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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新法下企业怎样辞退严重违纪员工

一、相关案例

佟女士于1994年9月到某报社工作,在广告部门负责制作、核版等业务。在之后的数年中,佟女士工作表现认真负责,遵守各项劳动纪律,曾多次获得过该单位的先进工作者称号。2005年12月15日,报社与佟女士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8年3月20日,该报社与一家汽车公司签订了一项金额为20万元的广告订单。该订单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居中跨页半版的汽车广告。之后,报社马上进入制作、核版阶段。这笔广告业务由何先生负责制作,佟女士负责核版校对。何先生没有仔细看订单要求,用了不到四天的时间,就草草地制作完广告模板,佟女士在核版过程中,发现何先生制作的广告模板版面的位置与订单不符,随即找到了何先生要求进行修改。过了几天,佟女士再次检查,发现何先生仍然没有修改过来。她认为自己已经提醒了何先生,他不改是他自己的事,跟自己没关系。就这样,这则错误的广告于2008年4月20日刊出。汽车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指出了错误所在并要求退还广告费。报社面对错误的事实,已无回天之力,只好向这家汽车公司赔礼道歉并退回了广告费20万元。

2008年4月21日,报社调查确认了错刊事故的原因,召开社办公会研究决定,认定何先生、佟女士存在严重违纪事实,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上述两人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佟女士觉得自己已经尽职,且指出了何先生的工作错误,对广告错刊事故不应负有责任,报社应对第一责任人何先生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不应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在与报社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8年5月8日,佟女士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报社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报社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驳回了佟女士的申诉请求,维持了报社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职工违纪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件。仲裁委之所以做出上述裁决,理由有三:其一,佟女士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法可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错刊广告事故造成的损失,究其原因是何先生和佟女士工作失职造成的,符合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二,佟女士在这次广告错刊事故中,虽然指出了何先生在工作中的错误,但发现其未改正后,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是造成错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三,报社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佟女士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法律依据适当,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

三、用人单位如何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纪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常见方式,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但是,用人单位如何行使这个单方解除权?这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

1.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纪律在内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

2001年4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有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出来的辞退决定,才可以成为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判案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2.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地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3.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严重违纪,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因此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以,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另外应该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只有掌握好如上几条,才能在辞退严重违纪员工时,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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