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犹如汪洋大海,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着激烈的竞争,政府要为之搭建竞争的平台,制定企业间的竞争规则,引领其竞争的内容,保护其公平竞争。从历史角度看,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不对市场进行干预,只是干预的程度、范围、方式不同而已。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原始积累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实现的,政府的干预和支持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资本和国内外市场。美国政府在千方百计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实施贸易保护措施,动辄对所谓以倾销价格出售商品或利用政府补贴进行销售的外国出口商征收惩罚性关税,筑起壁垒,保护本国的企业。美国政府还一向对高科技产品出口实行“最为严格”的控制。事实表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规则,而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强有力的政府干预。当然,强调政府干预经济、帮助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必须强调企业才是真正参与竞争的主体,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换句话说,现在不是讨论政府要不要干预的问题,而是讨论政府在多大范围内干预、如何干预、干预多深的问题。没有韩国政府的深度干预,就很难想像会有三星、现代等大型跨国公司的辉煌成就。但是,政府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对市场信号和市场价格造成扭曲,减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从中长期的眼光来看,会损害本国企业健康发展,不利于提高企业真正的持久的国际竞争力。
(一)是一贯干预还是偶然干预
政府在干预经济的时候,是一贯干预还是偶然干预?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政府职能,把握好经济干预的时机,这是提高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学习和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职能的演进和干预经济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政府干预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属于政府干预。政府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对经营自由的限制,采取财政、金融、法律,特别是暂行办法等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或管理,旨在提高某种产业或某类企业竞争力的行为,就属于“看得见的手”在起作用。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国家可以干预经济,国家能够干预经济,并对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施蒂格勒指出:“国家——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是一个社会中每个产业潜在的资源和潜在的威胁。国家可以而且确实通过禁止或强制,取走或给予资金等方式有选择地帮助或损害了许多企业。”[美]施蒂格勒:《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10页。
从重商主义开始,西方国家就鼓励出口,并通过对金银等贵金属的管制来确保贸易顺差。禁止或限制金银出口实际上就是一种外汇管制、是一种很典型的关税保护措施、是一种贸易壁垒,对限制外国商品进口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收到了控制国际贸易的实效。在重商主义之前,不论东方还是西方,政府都毫无例外地干预经济,但从干预的目的来看,更主要的是为了增加财政税收,真正从干预经济控制贸易以保护本国的产业来说,则是从重商主义开始。这就是说,重商主义政策的实施,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英国工业革命时期,亚当·斯密猛烈抨击了重商主义学说。他在《国富论》中明确反对政府干预经济,主张政府应该采取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他一方面强调分工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市场的万能,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自由竞争、自由调节的作用,国家不必干预经济,只要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等就足够了。按照亚当·斯密的经典理论,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政府职能十分有限。这一经典理论对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是,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彻底粉碎了经济自由主义的神话,以萨伊定律为基调的新古典学派的经济理论已无法解释这场灾难性的资本主义危机,因此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经过萨缪尔森等人的发展,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体系逐渐完善,并成为30~70年代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70~80年代国家干预失灵论颇具影响,新自由主义卷土重来。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及新自由主义的失误,凯恩斯国家干预论东山再起,成为美国克林顿经济学的基础。为解决美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问题,美国政府通过产业政策的倾斜,重点发展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使IBM、MICROSOFT等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迅速提高。
既然市场机制存在缺陷而会造成市场失灵,那么就不能单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惟一方式,因此国家必须干预经济活动,以便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首先,市场的调节行为都是自发的,具有盲目性,市场价格信号与市场需求之间具有明显的错位和脱节,从而决定政府必须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采取措施干预经济。其次,市场无法实现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和完全竞争,因此政府必须制定法律法规,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再次,市场无法消除外部经济效应,因此政府必须利用征税、补贴或明确产权等手段消除外部经济的负效应,恢复市场的效率与活力。随着社会人口不断增长,能源和原料产量不断提高,外部负效应的威胁越来越大,而这是市场无法消除的。因此,政府必须控制外部性,解决诸如空气和水的污染,药物、食品以及放射物质等所造成的不安全问题。政府干预外部性效应的目的是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综合竞争力问题和可持续发展力问题,如果一个企业对外部的损害大于外部环境的承受能力,尽管它的内部收益可能很大,但这样的企业实际上潜伏了巨大危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不容置疑,而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能不可或缺。市场激发了活力,政府纠正了市场的缺陷,市场与政府如同左右手,协同工作,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如果把经济运行视为一种平衡机制的话,那么市场和政府就是保持平衡的砝码,动态的失衡是经济发展的内驱力,动态的调整则是经济平稳发展的保障。在特殊时期可以允许政府干预作用减弱或加强,比如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过去20多年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是逐渐减弱的;如果在“非典”时期甚至是战争等特殊时期,离开了政府对经济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和控制则不易度过艰难的非常时期。由此看来,我们可以回答是一贯干预好还是偶然干预好的问题,我们的结论就是一贯干预。
(二)是直接干预还是间接干预
政府干预经济有很多手段,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可分为经济统制和宏观调控。经济统制就是计划经济,政府领导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产供销问题多由政府包办,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经济体制就是直接干预的典型。间接干预是指政府运用财政、税收、金融、法律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上的调控,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
政府间接干预经济属于协调型经济干预方式。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流经济学家异口同声地反对政府干预经济,面对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罗斯福“新政”出台,当时只是一个应急措施,但继“新政”之后,欧美各国政府就越来越深地介入到市场协调当中来,对维护经济秩序,协调经济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国家协调型干预方式的特点是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虽然在市场经济中介入了政府干预的因素,但就其重要性和发挥作用的位次来讲,经济运行的市场调节仍起主导作用。国家对于市场失灵之处进行调节的重大意义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干预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仅在市场出现缺陷和不足的地方,政府才出面予以弥补和纠正。间接干预是指政府无法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主要在宏观层面上制定宏观政策,最多是倾斜政策。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价格和税收政策等方面,通过对利率、税率、汇率等调节,营造一种人为的市场环境,迫使市场的行为主体在这种“加工”过的环境中,按市场规则进行活动。因此,国家的干预本质上讲,是指导性的而非指令性的;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政府虽然从总体上、宏观上为企业的活动规定了界限和方向,但价格机制的基本规则并不受影响。
直接干预经济属于利用或替代市场功能型干预。通过暴力革命等方式取得国家政权的发展中国家,通常容易继承战争时期的经济政策,市场的作用被忽视或被边缘化,市场完全居于从属地位。所以,许多发展中国家直接干预甚至直接操纵具体的企业经营活动。首先,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强调干预经济的重要性,缺乏成熟市场背景的政府就不辞劳苦地直接干预经济,这种干预并非市场失灵后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要求,而是领导集团的价值观念和自身利益的有机结合。所以,政府的干预包括建立市场,完善市场、规范市场,服务市场等许多内容。国家竞争的基础是各国企业的竞争、是各国企业争夺国际市场占有率的竞争。发展中国家如果像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那样以市场为主导,不充分发挥政府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强力作用,市场必然牢固地掌控在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手中,可能难以取得最佳的效果。所以,许多发展中国家高高举起市场经济的旗帜,树立国际形象,但政府却发挥着主导作用,甚至出现市场经济旗帜下的全能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甚至包办企业的事务,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带有明显的权力指令性色彩。既然市场力量尚弱,就必然会有一个强权来发号施令,而政府的力量是强大的,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资源可以得到更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配置,并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东方国家,几千年的小农经济形成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这使得我国历朝历代政府都乐于干预经济,而且是深度干预。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深刻的历史教训。政府长时间、大面积、多领域、强力度的干预,使得市场就像未成年的孩子完全受制于父母的安排与塑造,处于一种被动受力的状态,表现出一定的畸形,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落后,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还很不成熟,现阶段仅靠市场来发挥主导作用似乎有些操之过急。所以,我们认为,政府干预经济没必要把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作为惟有的备选政策,我们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可能,把政府主导与市场主导结合起来,两者并重。有时以市场为主导,有时以政府为主导;在某些地区以市场为主导,在某些地区以政府为主导;在某些行业发展中以市场为主导,在某些行业发展中又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干预的两种不同类型从来不曾界限分明地独立存在,所以,我国政府干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是公平干预还是倾斜干预
人们通常用“一碗水端平”来描绘一个人处事公道。事实上,世界上从来没有人能够把“一碗水端平”。从理论上说,把“一碗水端平”本身就是不平,因为人们的出身、资历、能力、才学、贡献等情况完全不同,具有协调功能的人就不应该把“一碗水端平”。按照通常的理解,一个家长如果公平地对待他的孩子,任何一个孩子挣回一个铜板给一碗饭吃,那最公平。但实际上,这种简单处理的方式最为不公平,因为几个孩子并非同时出生,在孕育他们的时候,父母的身体状况不相同,孩子们就会有很大的个体差别。政府如果公平干预,那就应该对任何产业、任何企业一视同仁,然而这种平均用力的公平干预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应该说绝对没有存在过。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保持均衡,维护公平,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作为干预的手段和方式,公平干预是不可取的,也是无法实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平干预在客观效果上就等同于没有干预。
各国的历史经验证明,政府干预应该是倾斜干预。比如,在战争时期,政府倾斜干预的重心通常是战备物资的生产;在工业化刚刚开始的时候,倾斜的对象一般是重工业;19世纪中叶,美国、德国经济相对落后于英国和法国,工业化的重心是电气工业和化学工业。在经济过热的时候,倾斜变成了抑制手段,抑制的对象是投资和消费。20世纪末,美国政府大力扶植作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的电子信息产业,制定了著名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促成该计划的实施。目前,包括计算机服务网络在内的电子信息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现在电子信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已当之无愧地成为战略性产业,各国都将它作为新的支柱产业进行重点扶植。此外,美国还在电脑网络业和网络电视公司之间的兼并方面大开绿灯,修改了反托拉斯法,鼓励电子信息、金融服务、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和国防工业领域的企业合并。美国政府的倾斜干预还表现在对本国新经济产业的保护上,力图解决在它看来是由于贸易伙伴的不公平政策所导致的贸易磨擦和利益冲突问题,为此不惜与主要贸易伙伴在贸易逆差、市场准入问题上大动干戈,甚至动辄以“特别法案”、“特别条款”相威胁。克林顿政府把外贸视为美国安全的首要因素,主张政府积极介入对外贸易,强调“坚持公平贸易原则”。
由于经济增长中科学技术的含量日益增加,拥有技术,特别是拥有网络技术、基因技术的人,将不断创造“比尔·盖茨神话”,贫富分化的脚步将越来越快,收入的分配将再次成为社会面临的一个问题,社会保障的矛盾则将越来越大。政府的职能将更多地体现在解决新收入分配差距悬殊方面。在新技术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就业机会,社会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就能有所提高。总而言之,政府干预就是如何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同时保证社会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才能确保经济的可持续、稳定的增长,才能确保社会的健康发展。
所以,我们认为,政府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实行倾斜的干预。第一,不同时期对特定产业或企业施以重点倾斜的扶持政策;第二,在同一时期对特定产业或企业施以重点倾斜的扶持政策;第三,在不同地区对特定产业或企业施以重点倾斜的扶持政策;第四,在同一地区对特定产业或企业施以重点倾斜的扶持政策。这种倾斜政策可以通过减免税收实现,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实现。
(四)是全面干预还是重点干预
国家制定面对全国的政策就属于全面性干预,针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以及最近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战略属于重点性干预。重点干预可以直接为某一地区的产业和企业提供特殊政策、专项资金及各种基础设施。这种重点干预表面看来是“不公平”,但实际上就是为了缩小差别维持经济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给予某一地区、某一产业、某一企业以重点支持,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西方国家的历史证明,国家的重点干预,能够使经济均衡发展,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重点干预就是向某些领域提供特殊政策、资金保障、技术支持。为了支持某些地区、某些行业的某些企业,政府除了自身的直接投入外,还可以利用公共投资、转移支付、资金或物质激励等多种手段来促进某些地区、某些行业的某些企业的发展。转移支付就是为追求一国范围内不同地区的居民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的目标而进行的财政资金再分配。实践证明,只有在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才有条件实行全面的均等化,不少国家只能实行局部的均等化。而且均等化有最低、平均和完全化程度等不同的标准,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均等化程度比经济欠发达国家的均等化标准要高得多,所以均等化的范围和程度都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税收优惠,是国外为推动向欠发达地区进行投资的措施,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实行差别税率和对投资实行减免税等。
市场失效理论是政府干预的理论基础,它最初萌芽于对市场缺陷的分析。市场失效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自身无法自行克服的缺陷。政府干预理论正是通过对市场失效现象的分析来界定政府的干预范围的。市场失效理论界定了市场经济中政府的活动范围,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理由有:第一,政府干预是有成本的。一般来说,政府具有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进行重点干预,更多的是重视干预结果,而比较轻视干预成本,容易导致政府干预成本过高。虽然在政府干预下市场失灵状态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但由于干预成本太高,干预净收益可能是负数,形成干预的不经济。第二,政府干预要重视效果。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效主要由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而产生。因此,市场自身难以有效克服,政府必须积极介入实施干预,以纠正市场的失衡现象。对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市场失效更多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引起,政府应注意从完善市场机制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建设入手,减少市场失效现象。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在实施干预之前,必须明确本国所处市场条件、必须重视对干预成本和效益的分析、必须对市场的干预需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必须充分正视政府实施干预能力的有限性,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政府的干预是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