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有效竞争
1940年6月,克拉克(J。M。Clark)发表了《有效竞争的概念》一文,他在该文中指出,短期均衡是一种静态概念,它依靠在现有生产条件下,通过价格的自动调节以实现供需均衡;而长期均衡则是一种动态概念,它随着产业成长、经济规模发展而使长期成本下降和长期供给能力增加,以实现长期供需均衡。他认为短期均衡和长期均衡这两者的实现条件往往不协调,为谋求现实条件下缩小这种不协调的途径,首先要明确“有效竞争”的概念。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起来,从而形成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但他未能论述实现有效竞争的客观条件和标准问题。王俊豪认为,实现有效竞争的两个基本条件是:(1)有效竞争应符合规模经济要求。(2)有效竞争是一种适度竞争。竞争收益先是递增,当市场竞争度小于D1时,竞争成本大于竞争收益,表现为竞争不足;在D0处竞争收益S到最大,然后递减,在D2处竞争收益和竞争成本相等;当市场竞争度继续增大,竞争成本便大于竞争收益,竞争净收益为负值。可见,(D1,D2)是适度竞争范围,在此区间内才能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而且,必然存在这样一种市场竞争度状态(D0),它能使竞争收益最大。
但由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具有相互排斥性,特别是在基础设施产业,两者的排斥性就表现得更加突出。因此,有效竞争是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活力相互协调的一种理想状态,其协调点是合理确定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度”,其协调目标是两者所发挥的综合作用使经济效率极大化。这可作为我们设计有效竞争标准的基本思路。亦即:
有效竞争α×(垄断) β×(竞争)(1)
其中,α、β为系数,表示垄断和竞争在某一特定产业的使用程度,α、β∈[0,1],α β1.对于任何一种特定的市场结构,要达到有效竞争的理想状态,只需要调整垄断和竞争的系数(即使用程度)即可。假设垄断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分别为A和a,竞争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分别为B和b,V表示特定市场结构的经济绩效,则:
VMax[α×(A-a) β(B-b)](2)
我们可以根据V取最大值而确定垄断的度(或者说是竞争的度)的问题。由于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具有相克的特征,显然,要达到有效竞争状态就要综合考虑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度,要求两者能做出适当“让步”。根据规模经济理论,当企业处于适度规模范围时,其平均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较小,规模收益较大。因此,规模经济“让步”的最低限就要保证产业内大多数企业的规模不低于最小经济规模,否则,牺牲规模经济就谈不上有效竞争。而市场竞争度“让步”的最低限则是要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即属于适度竞争。由于两者都“留有余地”,存在一个合理区间,因此,有效竞争状态不是一种点状态,而是一种区域状态(王俊毫,2004)。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一区域状态最终决定于管制的状态。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来说,除了垄断与竞争的度外,还要考虑管制的度。对于垄断性的基础设施来说,管制是为了减少垄断,加强竞争-管制是一种代替竞争机制的制度性安排;而对于竞争性产业来说,管制则是为了减少竞争,加强“垄断”(刘先华,2000)。假设管制在某一特定产业的使用程度为γ,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分别为C和c,因此公式(1)和公式(2)可以分别调整为:
有效竞争α×(垄断) β×(竞争) γ×(管制)(3)
VMax[α×(A-a) β(B-b) γ×(C-c)](4)
其中,α、β、γ∈[0,1],α β γ1.
由于基础设施产业具有动态性,特别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存在着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不断缩小、竞争性业务领域相应扩大的趋势。而且,由于不同国家在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自然地理环境、收入与消费需求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使各国对特定基础设施产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会有不同的认识。但不管认识有多大的差异,最终会走向统一,且统一于产业“七寸模块”上,即垄断的分布区域由基础设施产业“七寸模块”的大小决定。
因此,推进基础设施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有效竞争,而要实现有效竞争,就必须推进基础设施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分离,而达成这一目标的关键是基于基础设施产业的可分性与模块化将每一基础设施产业的“七寸模块”找出,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由其决定的有效竞争状态及其与管制的关系。显然,对于基础设施产业非“七寸模块”业务,政府应放松进入壁垒,允许多家新企业进入,以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政府仍然要控制进入非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的企业数量,并要求这些企业必须达到最小的经济规模,以避免低水平的过度竞争现象。而对于其“七寸模块”业务,由于这些业务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其中相当部分是沉淀成本,如果由多家企业进行重复投资,不仅会浪费资源,而且会使每家企业的网络系统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政府的基本政策是严格控制新企业进入这些业务领域。至于在该业务领域,政府只允许一家企业还是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经营,这需要考虑具体业务领域成本弱增的范围,自然垄断与竞争的比较效率等因素。从原理上讲,当某种业务的需求量超过了成本弱增的范围时,就应该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经营这种业务。即使在成本弱增的范围内,为了打破垄断,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对于成本弱增程度较低的业务,也可以考虑由两家企业实行竞争性经营,以实现有效竞争。对此,问题的难点是,政策制定者如何对自然垄断性业务的成本弱增的范围及其程度、自然垄断与竞争的比较效率做出技术和经济上的判断。
二、提高企业内、外在效率
企业效率是企业内外众多因素作用的综合反映。Farrell最早将效率分解为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后来Forsund等(1980)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规模效率;现有微观经济理论中的一种观点把效率分解为配置效率、技术效率和动态效率(托马斯基、C。罗斯基,1993)。王国顺博士认为,从最为直接和易于理解的角度看,企业效率不外乎来源于两个基本的方面:企业内部活动决定的使用价值层面的企业效率即内在效率和企业活动成果体现于价值层面的企业效率即外在效率(王国顺,1999)。
基础设施领域中公企业的内在效率由公企业将资源转换为基础设施物品的实际能力与水平决定。这种能力和水平与企业组织结构模型中决定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的两方面因素有关:技术与制度。技术是指参与企业生产的各种要素的自然属性及其组合关系方面,如设备性能,原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生产的工艺过程,劳动者的技能等,是一个由原理技术、方法技术、使用技术和管理技术构成的有机体系(朱新轩,1997),本质上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某种状态(汪丁丁,1997)。企业的技术结构决定着企业的生产行为,它是企业生产及效率获取的基础。每一个企业会有各自的技术状态,使得它区别于其他企业;但每个企业的技术都必然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实现从生产要素的投入到产品产出的转换,现代企业生产体现出技术上高度的复杂性和有机性。制度是指参与企业生产的各类员工的心理与社会属性及其关系方面,如个人个性、动机、上下级关系等,是一个由制度环境、制度安排和制度装置构成的有机体系(张刚,2000),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契约形式”或“契约关系”(朱新轩,1997)。制度分析是以交易为基本单位的。制度的形成是无数次交易的结果,制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交易问题。制度是一套用以支配人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的规则,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其行为都需要通过制度予以规范。就公企业来说,其内在制度包括了企业产权制度、企业治理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三个层面。制度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包括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活动提供服务,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实现外部利益内部化等(卢现祥,1999)。制度功能的多元性必然导致制度设计和选择的复杂性;一个制度体系是否有效率,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如何取得各项功能上的平衡。二者的关系是,技术是物质基础,因而技术成为企业内在效率的基础。历史地看,生产的改进、生产效率的提高总是以技术的变革为基本前提的。制度则是企业生产有序运行、技术效率得以充分发挥的保证。制度的作用虽然不能脱离技术前提,但制度的滞后和不完善将成为技术效率发挥的障碍;公企业对自身制度的改进将能弥补其技术的不足或使技术的能力更充分地发挥出来。
公企业外在效率是公企业内在效率的价值体现。一般地,公企业的外在效率是公企业环境对公企业的基础设施物品提供的认可程度的综合反映,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企业的市场效率,它决定于公企业对市场的认识和运用能力,着眼于公企业内在效率的外在价值实现度亦即市场认同度,反映公企业对市场机制的运用水平;二是从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公企业通过其基础设施物品的提供,给消费者、私企业或社会直接资本投入等所带来的外部性(含正、负外部性)的性质及其规模大小,亦即配置效率,它着眼于宏观意义上的社会经济效率,反映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综合作用的效果。
显而易见,一般地说,内在效率是公企业外在效率的基础,也是公企业整体效率的基础;内在效率缺乏不仅会导致企业效率低下,也会损害宏观经济效率。但在基础设施领域,企业的外在效率则是企业内在效率最终获得承认的前提。假如企业的内在效率高,但其成果不为环境所接受,无论从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讲,仍是缺乏效率的。例如高价之下的电力供应虽然能给企业带来较高的企业内在效率,但是从微观层面看,除生产性企业外至少多数居民性消费者会减少电耗量,从而使企业的市场效率达不到企业内在效率的预期;而从宏观面看,对于竞争性私人物品提供企业来说,由于电耗的增加会引起成本的上升,如果销售价格上涨,私人物品的销量就会下降;如果价格不变,则同样的销量带来的利润就减少。总之,私人物品的效率亦即公企业的配置效率就下滑。但反过来说,假如企业的内在效率低,但其成果能为环境所接受,却有可能是有效率的。显然,这种情况在政府为实现其政策目标而采用低价供给管制的基础设施领域中是经常遇到的。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应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与重视。因为,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对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公企业,总是以其较低的内在技术效率而不顾外在效率的高低与否,一味地对公企业加以否定,并以此为借口鼓吹公企业的私有化。显然,这种对公企业效率的认识是不正确的,至少也应该是片面的。当然,从理想的情况来看,内在效率改善和外在效率提高二者的同时发生,将对改善公企业的效率是最佳的。当企业依赖于一定的内在效率和外在效率实现一定的整体效率时,如果内在效率(或外在效率)降低而外在效率(或内在效率)不提高,就不可能实现既定的整体效率;或者说,如果内在效率(或外在效率)提高而外在效率(或内在效率)保持不变,企业的整体效率将提高。为维持企业的效率不变,当其中一项效率降低时,就必须提高另一项效率;如果企业能够获得较高的外在效率(如企业处于垄断性行业之中)就可能缺乏追求内在效率的强烈要求;如果企业只能获取较低的外在效率,就不得不充分挖掘获取内在效率的潜力。
显然,区分公企业的内在效率和外在效率及其内在联系,有助于我们深刻地理解与准确把握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即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就是要提高这两个效率。由于内在效率的决定因素有技术与制度两类,而生产的改进、生产效率的提高总是以技术的变革为基本前提的。制度则是企业生产有序运行、技术效率得以充分发挥的保证。制度的作用虽然不能脱离技术前提,但制度的滞后和不完善将成为技术效率发挥的障碍;国有企业对自身制度的改进将能弥补其技术的不足或使技术的能力更充分地发挥出来。而提高企业外在效率的关键是引入竞争并进行有效的规制;而引入竞争的改革则包括政企分开、政资分离、政监分立、产权改革、产业重组、行业开放等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共同促进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综合作用效果的改善。所以,从改革的目标分析,一方面要通过改革——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改善或优化企业的制度以提高国有企业的内在效率,以增加基础设施物品的供给;另一方面要通过改革——引入竞争和有效的规制以获取较高的企业外在效率,以便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低价的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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