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大多数欧美跨国企业都对其全球供应商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评估和审核,才能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跨国公司订单的附加条件中了。耐克、阿迪达斯、沃尔玛、麦当劳、雅芳、家乐福等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品牌形象受影响,纷纷加入这一运动。而且他们还要求其产品配套企业和合作企业均要遵守企业社会守则。从而将企业社会责任扩展到作为生产制造基地的发展中国家,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都先后成为该运动的重点。我国进入欧美公司供应链的企业也受到了影响,这些跨国公司零售集团已经开始在深圳、东莞、莆田等地设立劳工监督部门。由此可见,国际上这股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浪潮,是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经济所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它不仅是道德呼吁,而且是刚性的制度约束;它不仅是企业度过经济危机的需要,也是企业提升层次的需要;它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实践。因此,我国企业的综合实力要得到加强,国际地位要得以提高,就必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的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对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解与评定。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界定和评价体系的建立两方面。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研究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因此仍具有理论上的前沿性和可探讨性。同时,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建立,对现有国内外评价体系来说,弥补了它们在公平性、本土化和全面性等方面的不足;对政府部门来说,可用来衡量本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履行情况,从而更好地制定政策导向,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社会有关部门来说,可用来衡量企业在各方面权益维护状况,以实行合理的支持和监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对企业来说,可通过与其他企业的比较评价,超出企业在社会责任上的差距及造成履行状况不佳的原因,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持持续竞争的优势。所以,本书研究的关键为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驱逐逃避履行社会责任的生存方式,建立一套操作简便、相对合理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其需求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初以来凸显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亦是建构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首先主要集中在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持反对态度的观点。这种观点反对或从根本上拒绝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法与提法,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提法有悖于企业法的传统,而且其含义不可识别,所以无法获得一致的认同,更不可能成为法律上可操作的概念。第二大类是对社会责任持赞同态度的观点。这类学者赞同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提法,认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很显然,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企业所带来的各方面问题也是日益突出,所以企业应该在这个新形势下改变原来的固有观念,承担起社会责任。
4.1.1现有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界定观点综述
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1924 年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需要的责任结合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的因素在内。而后贝利和多德等人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之外的其他责任。这两种归纳都非常含糊而且存在歧义。因此有学者认为,单凭这一点企业社会责任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面临这种指责,企业社会责任论者开始力图揭示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即便如此,每一个企业社会责任论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都不完全一致。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理论界争论了数十年,到目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
总的来说,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上以下两种观点影响比较大。
(1)企业四责任说
企业四责任说以布鲁默(Brummer)为代表。他们将企业责任划分为四种,即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只有在和其他三种责任的比较中才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含义。
然而在赞同企业四责任说的学者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看法也是存在分歧的。一般来说,对企业四责任的具体关系的理解可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将企业责任首先分为企业经济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然后再分为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其二是将企业责任首先划分为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然后再分为企业经济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四责任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廓清了企业社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关系,但是简单地将四种责任相加等同于企业的所有责任,彼此划分比较混乱,导致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和把握有失偏颇,不利于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并且与实践中企业的社会责任相距较远。
(2)企业社会责任综合说
企业社会责任综合说是另一种极具代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它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涵盖各种企业责任,与企业责任几乎等同的概念。在持此观点的众多学者中,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奇B。卡罗尔最具代表性。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特定的社会对企业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的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守法律、重视伦理、履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慈善责任)之和。
在这四种责任中,经济责任反映了企业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尽管把经济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与传统认识相悖,但有助于全面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因为使企业成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固有要求,因此在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时,不能像有些企业管理者和学者那样,将企业的经济功能与企业的社会功能对立起来,而应把它们作为相互匹配、相互补充的两个方面,共同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之中。社会通过准予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以赚取利润,从而造就并维持着我们的经济制度,但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也并非是无所限制的,社会同样要设置一定的规则——法律,来约束企业实现其经济职能,由此,企业法律责任应运而生。但是,阿奇B。卡罗尔强调企业法律责任并不能涵盖企业社会责任的所有内容,即涵盖不了对企业的所有期望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法律责任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编辑成典的伦理,因为它包含着正义这一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
与企业法律责任不同,企业伦理责任是未上升为法律但企业应予履行的义务,它包括广泛的企业行为规范和标准,这些企业行为规范和标准,体现了对消费者、雇员和当地社区正义价值观的全面关注,也反映了尊重和保护股东权利的道德精神。对于由企业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或企业的慈善责任),阿奇B。卡罗尔认为,这是指企业参与非强制性的或者非由法律和伦理所要求的社会活动的义务,是社会要求企业成为出色的企业公民的愿望。企业伦理责任与由企业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仅有细微的差别,后者对于道德或伦理意义上的强制性不如前者那样明显。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很容易被理解成企业按由低到高的次序履行其责任。阿奇B。卡罗尔对此特别强调这种看法是误解,认为企业应该同时履行其所有的社会责任,不分高低先后。
总之,在阿奇B。卡罗尔看来,企业负有的上述四种责任尽管含义有别,但都是社会希望企业付诸履行的义务,所以它们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在学术界被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一种进步,引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概念框架,既具有容易理解性又具有综合性。但尽管阿奇B。卡罗尔的研究赢得了多数的赞同,依然还是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指出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与企业责任等同的属概念,使其不适当地包含了各种形形色色的企业责任类型,从而使企业经济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之间本来的逻辑关系变得混乱;将本应视为企业道德责任之组成部分的企业的慈善责任与企业道德责任并列,忽略了二者在本质上的一致性。
4.1.2本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在目前大量的理论文献中,虽然偶有少数学者对企业应负社会责任持有否定的看法,但大多学者均认为企业应该负有社会责任。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企业经济行为是外部性的。而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承担起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责任,是必要的社会成本,是一种最节省“交易费用”的“内部化”解决方法。因此企业有必要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而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在学术界存在争议,甚至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总结为两种观点:一种是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另一种是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责任,它包括企业责任的所有内涵,即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的伦理责任与企业的慈善责任等,而且这四种企业责任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责任中的一种,仅仅是指企业责任中的企业的伦理责任与企业的慈善责任,而不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与企业的法律责任。
我们不赞同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因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应是企业作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所应该承担的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不承担这种责任,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同时企业的法律责任应是企业所应该承担的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因为法律是一种底线的道德。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没有担当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两种基础性的企业责任,其他的责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石,也就成为空中楼阁式的空谈。
因此,本书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综合性社会责任,这种社会综合性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
这个定义与其他定义相比,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明确突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性。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操作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借鉴了阿奇B。卡罗尔定义,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界定为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这里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分为两个层次,即自律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他律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指企业的经济责任与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基础层次。自律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的道德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高级层次。这种企业社会责任观与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者所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本意是一致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在遵守法律要求而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所应承担的道德上的义务。所以,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基于一定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企业道德责任,这一提法较为科学而恰当地阐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