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美、日的研究状况看,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人们对公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述四个方面。进入80年代后,除斯蒂格利茨等少数经济学家外,绝大多数学者对公企业关注的焦点转到了公企业的低效及其民营化改革问题的研究上,这方面的研究较多地出现在欧美和日本。民营化的理论基础是由米尔顿·弗里德曼奠定的,彼得·F。德鲁克于1969年提出了民营化的建议。20世纪70年代以来萨瓦斯(Savas)、普尔(Poole)、斯潘(Spann)、罗思巴德(Rothbard)、菲斯克(Fisk)和日本的加藤宽等人的研究和著作,以及普尔于1976年创建并延续至今的《民营化月讯》,都对公企业民营化起到了推动的作用。由于人们的广泛关注,20世纪80年代,以市政服务合同外包为主要形式的民营化在美国普遍实施(E。S。Savas,1982),随后进入到飞速发展的时期(Jeffrey R。Henig,1990)。
在我国经济学界,有关公企业的研究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其中较有影响的研究学者主要有钱津、文明等人。钱津的研究成果与观点集中体现在其著作《特殊法人:公营企业研究》中。文明则在其博士论文中就日本公企业的性质、类型及其改革进行了研究。此外,邓荣霖、秦斌等人1999年组织了10位学者编纂了外国的“国有企业之路”丛书,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韩国、印度以及东欧的公企业的产生、发展与民营化进行了研究。另外,周其仁、方福前、金鑫等人以文章的形式也对公企业进行了初步研究。但这些研究多停留在对外国公企业的介绍与一般性研究上,尚未揭示公企业产生、发展与改革的演变规律,更没有结合基础设施来展开研究。
综上所述,人们对公企业研究的相关理论与文献,可以从时段与空间两个角度进行如下述评:
其一,从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来看,早期是从政治信仰的角度来研究公企业的产生,中期是从法学和政府调控的角度以及遵循公共物品公共提供的逻辑来研究公企业的发展,后期则是从效率的角度来研究公企业的改革。其结论是:公企业是集公共性与企业性于一体的、按特定法律与法规来设立,由政府直接或间接调控,体现政府意图并在一定程度上按市场运作机制运行的特殊法人。这种法人在20世纪中叶前是有效的,但自20世纪70年代后则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因而要使之民营化。
其二,具体到不同的地域来分析,有关公企业研究的理论与文献,还可以做如下区分:
(1)日本学者注重从微观经营学的角度,更直接地研究公企业的性质、概念、类型、功能及其改革。这与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基本经济问题密切相关。从经济领域来看,有些事务不适合由政府直接操作或经办,而又不能直接交给私营企业去经营,日本对这一类产品尤其是铁路运输等公共产品的提供一般是通过特别法律——设立特殊法人——公企业来提供。例如,铁路、公路、机场等的具体建设及建成后的运营如果实行企业式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就会好于政府直接经营。由于政府等公共部门在制度上(预算及会计方式、官僚制等)和人员上(如没有受过经营的训练或没有经营的经验等)都不适于企业式经营,因此脱离政府行政组织而又不是私人团体的特殊法人就有了一定的用武之地。因为如此,日本的公企业到1993年仍有10000家左右(吴家骏,1994),从而也导致了日本学者大量的研究文献。
(2)美英学者则注重从宏观经济学及其与微观经济学结合的角度,更为间接地研究“公共部门或公企业”的成因、功能与改革;无论是以扩大需求为中心,还是以强调国家干预为中心,都是把发展国有经济、兴办公企业作为对私人经济的一种补充,强烈地反映出一种寄希望于公企业来纠正市场竞争失误,弥补市场发育缺陷的价值取向。可以说,西方经济学涉及公企业的一系列经济理论与政策,都是将公企业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调节器或私人竞争的控制力量。不过在认识上也有个渐进的过程:在新凯恩斯主义诞生之前,以往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较少对国有化和公企业问题进行具体深入的探讨。凯恩斯曾经倡议政府以投资形式扩大需求,主办公共工程,但没有具体论述国有化问题;汉森和萨缪尔森说过政府应直接进入某个工业部门,扩大公共投资,兴建公共设施,以带动和鼓励私人投资,但如何实行国有化在他们的理论中并不多见;加尔布雷思提出国有化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改革措施,认为应该把最大的公司,首先是军事工业公司实行国有化,其观点鲜明,但缺乏具体措施。只有斯蒂格利茨在其许多著作中以较大篇幅正面论述了国有化和公企业问题。他在西方政府纷纷实行私有化政策,资产阶级政党和官方经济学家对公企业作出种种非难的时候,仍然比较客观冷静地对待公企业问题,力举在市场失灵之时,政府可以直接采取国有化行动,发展公企业(或公共部门),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3)西欧国家由于受早期社会主义思想影响较深,“左翼”政党更注重从政治偏好与主张的角度来研究公企业。在20世纪40~70年代,多为“左翼”政党执政,国有化得到了巨大的支持,学者们基于国家干预理论对公企业的地位、作用等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进入80年代后,随着“右翼”政党执政,国有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压,学者们基于自由经营理论对公企业的效率低下及其私有化改革等进行了较深入的但客观性不够的研究。客观地说,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与公企业——“既有形又无形之手”“三分法”的制度选择与组合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是有效的,但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人们对公企业普遍持否定的态度,理由是公企业的经济效率低下,并且以大量的公企业民营化前后的效率比较分析个案来予以论证;其实这些论证存在不少缺陷,忽略了公企业民营化进程中政府支付的巨大改革成本与承担的损失;忽略了裁减员工、减少就业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忽略了公企业的公益性与正外部性等。
(4)我国对公企业的研究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以公企业的名目展开研究的少,主要是钱津、文明等寥寥数人,而且主要停留在介绍的性质与水平上,创新研究不多;而不以公企业的名目展开间接研究的就非常的多,我国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与学者都研究国有企业的性质、地位、功能、问题及其改革。
总之,上述研究为我们深入、系统地研究公企业这一特殊法人奠定了坚实基础。尤其是汉森的“混合经济理论”与斯蒂格利茨的“非分散化定理”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基础性理论。但是,就我国来看,迄今为止尚未研究解决好的问题主要有:(1)究竟什么是公企业?其质的规定性是什么?(2)公企业的演化规律究竟是什么?公企业究竟是一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渡形态与权宜之计,还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制度安排与必然选择?亦即资源配置的“三分法”为何比“两分法”更有效;在基础设施的提供上,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与公企业——“既有形又无形之手”“三分法”的制度选择与组合是否比政府与市场的“两分法”的制度选择与组合更有效;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基础设施提供的制度选择与组合又作何变化,尤其在当代全球由政府“有形之手”转到市场“无形之手”的民营化制度选择与安排进程中,需不需要有一个“既有形又无形之手——公企业”及其“弹性缓冲带”式的特殊法人制度安排,这一安排是否能提高改革的成功率与全社会福利?(3)在基础设施领域,为何需要有公企业?(4)基础设施领域我国国企改革的路径究竟怎样选择?是否应该先与国际惯例接轨,按特殊法人来确立和规范好公企业,再对部分公企业进行民营化;还是继续走老路,在忽视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外部性与资产专用性的基础上,普遍选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种单一模式进行改革,两种路径究竟谁的改革难度大,谁的制度变换成本与交易成本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研究与实践中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