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5年,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就曾指出:现代经济的支撑力量已经不再是曾经为民众所熟悉的传统五百大了。在目前市值最大的顶尖级公司中,有许多是一二十年前属于名不见经传的中小创业型企业。正是数量众多的创业型企业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的动力之源,并创造着占90%以上的新增就业。为了与主要靠大型公司支撑的传统经济相区别,德鲁克甚至提出了“创业型经济”这一新概念。而随着人们对“创业型经济”的认识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推动创业型经济发展的深层力量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制度,即创业投资制度。正是得益于创业投资,现代企业创业终于能够通过外源性股权资本的支持迅速壮大,从而得以超越那种只能依靠自有资本缓慢积累的传统创业方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创业投资制度孕育了创业型经济。
与美英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日益依赖于创业型企业相比较,我国由于传统的大中型企业还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因此,鼓励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发展创业型经济便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此而言,培育创业投资这种与创业型经济相适应的新型投资制度,也就显得更为紧迫。
然而,正如任何制度安排一样,创业投资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在产生之后也不可能独自存在和发展,而是必然地需要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作为必要条件。在美英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创业投资是适应企业创业对外源性股权资本的需要而发展起来,正是这种需要构成创业投资发展的潜在动力,而企业创业活动所给予创业投资的高额回报又使得这种潜在动力转化为现实的动力。由于他们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对比较健全,支持企业创业的相关制度体系也相应地比较完备,因此,美英等国的创业投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已有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中逐步内生的制度安排。与之不同的是,我国目前仍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现行的各种经济制度都难免带有传统计划经济的烙印,它们不仅难以为创业投资这种高度市场化的投资制度创造必要的条件,而且在不少方面还构成制度障碍,因此,只有借助于各个层次的制度创新(包括创业投资制度自身的创新和相关制度体系的创新),才能真正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发展内在要求的创业投资体制。本书即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尝试研究通过制度创新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体制的可行对策,为现行创业投资体制的机制转换寻找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