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孙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车工。2008年5月,天气持续高温,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常组织加班。5月18日下午,孙某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当场晕倒,后紧急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事情发生后,孙某家属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建筑公司不同意。该公司认为孙某是因病正常死亡与工伤无关,且公司已给其家属进行了一定的补偿,已经履行完了自己的责任,故公司既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钱某家属对此甚为不满,随即就将此事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希望能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职工在岗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应视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可以分为当然工伤与视同工伤两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对如何认定视同工伤有明确的法律例举。其中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第二款更明确规定:“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要同时符合这样三个条件即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二、在工作岗位;三、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指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指“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治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依据以上规定,对照本案事实,孙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时间也未超出48小时。因此孙某的情形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管理者和HR除了需要了解上述规定外,还应该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还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工伤死亡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
(2)一次性工亡(因工死亡)补助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8个月发给,其中对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死亡的按60个月发给。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按规定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的,其配偶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抚恤金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