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国经济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一方面,现代化的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另一方面,社会进程的种种矛盾也更为复杂和尖锐。因而对于改革就难免有争议,至少在对改革的共识上会产生严重的困难:要不要继续改革?以何种历史价值标准评价已经发生的改革?以怎样的历史价值观推动改革?等等,都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同时又是社会发展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改革带来的社会经济变化及改革本身的历史性变化
(一)改革带来的社会经济变化集中体现在我国的体制变迁和经济发展两个方面
就体制变迁而言,经过了30年的改革开放,市场机制已经基本上替代计划体制成为中国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价格信号也已经取代数量信号成为引导资源配置的主要信号。尽管这其中尚存在严重的无序和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尽管人们对中国市场化进展的具体程度的量上的判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承认市场机制对计划体制地位的根本性替代是普遍的共识。同时,人们也普遍承认,中国市场化的速度在所有转轨国家的比较当中,是较快的,尤其是与俄罗斯经济转型比较,一般认为中国市场化指数或经济自由化指数高于俄罗斯;在国际贸易实践上,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地位的国家已超过70个。
就经济发展而言,中国经济改革空前地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无论是经济增长的数量指标还是经济结构变化的质量指标,无论是经济发展程度还是社会发展水平,无论是绝对指标的进展还是相对指标的提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是前所未有的。GDP水平无论是总量还是人均,较改革开放以前的水平都增长了10多倍,按可比口径计年均增长率达到9.8%以上。农业就业比重从改革开放初期的80%降至目前的43%左右。城乡居民家庭消费结构中的食品支出(恩格尔系数)比重从改革开放初期的贫困状态(高于60%),经过温饱(50%以上),进入了小康(40%以上)。这一系列深刻变化,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史上的确是空前的,在发展速度上,即使放在世界经济发展史的比较当中看,也是罕见的。
其实,要取得对改革的社会共识,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承不承认改革空前地推动了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国的社会经济进步是不是与改革开放有着极为深刻的内在历史逻辑联系?社会经济发展是不是体制改革历史的进步性的最为重要或最为根本的证明?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中产生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能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改革开放的历史进步性?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市场化本身造成的,还是主要是由于市场化不够深入、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所导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存在,是否定和批判以往改革的理由,还是进一步对未来改革深化提出的新的要求?这些问题的回答,在原则上都应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从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社会变化的历史事实出发来发现和解释。
经过30年的改革历程,我们或许能够对我国改革进程的突出特点加以概括,那么,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是十分突出的。(1)中国的改革在基本宗旨和体制目标上是寻求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基础上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与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力量的资源配置方式的统一,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中国改革进程的真正困难,同时也是改革的根本特征,恰恰在于这种力图统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创造上,这一创造既是对传统的西方经济学传统教条的突破,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否定公有制与市场相互统一的传统的发展;既是对以西方价值标准所规范的所谓“华盛顿共识”的根本价值取向的批判,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真正困难所在。(2)中国的改革在基本方式和进程上是遵循渐进式的原则,而不是采取西方学者所倡导的“休克疗法”,这种“渐进式”的改革并不仅仅是价格改革或其他某项具体的改革采取了逐渐推进的方式,而是全方位地采取渐进原则:在二元经济特征下显著的城乡差异突出的条件下,采取由农村逐渐向城市转移的全面改革;在企业与政府同时面临重要体制缺陷的条件下,采取首先以企业改革为核心然后逐渐向政府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方面转移改革核心的方式;在企业改革过程中从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主逐渐向非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和改革转移;在企业改革与价格改革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方面,从价格改革为重点逐渐向企业改革特别是企业产权改革为重点转移,并且再进一步向两方面同时推进改革转变;在改革所处理的经济关系的重大调整上,从分配关系调整的改革逐渐向生产关系的本质领域,尤其是产权关系方面深入;在开放进程中,从沿海地带逐渐向内地深入;尤其突出的是在价格改革上从“双轨制”向全面市场定价推进。总的来说在改革方式上是从最迫切需要改革的方面入手、从局部入手、从相对容易取得共识的领域入手,逐渐深入并全面展开。(3)中国改革的基本逻辑和根本目标是基于发展的要求并推动发展,如果说改革作为制度变迁属于生产关系的变革,那么,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关系的性质及其运动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中国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明确以解放和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的,明确“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也就是说全部改革在根本上服从发展的要求,改革的目标和进程应根据发展的要求,改革的成效应经过发展的检验。
(二)改革历史进程赋予改革新的特征
改革是历史的,那么,经过30年的改革进程,改革本身发生了怎样的历史性变化?或者说历史进程赋予了改革怎样的新特征?
1.改革的核心或改革成败的关键是否是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转变为政府改革,尤其是中央政府职能的转变?
改革开放伊始,我们明确提出,新时期的改革开放是以搞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这一改革核心的明确与中国以往的体制调整所处理的核心问题根本不同。但经过1978年以来的改革历程,还能说中国改革的关键或核心命题是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吗?应当说,伴随着非国有化的进展,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持续下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改革深入的关键与其说是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还不如说更为关键的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改革,包括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政策传导机制的转变等。
以企业改革为核心,尤其是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全部改革的核心环节,在改革开始进行的时候,既具有重大的变革意义,同时也是当时历史条件的规定。早在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也曾有过若干次较大的经济体制调整,但所处理的基本问题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相互关系,并未真正从制度上触及企业,更未以企业改革为主要内容。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虽然以苏联斯大林模式为范例,但基于不同的国情,我们并未完全按照斯大林模式来建立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其中重要的一点便在于,我们并未像苏联那样强调中央的垂直集中管理,即所谓“部门主义”或“条条管理”,而是在强调中央垂直管理的同时,贯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中央集中计划的前提下,各级地方政府拥有相当一部分权力,即所谓“条块结合”。因而,一方面相对于传统斯大林模式更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相比较而言更具活力;但另一方面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存在“条块之争”的矛盾,协调这一矛盾相应地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历次体制调整的主要任务,企业改革不可能被关注。与以往不同,中共1978年秋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目标,从一开始就明确了企业改革在整个经济改革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提出“现阶段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陷是权力过于集中,应当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分职权交给企业型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正是由于将企业改革作为整个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使得新时期的体制改革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均是以往体制调整所不可比拟的。
经过30年的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第一阶段是自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1992年中共十四大的召开,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内容是“简政放权,放权让利”,先后采取各种措施扩大企业管理权限,并采取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制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利益并规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第二阶段是自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至2002年中共十六大的召开,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突出特点和主要内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既然中共十四大已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体制目标,那么,国有企业改革便要系统地、自觉地围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展开,这样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便从一般的管理权限扩大,从分配关系的调整,转移到产权制度改革,转移到所有制关系的改革,因而,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为重要的任务,特别是在1993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对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在中国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概括,指出“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是我国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制度特征。其次,既然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为基本所有制基础,那么,就不仅需要发展各种非公经济,同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特别是对相当大的一部分竞争性领域的中小国有企业,就可以也需要进行非国有的改造,即所谓“抓大放小”。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做出了系统的阐释。第三阶段是2002年中共十六大的召开至今,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一方面在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和建设,进行规范的适应市场要求和国际开放经济要求的股份制建设;另一方面在强调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控制力的基础上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推动国有经济战略性转移的过程中加速中小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造,对整个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分布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
此外,对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同时,推动国有企业的产业组织完善,在相对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主体并分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同时,推动了国有企业的重组和兼并,改善了产业组织状况,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和市场竞争的有效性。
伴随国有企业本身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面临的经济运行环境也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一,除石油、铁路、航空、电力、钢铁、汽车等为数不多的行业还保留部分指令性计划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被推入市场,市场价格信号已成为调节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信号,市场竞争机制已开始成为调节企业行为的基本机制。第二,非国有经济的迅速成长和对外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加入世贸之后,对国有企业形成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压力。第三,财税体制经过利改税、包税制、分税制,再到对新税制的改革和调整,在税赋制度上,不仅国有企业的体制性优惠不再存在,而且其体制性负担已成为影响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第四,伴随国有企业改革从简政放权到企业承包,从股份制改造到抓大放小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非国有的改造,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行政直接干预逐渐减弱。第五,伴随入世和资本流入量的增大,不仅加剧了外资在中国国内市场上与国有企业的竞争,而且进一步把国有企业推进国际竞争之中。第六,从拨改贷到债转股,从直接融资市场的发育到间接融资市场的培育,从中央银行的独立到商业性银行体系的构建,从政策性银行的分立到多类股份制银行的兴建,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体制和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投融资的市场条件逐渐完善,市场约束力度逐渐加强。
当然,国有企业改革直到目前仍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进一步处理的难题。首先,如何真正有效地实现国有企业的政企分离,使之真正首先接受市场的经济性质的规则所约束,而不是首先接受超经济的行政的规则约束,也就是说如何把政企分离与政资分离科学地统一起来?其次,如何真正有效地构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使国有企业在权力、责任、利益诸方面真正形成有效的制约同时又不乏充分的激励?
但是,经过30年的改革,相对于改革初期而言,在整个经济改革中,国有企业改革的地位已经历史性发生着变化,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改革进程来说,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政府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机制和方式的变化,越来越成为制约和决定市场化改革深入的关键所在;社会共同保障体制包括教育、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成为社会制度变迁中的突出矛盾。甚至也可以说,国有企业改革在整个经济改革中的地位不仅历史性发生了变化,全部改革的核心命题不仅从国有企业改革逐渐向政府、社会改革转移,而且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新问题的有效解决,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靠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调控机制的改革,尤其是公共财政体制和货币政策体制的改革,依靠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完善。
2.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否由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主转变为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经济改革的基本任务是以市场经济体制替代计划经济体制成为配置资源的基本体制,以价格信号替代数量信号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信号。因此,改革以价格改革为先导,以市场行为主体制度(企业制度)改革为首要,是改革的历史必然。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可以说到目前,尽管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进展程度仍有认识上的分歧,但承认市场机制已替代了计划机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成为普遍的共识。如果说在几十年的改革过程中,从配置资源的支配力量上,从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上,市场已替代计划的支配地位;如果说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市场机制即使作为主要的资源配置力量,也不可能存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总会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因而市场化进度总是有限度的;那么,市场竞争的公平程度、有序水准的提高,或者说市场经济的质量建设则绝非几十年时间便可以从根本上实现的,更是无止境的。因此,经过几十年的市场化推进,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为体制目标的改革进程,已进入由数量建设为主,即以拓宽市场机制作用空间为主,转变为以质量建设为主,即以提升市场化竞争的公平与有效性为主。市场机制的质量提升,说到底是市场秩序的建设和不断完善。首先是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主体秩序回答的问题是“谁在竞争”,其实质是企业产权制度;其次是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交易秩序回答的问题是“怎样竞争”,其实质是价格决定制度;主体秩序与交易秩序的统一构成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机制。对应于内在竞争机制,市场经济外在的环境秩序建设同样不可或缺。首先是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即在法律制度和法治过程中如何对市场竞争机制和秩序加以保护的制度安排,毕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在内容上是贯彻法权,在形式上采取普遍的契约;其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即在道德精神上如何支持市场经济文明,毕竟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因而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秩序是市场经济文明进程的客观要求;法治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统一,构成市场经济最为首要和基本的外在秩序。显然,社会经济的内在竞争秩序和外在环境秩序的建设都是极为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市场机制的数量建设、规模构造为重点逐渐转向市场机制的质量建设、秩序完善为重点,需要认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历史特点:
(1)我国经济的双重转轨,使市场经济秩序建设面临的矛盾更为尖锐。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历史上,通常是先进行商业革命,然后推动产业革命,即先在体制上实现市场化,然后以市场机制为制度条件完成工业化。在当代其他经济转型国家,又通常是先完成了工业化,然后进行体制上市场化的转型,即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已实现了工业化,然后在工业化发展基础上,以改革来推动体制上的市场化。总之,是将工业化和市场化在历史时间上区分开来,分别处理。我国则不然,我们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推进市场化,即在经济发展模式发生急剧变化的同时,经济体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种发展模式和体制模式双重转轨并行,已给我们的市场化进程带来一系列特殊的矛盾,一方面,工业化的迅速深入及相应的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所产生的社会矛盾要求经济制度秩序必须迅速完善,以提高处理发展矛盾的制度能力,同时,却又可能由于种种制度变迁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种种混乱和无序。另一方面,体制改革、市场化进程带来工业化进展和生产力解放,同时,改革激发出的种种利益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不稳定性,却又可能严重破坏工业化和发展的历史逻辑进程。在这种“双重转轨”的特殊历史过程中,如何根据经济发展的历史要求,有效、有序地推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重要特殊性。
(2)企业制度改造和市场价格体制改革同时推进,使市场秩序的历史进程更具不确定性,在经济发展史上,几乎所有的市场化都是在资本私有制基础上展开的,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邦德国和日本,采取全面放弃价格管制大力推进市场的变革,也是以既存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本制度基础的,这些国家的价格体制转轨,是以已经具备资本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企业制度为前提,或者说,这些国家在推进市场交易秩序(价格制度)改革时,其交易主体秩序(企业产权制度)是清晰的、既定的,而我国则不然,我国的市场化进程是同时推动企业产权制度和市场价格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市场交易秩序建设并不存在清晰的、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不能不同时处理市场主体秩序和交易秩序两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主体秩序的混乱和交易秩序的混乱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时,对市场秩序的建设造成的破坏更为严重。一方面,如何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本身就是需要深入探索特别是实践的难题,在企业产权制度不明确的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真正在产权制度上受到市场规划的硬约束,因而放开价格的结果往往不会是收敛的,而是发散的,放开价格在制度上不具备趋向均衡的可能;另一方面,转轨中的市场价格秩序的混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从市场主体秩序的混乱上得到解释,包括市场准入上的不公平和制度歧视进而导致竞争不充分和垄断定价,进入市场的主体资质和产权责任能力不具备,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混乱和不负责任的放纵等等,都与主体秩序的混乱有深刻联系。此外,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不仅使得企业难以遵循市场规则展开公平竞争,而且会出现一定意义上的“逆选择”现象,即把努力遵循市场规划的企业逐出市场,从而使市场主体秩序更加混乱。
(3)如何统一市场经济内在竞争秩序和外在社会环境秩序建设,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必须处理的又一特殊命题。在经济史上,市场化进程同时要求社会推动民主化、法制化以及相应的社会精神变革,包括多种思想解放和宗教改革等,实际上都是为市场化进程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市场经济的外在社会环境秩序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和道德秩序。就我国现阶段的法治秩序而言,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由于经济生活的急剧变化,加之法律制度建设本身特有的稳定性和相对于经济生活变化的滞后性,使法治建设在转轨过程中在许多方面滞后于经济改革的经济方式的变化,从而在经济秩序上形成一些方面的“无法可依”状况。这种“无法可依”的现象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会存在,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多方面的因素,使法治秩序上的建设难以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特别是难以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我国由于社会处于双重转轨的过程中,法治秩序的建设不能不同时面对经济发展和体制变迁两方面的挑战。另一方面,法治秩序建设不仅要保证法律制度的供给,使社会生活有法可循,更重要的是法治精神的培育,即遵法守法的自觉精神的培育,否则便会出现普遍的“有法不依”。这种“有法不依”的法治精神的缺乏,对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瓦解更为深刻。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过30多年的历史,法治精神的培育还需要漫长的历史过程,这种法治精神培育的历史滞后性,不能不给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带来严重的困难,并且极大地提高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社会成本。就我国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而言,最为突出的矛盾在于“失信”的严重。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的核心是“诚信”,因为市场经济本身是建立在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脱离“诚信”,道德秩序将产生混乱,作为信用经济的市场经济的秩序便难以形成。通常认为,在传统自然经济社会,其道德秩序的核心是“忠诚”,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其道德秩序的核心是“诚信”,而在制度转轨过程中,最易于出现的是道德“无政府状态”,即伴随传统经济的变革,“忠诚”准则开始失效,而由于市场经济发育需要漫长的历史时期,加之社会道德转型本身就有其滞后性,所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秩序尚未真正确立,进而可能形成人们相互间既无“忠诚”,也无“诚信”,在社会道德秩序上产生严重的“放纵”。并不是说我国目前已进入道德“无政府状态”,而是说作为处于转轨中的我国,面对已经发生的严重的“失信”现象,我们必须特别重视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建设。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和道德秩序有着深刻的联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存在内在统一性,一方面,市场经济道德秩序是法治秩序建设的社会精神基础,尤其是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直接构成法治秩序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法治秩序是对道德无政府状态的重要约束,在法制制度上使败德失信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代价,是对败德行为的有力制约,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建设不仅需要引导人们“不愿骗”,而且要使人们“不敢骗”。
3.改革历史进程的重点是否由产品市场化转变为要素市场化?
我国的市场化进展速度是较为迅速的,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在30年的时间里,我国市场化进展的重点是商品市场化,包括投资品市场化和消费品的市场化。如果以如何定价来作为判断是否市场化的基本标准,那么,可以说中国到目前商品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充分了,至少90%以上的商品种类的价格决定已是市场定价,而不再由政府行政定价,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较,可以说是根本性的变化。问题的根本在于,市场化更为重要的内容在于要素市场化,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的市场化,而要素市场化所需要的制度变革要远远深刻于商品市场化。从我国的改革进程来看,在各类要素市场发育中,劳动市场化速度相对较快,无论是农村劳动力还是城镇劳动力,绝大部分的工资报酬(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行政性决定工资水平的比例已经很低,尽管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有序性、有效性还亟待提高。相对而言,我国资本市场化程度较低;无论是直接融资市场还是间接融资市场,发育速度均较为迟缓。就直接融资市场发育来看,一是规模小,工商企业资本形成中来自直接融资市场的不足5%,二是秩序乱,中国股市投机性过强已成不争的事实;就间接融资市场发育来看,一是价格(利率)决定基本上仍由政府行政管制,而不是市场定价,二是国有金融资本居绝对统治地位。因而,中国市场化进程面临的突出矛盾在于如何加速和深化资本市场化,尽管利率控制开始有所放松,在银行体制改革上也取得了相当显著的进展。与资本市场化相比较,我国土地要素市场化程度更低,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耕地,无论是在产权制度上,还是在交易制度上;无论是在价格决定上,还是在法律制度上,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条件还远远不具备。要素市场化发育的滞后,是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目标的改革进程深化的突出矛盾,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国的市场化。
正由于上述改革本身的历史性变化(这里没有涉及改革面临的客观经济发展基础和各方面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改革,无论是在改革的方式上,还是在改革的动力上,抑或是在改革的重点和范围上,都必须历史地深化。任何停滞,任何对改革深化的否定,都是我国社会发展历史进程所不能允许的。
二、对改革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及对改革要求的复杂化
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伴随经济改革本身的历史变化,社会经济发展对体制改革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体制改革本身也形成一系列新的特点,因而,人们对于改革的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客观上也会更为多元化、复杂化,社会对改革绩效的价值判断标准开始由较为单一明确的标准向更为全面系统的综合标准转变。改革伊始,所需要解决的社会发展矛盾相对明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相对清晰,还未曾解决温饱的中国社会,最为迫切的要求是解决温饱,因此,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以及相应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成为最为直接,也最具说服力的判断改革的基本标准。但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社会经济已由贫困状态穿越了温饱,进入了小康,与此同时,社会发展的矛盾更为复杂,发展不均衡带来的社会问题更为尖锐,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应当如何认识和处理更具不确定性,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对于社会变革的要求分歧更为深刻。因而,社会对于改革的评价标准日益综合化,对深化改革的目标要求日益多元化。如何在这种评价标准综合化,目标要求多元化的历史变化中深化改革,是我们面临的新的历史性命题。
现阶段,人们对于改革的评价标准,至少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制度性标准,即以一定的制度性质特征去判断改革的历史价值取向,去考察改革的历史进步性质;第二类是发展性标准,即以制度变迁对于社会发展,尤其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作为衡量和判断改革历史正义标准;第三类是利益性标准,即以改革所产生的利益增进及利益结构关系的变化作为衡量和判断改革进步性质的标准。上述三类评价标准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通常人们在评价改革时,也是力图从上述三类标准的统一中出发的。但在具体分析和判断改革的价值取向时,往往总是强调不同的侧面,从而导致对改革的判断标准产生差异。
从制度性标准出发判断改革的方向和性质,并以制度性标准的要求来规范改革,有其历史的客观必要性。因为我们的改革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所以改革所推动的制度演进首先要保持社会主义的方向,所建立的经济制度,必须具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改革开放事业的信仰追求,也是中国历史证明的客观趋势。问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什么是社会主义?至少到目前在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中,仍是有待探讨的命题,因此,如果是从抽象的教条出发,从既定的理论出发,从简单归纳出的所谓基本制度特征出发,寻求社会主义的性质、特征,并以此来作为衡量改革是否正确,是否正义,是否进步的标准,那就可能从根本上窒息改革。社会主义事业首先是我们的伟大实践,而改革本身正是创造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重要历史方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事业与中国的命运如此紧密的历史结合,表明社会主义道路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要求,但同时也表明,只有真正有效解决中国社会发展矛盾和问题的制度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不应是脱离中国实际的抽象教条,而应是包含一切有助于中国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和工具手段。因此,不能孤立地、静止地以制度本身的特征作为判断改革的特征,因为一切制度的进步性本身也还有待实践的证明。不能简单地说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而应树立只有发展中国才是社会主义的观念。
从发展性标准出发来评价改革,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因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出发,改革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检验其是否进步,是否成功,根本在于视其是否能真正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在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基础上,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说“发展是硬道理”,因为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道理。说到底,制度变迁的历史进步性,不是依靠制度自身的特性去证明,而是依靠制度变迁带来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和解放的成果来证明。但同样,问题也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发展命题本身存在如何发展的问题,增长命题本身也存在增长方式命题,也就是说,发展背后存在发展观和增长方式的问题,而科学的发展观和有效的增长方式的选择,与其说是技术创新问题,还不如说是制度创新的问题,科学的发展观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而应是具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保障的发展道路;有效的经济增长方式不是一般技术进步的必然,而是具有竞争性的制度创新的结果。另一方面,即使实现了有效的社会经济发展,也还存在如何在社会各方面分配发展成果问题。分配命题与发展命题有深刻的联系,但又是不同的命题,就发展命题本身来说,要求制度变迁为发展带来效率提升的制度条件,而就分配命题来说,就不仅存在如何分配更有利于效率提高的问题,而且同时存在如何分配才更公平、更合理的问题。所以,简单机械地以发展作为衡量改革的标准,脱离与制度创新相联系的效率标准,脱离与发展成果分配相联系的社会公平标准,孤立单纯地以发展,尤其是以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指标的变化作为改革进步性的证明,有其局限性。
从利益性标准出发来判断改革的合理性、公正性,有其社会的必然。因为社会总是利益关系的集合,现实中的人们对于制度变化的价值判断,首先是视其对自身的利益产生怎样的影响。但问题在于,如果人们是从各自不同的局部利益出发去判断改革的进步性,并以此去要求改革,那就很可能使改革脱离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要求,并且对改革进步性质的判断产生极大的基于自身利益要求的分歧。但如果从社会根本利益出发作为判断改革的标准,那就存在一个如何认识社会根本利益,谁来代表社会根本利益的问题。如果说以利益性标准作为衡量改革进步性的标准,那么,这个利益必须是社会根本利益,而这种社会根本利益必须同时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局部个别利益,也只有这种大多数人的利益有效增进,才可能使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具备可能。但问题在于,社会根本利益怎样识别,怎样体现,怎样保证?尤其是怎样保证其不为个别私利所侵蚀?这需要社会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文化、行政、法律、新闻等制度保障,绝不仅仅是单纯的利益分配机制问题。因而,单纯从利益分配关系上判断改革的公正合理性,是难以给出正确的答案的,从个别局部利益出发评价改革总体进程,更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所以说,上述三类判断标准,各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必然性,但如果孤立片面地运用其中一类标准,都难免有其局限,或者说难以真正科学地揭示改革的历史价值取向,尤其是如果将不同类别的判断标准对立起来,更无从对改革的进步性作出有说服力的剖析。必须把各类标准有机统一起来,这种统一不仅仅是理论分析的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出自中国改革发展历史进展的需要。但是,同样必须强调的是,这种统一不是把各种标准简单机械地罗列起来,而应是一种有机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不同类的标准应有不同的地位。至少在上述三类标准中,发展,特别是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应当具有最为基本的和不可或缺的地位,虽然单纯运用发展,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标准作为判断改革进步合理性的标准有其局限性,但否认生产力发展对制度变迁进步合理性证明的根本性地位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制度标准意义上的历史进步性,最为根本的要依赖生产力发展去证实,利益性标准意义上的历史合理性,最为基础的要依靠生产力发展去支持。
三、收入分配的公平命题与改革的合理性
改革促进了发展,尤其是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及效率,这一点人们能够取得共识,也可以被中国多年来的实践证实,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在扩大同样是不争的事实,在促进发展和提升效率的同时,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受损,成为人们对改革的价值取向有所怀疑、有所争论的主要原因之一。
收入分配公平目标至少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公平(Fair)是指一种权利,是指具有法权性质的事先机会面前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公平又包含平等或均等(Equality)意义,均等是指一种事实,是指在事后结果上的水平均等。在社会发展进程当中,公平目标的实现,既包含了事先公平的法权意义上的公平,也包含事后事实上的均等目标的逐渐实现,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对这两方面公平目标的强调及实现程度会有所不同。对于转轨的社会而言,就市场化进展与收入分配的相互关系来说,存在事先的机会不平等意义上的不公平,重要的原因在于市场化不够深入,不够完善,因而导致法权规则难以贯彻,存在较多的特权并以各种方式垄断机会或不公平竞争,从而形成收入水平上的差距扩大;而事后的事实的不均等意义上的不公平,重要的原因则与市场化有着深刻的联系,因为越是强调市场竞争的效率提升,在一定条件下,事后的不均等便越突出,所谓收入分配上的公平与效率难以兼得,指的主要是这种事后的收入分配均等目标与竞争性的效率目标间的冲突,而不是指事先的机会均等与效率目标的冲突。事先的机会面前的公平与效率目标是一致的,关键在于市场机制的完善和竞争的充分。复杂的是事后的事实结果上的收入分配均等目标与效率目标间的关系,过于强调事实上的均等,可能泯灭人们的竞争性从而降低效率,但事实上的差距过大,不仅损害公平目标,而且还会导致一系列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进而严重影响效率。也就是说,事实上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必然带来效率提升,如俄罗斯改革的前几年里,基尼系数翻了3番,到1993年达到0.5,但同期经济却严重停滞和衰退。而进入2001年后,基尼系数降到0.4以下,但同期经济增长开始加速。又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日本的基尼系数是逐渐下降的,但同时,又正是日本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时期。
从我国的改革发展历史进程来看,在改革初期,体制上,我们是从计划经济等级制基础出发,向市场机制转型;发展上,我们是从极为落后同时又是强调平均主义的普遍贫困的状态向工业化加速的经济起飞转型,加之我国具有2000多年的封建传统,因此,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强调事先的公平,打破等级及特权,鼓励平等竞争,以尽快提升效率,尽快摆脱贫困,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机会公平为首要,结果均等为兼顾”。那么,伴随我国改革发展的深入,在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和体制条件下,是否到了更强调公平,尤其是更强调事后的结果上的均等目标,而将效率或事先公平的目标放在次要的时代呢?
必须承认,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事实上在扩大。首先,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1990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2倍,而到2003年,则是3.23倍,差距扩大的倍数高达50%左右。其次,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在扩大,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对5万个左右的家庭抽样调查所获数据,1991年城镇居民中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4.2倍,但到2004年,则扩大到8.87倍,7年间翻了一番。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课题组研究,我国2005年城乡居民的基尼系数已达0.45,超出了通常所说的安全线水平,不仅显著高于当代资本福利国家,如挪威、瑞典等(基尼系数在0.2~0.3),而且高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水平,如英、美、法(基尼系数在0.3~0.4)等。
那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发展性原因,即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所导致的收入分配的失衡加剧,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显著特征在于经济的二元性,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失衡的重要表现,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深刻原因也在于发展二元性的强化。据统计测算,我国各地区人均GDP水平高低与各地区城市化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率)高度相关(相关系数高达0.9140),城市化率越高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相应也越高,因而城乡差距的扩大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发展性原因。若仅看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目前只是0.32左右,不仅处于正常水平线,而且与20世纪90年代的0.30相比,十几年来也并未显著的增大;若仅看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目前仅为0.35左右,与前些年的0.34相比,也无多大程度的提高,并且还处在正常的安全水平之内;但若将城乡混为统一整体,全社会的基尼系数目前则已达到0.45,显然超过了安全线。这表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重要原因在于城乡发展差距的扩大,在于发展的二元性加深。
第二,增长性原因,即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同的要素对于经济增长贡献作用提高速度和程度不同,导致收入分配中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增长的速度及程度不同。并且,越是市场化深入,越是强调市场竞争,强调效率,便越是需要在收入分配上承认市场竞争中的差别,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素参与分配,因此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分配差距便与不同要素在竞争中的效率差异直接联系起来。我们曾通过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改革开放20年(1978~1998年)中国经济增长中各种生产要素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发现伴随着我国市场化及非国有化程度提高,劳动和资本这两个基本要素的效率明显上升,在同样的投入下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不断提高。但相比而言,制度变化对资本要素的影响程度显著大于对劳动要素的影响程度(据测算,两者相差900多倍),也就是说,中国的改革对资本和劳动的效率提升都产生了影响,但资本的效率提高程度以及相应的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增长程度远远高于劳动。所以,若收入分配与要素的贡献直接相联系,那么,资本要素的掌握者所获收入的增长速度相应地就要数百倍地高于劳动要素的收入增长,因而必然扩大收入分配的差距。这种差距的扩大既是增长中贡献不同的必然,也是市场化的必然;既是增长中要素效率提升不均衡的必然,也是市场体制性转型进程深化的必然。
第三,体制变迁性原因,即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在不同方面和不同领域,市场化的进展程度及完善程度不同,因而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不同,事先机会均等程度不同,相应的特权对法权的排斥,垄断对竞争的否定,权钱交易以及各种腐败的产生,必然扩大转轨过程中的收入分配差距。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市场化进展不够深入和完善所致,包括与市场经济文明要求相适应的法治制度等的不完善,而不是市场化所致,不是市场化的必然。这是事先机会不均等所导致的事后事实上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第四,收入结构性原因,即伴随改革开放,人们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元化,除劳动外,人们的资产性收入日益提高;除一般体力劳动外,人们的人力资本投入形成的差异日益成为收入差别的重要原因;此外,风险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都开始成为不同社会阶层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根源。其中特别是伴随所有制改革,伴随民营资本的积累,伴随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造,资产性及投资性收入越来越成为社会高收入阶层的重要收入基础,并且所占比重还在逐渐上升,不像发达国家资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已进入相对稳定时期。不同阶层之间的资产占有差距日益扩大。据最新的经济普查,工商企业资本中国有资本的比重已从近90%降至48.1%,个人资本已从不足1%上升至28%,达到5.1万亿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改革初期,我国社会成员相互间在资产(本)占有上几乎是无差异的,也就是说,资本占有的差异只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不像欧美,甚至不同于南美等地的传统,基于大种植园发展基础上的南美大地产主世代相袭,并附之法律上的长子继承,到当代,大资产者的资产与一般社会成员差距不仅巨大,而且是世代相袭,社会成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够予以承认和尊重,至少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像想象的那样尖锐。而我国在短短的20多年里,人们相互间的资产占有从基本无差异迅速扩大到目前的状况,易于引发社会矛盾和摩擦的加剧,况且我国的传统又是基于棉花、水稻文明的小农经济,加之诸子分割继承和土地兼并及不断地均分,大资产占有与大量失去资产的社会成员的对立历来是社会冲突的重要根源。
可见,形成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不同原因形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应当采取不同方式加以处理。其一,源于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提高农村发展水平,加快城市化速度,发展不均衡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只能以加快发展、提高发展的均衡协调性来克服,任何牺牲发展或损害发展的做法,都会从根本上损害收入分配平等目标的实现。其二,源于增长性因素(不同要求对增长贡献程度提高速度差异)形成的收入差距,是基于效率差异,基于事先机会均等的市场竞争的必然,在不否定效率优先,强调以效率提高作为主要增长动力的增长方式根本转变过程中,不能以损害事先公平进而降低效率为代价,来提高事后分配结果上的均等程度。否则,不仅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客观要求相冲突,而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根本要求相矛盾。市场有效竞争中形成的事后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矛盾,难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去解决,而应通过非市场的力量,特别是政府来处理。其三,源于体制性因素(市场化进展程度和完善程度的差异)形成的收入差距,是由于事先机会不均等所致,从理论上说,关键要认识到,这是市场化不足不完善所致,而不是市场化的必然。从实践上,重要的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深化并完善市场化竞争,包括产权制度和价格制度的改革,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培育,包括企业和政府的改革等;另一方面是加强并完善法制秩序,包括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和质量,包括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精神的弘扬等。其四,对于资产性差异所形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关键在于两方面,一是从理论和实践上必须科学有效地处理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二是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在社会分配公平和均等目标实现上的作用,以提高社会各方面的和谐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