可作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等。
3.土地利用变更的困难性
土地虽然有多种用途,但是当一定空间位置上的土地被投入某项用途之后,受土地自然属性以及附着物属性的限制,欲改变其利用方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困难的。
4.土地的增值性
土地的增值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稀缺性资源,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土地的投资具有明显的增值性;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土地利用存在竞争,对土地用途的转换也可能产生巨大的增值空间,如农业用地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
5.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
尽管土地具有增值性的特点,但土地投入的边际产出存在合理性边界,因此,如果技术条件和其他要素不变,对相同面积的土地不断追加某种要素的投入所带来的报酬的增量(边际报酬)通常迟早会下降。土地的这种特性重点表现在农业用地中。
二、土地权益
土地权益是众多权益中与土地相关的一种,是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国家、集体和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产权和通过行使这些土地产权所获得的货币、实物及其他附属收益。林翊、林卿、谢代祥:《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理论逻辑》,载《理论与改革》2008年第4期,第79页。本书所涉及的土地权益主要是指农民农村土地权益。土地权益的内涵主要包括土地权利和土地收益两个大部分,还包括因土地功能而带来的各种附属收益。土地权利主要指的是土地产权。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财产之中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系列“权利束”的集合,主要包括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原有的土地产权逐渐细化和分解出一些新的土地权利,如土地的地役权、继承权、地上权、空间权、通行权、土地发展权等权能,使土地产权日益多元化。这些新分解出来的权利,普遍存在于以土地为中心的生产生活中,而农民正是通过行使各自相应的权利来获取收益,即获得土地利益。享有土地权利是获取土地利益的手段,而获取土地利益才是各利益主体参与农业生产的最终目的。
当然,土地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和认可的前提下才能够确立和实施。“益”是“权”的目的,“权”是“益”的实现与保障,因此要想获得“益”,必须要对“权”的规定有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对土地权利是这样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中第10条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就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而言,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这种制度下,农民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和市场主体。因此,可以说,农民土地权益也就是农民围绕土地经营所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与物质利益的总称。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目前我国人多地少、经济尚不发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的基本国情下,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仅仅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发挥着生产功能的基础性作用,而且还承载着农民经济收益、社会保障和稳定心理归属感的作用,林翊、林卿、谢代祥:《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理论逻辑》,载《理论与改革》2008年第4期,第79页。因此本书将由土地功能延伸出的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也都视为我国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