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国各地区经济状况、资源禀赋以及优惠政策的影响,中国吸收FDI的地区分布呈现出显著的非均衡特征。截至2008年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60多万家、合同利用FDI金额和实际利用FDI金额分别为14794.01亿美元和8526.13亿美元。其中,东部地区实际利用FDI占比为86.85%;中部地区占比为8.79%;西部地区占比4.37%。
2008年,全国实际利用FDI金额分为923.95亿美元。其中,东部地区所占比重77.82%;中部地区所占比重13.67%;西部地区所占比重8.51%。与2007年相比,2008年西部地区在新设立项目(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方面均呈增长态势,东部地区在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以及中部地区在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1995年以来,东部地区实际利用FDI占全国的比重相对稳定,维持在70%以上,但是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1995年东部地区实际利用FDI占全国比重为88.39%,2008年下降至77.82%;中部地区所占比重缓慢递增,从1995年的6.56%上升到2008年的13.67%;西部地区所占比重一直变化不大,1995-2004年均保持在4%左右,从2005年开始有所上升,2008年上升至8.51%,达到历史最高水平10.
2.2.1 东部地区吸收FDI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一直是中国吸收FDI的重点区域。这既与中国实施的非均衡区域发展战略有关,又得益于东部地区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还与FDI本身的聚集效应有关。
截至2008年底,东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合同利用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为50多万家、1.3万亿美元和6417.86亿美元,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总量的比重分别为83.02%、86.61%和86.85%。2008年,东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718.98亿美元,在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中的比重为77.82%。
1995——2008年,按累计实际利用外资计算,在东部地区实际投资金额排名前十五位的国家/地区,对东部地区的投资占全部外商对东部地区投资的比重分别为:项目数占93.28%、合同外资金额占90.93%、实际使用外资占92.40%。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东部地区的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投资金额,占东部地区投资项目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6.17%、40.40%和40.93%。
2008年对东部地区实际投资排名前十五位的国家/地区在东部地区的投资占当年东部地区吸收FDI的比重分别为:外商投资项目数89.42%、合同外资金额90.10%、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0.41%。2008年在东部地区投资最多的地区是香港,其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投资额占东部地区投资项目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6.63%、37.12%和31.89%。另外,在东部地区实际投资金额占东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比重超过10%的国家/地区是英属维尔京群岛,为17.05%。
在1995——2008年间,中国东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的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28.07%;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9.82%;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60.41%;以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1.09%。累计统计数据表明,外商在中国东部地区的投资主要以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方式进行,其中外商独资方式占绝大比例,中外合作方式和外商股份制方式的比重相对较低。改革开放后的较长时期内,外商投资主要以中外合资方式进行。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逐渐深化和市场发育渐趋成熟,外商独资方式逐渐增多,目前已经超过中外合资方式,成为最重要的外商投资方式。
比如2008年中国东部地区实际使用的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21.69%;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3.05%;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74.57%;以外商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0.69%。上述数据表明,外商独资企业方式所占比重远远高于中外合资企业方式所占比重。
综上所述,在中国东部地区实际使用的FDI金额构成中,外商独资方式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中外合资方式,中外合作企业方式所占比重与外商股份制企业方式所占比重都相对较小。
从1995—2008年,东部地区实际使用FDI金额最多的是广东省,实际使用FDI金额1521.67亿美元,占东部地区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25.41%,占全国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10.074%;位列第二的是江苏省,实际使用FDI金额1232.06亿美元,占东部地区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20.58%,占全国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8.16%;位列第三的是山东省,实际使用FDI金额651.72亿美元,占东部地区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10.88%,占全国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4.32%。
此外,东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FDI最多的5个省市也是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最多的5个省市,依次为:广东(1521.67亿美元)、江苏(1232.06亿美元)、山东(651.72亿美元)、上海(624.90亿美元)和浙江(491.23亿美元),东部5省市占东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为75.52%,占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为29.93%,加上福建(468.13亿美元)之后,占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为33.33%。
2008年,东部地区实际使用FDI排在第一位的是江苏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63.56亿美元,占东部地区吸收FDI的比重为25.53%,超过东部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四分之一;排在第二位的是广东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24.80亿美元,占东部地区吸收FDI的比重为19.48%。排在第三位的是上海市,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5.66亿美元,占东部地区吸收FDI的比重为10.25%。前三位之后的排名依次是:浙江、山东、天津、北京、福建、辽宁、河北、海南。
东部地区实际使用FDI位列五位的省份,也是全国范围内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最多的前五位省份,这五个省市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总和占东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为80.3%,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为72.53%
2.2.2 中部地区FDI情况
截至2008年底,中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5000多家,合同利用外资金额超过130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738亿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0.77%、8.12%和8.79%。2008年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比2007年上升23.57%。2008年中部地区实际利用的FDI额在全国实际利用的FDI总量中的比重与2007年持平,都是13.67%。
1995——2008年间,按实际利用外资额计算,在中部地区实际投资金额排名在前十五位的国家/地区,对中部地区的投资占全部外商对中部地区投资总量的比重分别为:项目数占81.76%、合同外资金额占89.72%、实际使用外资占90.06%。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部地区的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投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6.24%、46.33%和40.39%。
2008年对中部地区投资额排名前十五位的国家/地区在中部地区的投资占当年中部地区吸收FDI的比重分别为:外商投资项目数89.91%、合同外资金额91.25%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1.39%。2008年在中部地区投资最多的是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其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投资额占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5.20%、50.94%和34.87%。其次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其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投资额占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27%、12.51%和24.14%。
1995——2008年间,中国中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44.51%;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10.41%;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44.62%;以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0.40%。上述累计统计数据表明,与东部地区相比,中部地区利用外资方式的一个重要不同是,中外合资企业方式所占比重大致与外商独资企业方式所占比重持平。
2008年,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32.48%;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2.61%;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64.56%;以外商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0.34%。上述数据表明,与累计统计相比,2008年度外商独资企业方式所占比重高于中外合资企业方式所占比重,表明中部地区的市场环境和市场机制正在逐渐趋于完善。
从1995年开始截至2008年底,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最多的是湖北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71.87亿美元,占中部地区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23.28%,占全国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2.28%;位列第二的是湖南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63.29亿美元,占中部地区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22.12%,占全国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2.16%;位列第三的是江西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51.55亿美元,占中部地区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20.53%,占全国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2.01%。
此外,中部地区的河南省虽然累计FDI数量超过14亿美元,但是河南省吸引FDI占全国的比重开始小于2%,安徽省累计的FDI额还没有达到100亿美元,山西省历年的FDI累计额更仅仅为42.92亿美元。另外,从1995年到2008年十四年里,中部6省占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仅仅为9.78%。截至2008年底,前四个省实际利用FDI金额之和占中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81.49%。
2008年,中部地区利用外资最多的省份是湖南省,其外商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当年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9.15%、22.06%和20.75%。位列第二的是江西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为19.75%;位列第三的是河南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为14.70%。
2.2.3 西部地区FDI情况
截至2008年底,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分别为36902家、779.81亿美元、299.35亿美元,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21%、5.27%和4.37%。
2008年,西部地区新批准设立外商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分别为1851家、100.91亿美元、21.77亿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比2005年上升了0.35个百分点、1.4个百分点和0.23个百分点。
1995——2008年间,按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在西部地区投资排名前十五位国家/地区在西部地区的投资占全部外商对西部地区投资的比重为91.10%。与东部和中部地区一样,对西部地区投资最多的仍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对西部地区的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投资金额累计量占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累计总数、合同外资累计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累计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3.40%、41.67%和37.53%。在这期间对西部地区实际投资金额占西部地区实际吸收外资金额的比重超过10%的还有英属维尔京群岛,为13.36%。
2008年,对西部地区投资额排名前十五位国家/地区对西部地区的投资占全部外商对西部地区投资的比重分别为投资项目数84.66%、合同外资金额94.38%和实际投资金额94.52%。2008年在西部地区投资最多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其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投资金额占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4.20%、42.74%和32.87%。排名前三位的还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2008年这两个地区在西部地区的实际投资金额占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分别为27.48%和6.84%。值得注意的是,1982——2008年间,毛里求斯在中国西部地区的累计实际投资金额占西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比重达到2.52%,在西部地区外资来源地中名列第九位。该国在西部地区投资的一个特点是项目数较少,1995——2008年间合计仅有65个,2008年有14个,这说明该国的投资项目都相对较大。
1998——2008年间,中国西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45.06%;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14.17%;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39.38%;以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1.39%。从上述累计统计数据来看,西部地区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外商投资的比重比中部地区更高,而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外商投资的比重则比中部地区更低。
2008年,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34.78%;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4.66%;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59.76%;以外商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0.80%。与累计统计数据相比,2008年西部地区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外商投资的比重已经超过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外商投资的比重,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外商投资的比重也相对较低,整体市场环境正在趋于改善。
从1995年开始截至2008年底,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最多的是四川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6.98亿美元,占西部地区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21.94%,占全国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1.15%;位列第二的是广西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4.42亿美元,占西部地区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18.77%,占全国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0.99%;位列第三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2.56亿美元,占西部地区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15.78%,占全国累计吸收FDI的比重为0.83%。此外,加上累计FDI额60.27亿美元的陕西和累计FDI额53.53美元的重庆,西部地区前五个5个省市累计FDI额占到了西部地区FDI总额的85.2%。就西部地区利用FDI的程度来讲,还是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西部所有地区的FDI历年累计只有396.45亿美元,和于北京一个直辖市的FDI累计利用额相当,仅仅占全国FDI累计利用额的5.25%,2008年,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最多的省份是四川省,占西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比重为29.93%;位列第二的是广西自治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为20.10%;位列第三的是重庆市,这一比重为15.19%。该比重超过10%的还有陕西省和云南省,分别为13.34%、10.88%。2008年这五个省份利用FDI在西部地区各省份中占绝对优势,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之和占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为89.44%。
从全国范围来看,截至2008年底,FDI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东、中、西部地区各省份利用外资的状况表明,FDI的聚集效应同样发生在东、中、西部地区的部分省份。在东部地区,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上海、山东、福建;在中部地区,主要集中在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在西部地区,主要集中在广西、四川、陕西、重庆。
截至2008年底,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最少的5个省区全部集中在西部地区,它们是西藏(0.49亿美元)、宁夏(4.29亿美元)、新疆(6.09亿美元)、甘肃(7.27亿美元)、贵州(7.44亿美元),这5个省区占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仅仅为1.1%左右。
2.2.4 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FDI情况
截至2008年,东北三省累计批准涉及外商投资项目数50469项,合同外资金额1136.9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70.74亿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49%、7.68%和7.56%。
东北地区吸收FDI最多的是辽宁省。截至2008年,辽宁省吸收FDI项目数34783个、合同利用外资金额926.5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50.03亿美元,占东北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8.92%、81.49%、778.85%,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85%、6.26%和5.96%;吉林省吸收FDI项目数8028项、合同利用外资金额109.2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5.96亿美元,占东北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91%、9.61%、11.56%,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1.35%、0.74%和0.87%;黑龙江省吸收FDI项目数7658个、合同利用外资金额101.1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4.75亿美元,占东北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17%、8.90%、9.59%,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29%、0.68%和0.72%。
2008年,东北地区FDI项目数2959个,同比减少12.20%;合同外资金额419.09亿美元,同比增长4.42%;实际利用外资金额90.51亿美元,同增长39.29%。其中辽宁省利用外资数量最多,全年新签FDI合同项目2333个、合同外资金额251.57亿美元、实际利用FDI额78.2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3.69%、22.9%、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