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总经理往往希望通过利润的调整而使企业的盈利按照自己期待的数字记录,其目的不外乎满足合理避税、使自己的管理业绩和管理才能得到认可,在经济上得到更多的实惠,在政治上获得一定地位等。
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这使企业以合法的手段调节利润成为可能。企业的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决定哪种会计方法和政策最适用于本公司。他们必须在稳健和激进的利润会计方法之间做出选择,这两种方法意味着利润的记录是推迟还是提前。
会计方法的选择在很多情况下与记录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有关。收入记录得越早,利润也就记录的越早;费用记录得越迟,利润记录得也就越早。如果企业想尽可能早地记录利润,一方面,企业应当指示其会计人员选择那些加速记录收入、延迟记录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命令它的会计人员采用延迟记录收入、加速记录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便利润可以尽可能迟地记录。这些措施应用的得当,常常给企业和企业管理者带来一定的正面效应。
企业的利润前景有时候可能要高于或低于所预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为了使各期利润比较均匀,往往不期望某一会计期间的利润金额突然上升,而是把这部分利润放在以后可以放的时候,公司经理可能决定调高或调低当期的利润,操纵收入和费用的记录时间。为此,经理们通常提前到公司财务负责人那里过问本期的利润情况,以便通盘考虑本年的最后利润金额。这种控制利润的做法是建立在真实的收入和费用基础之上的,只是为了修匀利润、操纵某些费用和收入的记录时间而已。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经理操纵收入和费用的记录时间,有可能会触犯法律。他们可能采取记录根本就不存在的收入和费用的方法以达到他们所预期的利润目标。
企业经理可能不愿意卷入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工作中,而更多地把精力用于生产和销售等具体的业务活动之中,我想这是错误的。
企业的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关注企业所选择的计量公司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在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允许的选择范围内,关注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果会计处理方法在准则限定的范围之外,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欺骗有关各方,获得不正当利益,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经理必须知道,他要对因财务报表不实而使相关各方遭受的损失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了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大家是否听说过震惊全国的琼民源虚增利润总额5.4亿元人民币,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人民币的案例。经法院判定,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犯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会计人员可能选择那些不利于企业经理的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由此可见,企业的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参与和关注会计处理方法的决策,而不能放任会计人员自行决定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实际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该在附注中进行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