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为一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课题,其创新之处既有理论方面的,又有实际运用方面的。
1.理论上的四个方面创新
(1)较为完整而准确地界定了“创业”与“创业投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廓清了包括“创业”(venture)、“创投资本”(venture c ap-ital)、“创业管理”(venture management)、“创业企业”(venture busi-ness)、“创业基金”(venture fund)在内的创业投资概念体系与包括“风险”(risk)、“风险资本”(risk c apital)、“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风险企业”(risk business)、“风险基金”(risk fund)在内的风险投资概念体系的区别,从而澄清了“风险投资”范式对创业投资概念的种种误解,并避免“风险投资”范式所造成的概念体系混乱。
(2)较为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了创业投资的运作机理。一是从“创业需求的推动”角度来理解创业投资的起源与演进,有别于“风险投资”范式将“风险投资”归诸于“风险”因素的存在。二是从“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角度来分析创业投资之区别于产业投资、战略投资、信贷投资、证券投资的制度创新含义及其职能定位,克服了“风险投资”范式主要从“风险”角度将“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联系在一起的局限性。三是从“与创业相联系的资本经营”角度,指出创业投资获得高资本增值收益的内在机理是在于“通过独具慧眼发现创业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增值服务为所投资创业企业创造价值、在企业不再具有高增长潜力之前即适时退出以实现价值”,创业投资控制高风险的内在机理是在于“通过严格的项目筛选排除风险、通过特别股权安排防范风险、通过分阶段投资控制风险、通过参与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监控管理风险”,从而得以超越“风险投资”范式从抽象的“风险”角度将所谓“风险投资”获取高收益的机理归功于“高风险、高收益”规律、将所谓“风险投资”控制高风险的机理归功于组合投资的简单化和片面性的认识。
(3)在将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形态区分为“组织化的创业资本”和“非组织化的创业资本”的基础上,通过对“组织化的创业资本”即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别论述了信托制度、有限合伙制度和公司制度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适用性,并得出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宜按有限合伙制度和公司制度设立的结论。鉴于有限合伙制度和公司制度都存在自身的缺陷,本书还就有限合伙借鉴公司机制实现制度创新、公司制度通过“简政放权”实现自我完善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通过以上研究,得以避免了“风险投资”范式由于将“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与有限合伙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机制联系在一起而导致的“有限合伙迷信”。
(4)系统分析创业投资与相关制度体系的相互关系,提出了创业投资体制的一般理论框架。为了深入分析创业投资体制作为完整制度体系的有机构成,在将创业投资体制分解成六个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的基础上,分别就各个子系统的内在运行机制,即动力机制、进入机制、运作机制、退出机制、政府扶持机制、法律保护与监督机制,进行了具体阐述。从而为创业投资体制建设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思路。
2.实际运用上的两个方面创新
(1)论述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对中国的特殊意义,指出在中国发展创业投资尤其应当依据“比较优势原理”,将创业投资的职能定位于所有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通过支持这类产业中的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和成熟企业的再创业活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从而避免了“风险投资”范式简单化地将创业投资定位于“高技术研究开发”的主观性以及由此所带来的认识误区。
(2)运用创业投资体制建设的一般理论框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全面提出了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中国创业投资体制的六大机制转换的对策建议:1)完善鼓励创业的基础性制度,实现创业投资动力机制由“发展高科技的主观愿望推动型”向“企业创业需求推动型”转换。其中,围绕《中小企业促进法》而构想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规规章体系模型框架”目前正在转化为国家的现实法规规章。2)疏通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的渠道,实现创业投资进入机制由“单纯财政与企业资金投入型”向“企业、富有个人、保险机构、银行和外资等多元资金投入型”转换。其中,根据中国现实国情所提出的,要重视发展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运用特别立法解决创业投资公司的法律障碍问题,并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发展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等建议,正在立法实施的过程中。3)完善创业投资运作机制,实现运作机制从“信贷投资或产业投资方式”向“与创业相联系的资本经营方式”转换。4)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由“即使跑到终点也得不到实质性奖励的马拉松长跑赛”向“能够及时得到奖赏的接力赛”转换。5)通过“间接扶持政策”,实现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由“政府直接出资从事创业投资”向“政府间接引导民间资金从事创业投资”转换。6)运用法律手段和行业自律,实现创业投资监管机制从“行政直接干预”向“适当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