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来说,研究创业投资体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既是一项关系到创业投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现实课题,又是一项崭新的理论课题。
就国际研究现状看,由于在美英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创业投资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已有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中逐步内生的制度安排,创业投资体制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地只是一个政府扶持体系建设的问题,因此,通过制度创新来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的宏观制度环境,似乎并不构成一个问题。所以,在西方学术界,有关创业投资的研究大都只是一些关于创业投资具体操作技能的微观研究。尽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的一些专门研究技术创新的课题组,曾经对创业投资进行过专门研究,但由于他们的研究带有“运用创业投资,促进技术创新”这种强烈的主观动机,以至于他们对创业投资的认识难免有些偏颇。例如,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并不必然支持技术创新;即使是支持技术创新型的中小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也并不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而是通过所投资企业来从事研究开发。然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83年界定创业投资时,竟然认为,“凡是以高技术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高技术或服务的投资,均可视为创业投资”。只有到1996年发表《创业投资与创新》时,才将“创业投资”重新界定为:“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创业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其价值是由创业企业家和创业投资家通过资金和专业技能所共同创造的。”虽然这个概念比1983 年的界定大大地进步了,但依然不能反映 20 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创业投资发展的全貌。纵览《创业投资与技术创新》报告全文,他们的研究也主要停留于描述创业投资与技术创新的外在相关关系。由于外在的相关关系并不必然是内在的因果关系,所以,该报告自然没有能够揭示出创业投资通过支持企业的创业活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内在机制。
就国内研究现状看,我国虽然早在1984年就引入了“创业投资”概念,1985年这一概念被写进了中共中央的文件,但由于受“风险投资”范式的影响,迄今的研究依然停留于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目标角度来认识所谓“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的作用。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创业投资体制建设的政策目标毫无疑问也是应有之义,但问题是仅仅停留于这种认识又是远远不够的。由于任何经济制度的政策目标都必须通过特定的操作机制才可能实现,而操作机制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规律,必须借助于市场力量才可能运行;因此,仅仅从主观的政策目标来设计操作机制往往缺乏可操作性。这也正是我国停留于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层面来呼吁发展创业投资,但历经近20 年,适应创业投资发展内在要求的创业投资体制依然没有建立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将创业投资的作用局限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既不利于创业投资的自身发展,也不利于其支持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创业活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学术界的主流学者之所以无一例外地停留于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这一主观愿望出发来研究所谓“风险投资”的发展规律,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将“创业投资”的英文“venture c apital”望文生义地翻译成了“风险投资”相关。既然是“风险投资”,而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充满着“风险”,因此,自然寄希望于“风险投资”来承担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以至于“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曾经一度成了中国“风险投资研究界”的至理名言。为了鼓动创业投资人投资于高科技,一些学者甚至诉诸于“高风险、高收益”规律来解释所谓“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由于脱离现实的“创业”基点去研究所谓“风险投资”,导致中国现有的“风险投资”理论既无法揭示创业投资支持创业的内在机理,也无法有效解释“风险投资”与高技术产业化过程的联系。凭借这种脱离现实的“创业”基点的“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范式,自然无法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发展要求的创业投资体制。
因此,要探索中国创业投资体制的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路径,就必须首先对“创业投资”概念及其与之相关的概念体系进行正本清源,通过深入研究创业投资支持企业创业的内在机理以及创业投资与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相互关系,构建起科学的创业投资体制理论框架。也只有奠定了正确的概念体系和科学的理论范式,才可能对中国现行创业投资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鞭辟入里的剖析,并提出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