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黄小姐是某院校中文系的毕业生,2008年6月毕业后,她应聘到某培训公司上班,负责行政工作,月薪1800元。应聘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试用期很快就过去了,黄小姐的工作能力也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但是,黄小姐却迟迟不见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人员通知她签订劳动合同。又过了两个月,着急的黄小姐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时,黄小姐才被告知,公司是不会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公司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发现自己被骗的黄小姐一气之下就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签订劳动合同须按时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培训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与黄小姐签订劳动合同。案例中,培训公司的做法无疑是违法的。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任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作出裁决,要求该培训公司以每月二倍工资的标准向黄小姐支付赔偿金3600元,并立即与包括黄小姐在内的所有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但并未对劳动合同签订方式作任何规定。由于劳动合同签订是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劳动合同法》作了细化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注意,加强管理:
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应于何时签订,一般分为两类:一类要求在用工之日前或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一类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必须立即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质是要求在用工之日起即签订劳动合同,但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有一个月宽限期。
2.劳动合同文本提供。劳动部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订,也可以由劳动者拟订。对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法》要求必须协商一致签订;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劳动者一份,而这无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3.劳动合同生效条件。劳动合同一般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签字盖章的形式各地规定并不相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4.用工手续。《劳动法》并未对用工手续作任何规定,各地出于自身的管理需要,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办理一定的用工手续,常见的用工手续包括招工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法》则创设了一个新的用工手续,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以备检查。
5.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准备的文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文本领取签收单、员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