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在企业销售商品、销售材料、提供劳务及出租资产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事项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它包括销售商品收入、销售物料收入、劳务收入、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等。
收入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同时增加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交易事项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例如,企业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了成本为2000元的商品,在这个交易事项中,货币资金增加了2500元,存货减少了2000元,从而使资产净增加500元,所有者权益也相应增加。这种既增加资产,又增加所有者权益的交易,同时还会使企业实现收入2500元,发生费用2000元。由此看来,这个交易事项至少产生了四方面的财务效应。
收入本质上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同时必然会使所有者权益(留存收益)增加,但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这里仅指收入本身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如果一个交易事项不能引起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那么,这个交易事项就不会产生收入效应。
是否能够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的交易事项都会有收入效应发生呢?答案是否定的。能够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的交易事项有两类:
一类是因股东增加或减少投入资本和企业向股东分配红利等所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的交易事项,这类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交易事项叫做股东交易。股东交易没有收入产生。另一类是股东交易之外的其他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的交易事项,例如,销售商品等。这些交易事项将产生收入增加效应,因而被称作利润交易。
收入有时也并没有直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而是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收到客户预付的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增加,贷记“预收账款”增加。“预收账款”是负债类科目,企业收到预付款的同时,也就形成了对客户的负债,以后要用货物清偿这笔债务。当企业发出货物时,在实现了收入的同时,预收账款债务也就得到了清偿,从而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收入仍然是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只不过资产增加的时点是在收入被正式入账之前而已。
有些交易事项虽然也能使企业资产增加,但不能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那么,这类交易事项就不会产生收入增加的效应。例如,企业取得借款的交易就是如此。借款的增加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等也与所有者权益没有关系,它不是企业的收入,而是一项负债。
收入引起资产的增加,但并不一定是现金的立即增加,除非收入是现销引起的。赊销引起的收入,立即增加的是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等,现金将在晚些时候才能流入企业。
在采取预收货款的情况下,虽然现金已经流入企业,在货物未发出前,收入并不能被认可,因此收入没有形成。
由此可见,收入的确认与现金流入的时间往往并不同步,收入的确认与是否收到现金没有关系。收入可能在收到销售款之前被认可,收入也可能在收到销售款的同时或之后被认可。请记住:不必把某个期间的收入与该期间的现金流入联系在一起。
会计在记录收入的时候一定会同时记录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如果没有某项资产的增加或者没有某项负债的减少,就无法记录收入。收入在什么时候被确认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当期缴纳多少增值税、多少企业所得税以及销售人员和管理者能够获得多少奖金。很多企业的销售部门往往把一些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计入他们的业绩,因此导致与会计部门的争执。到底什么时候才能认可一项收入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了确认各种收入相应的条件,其中,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如下: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这里强调的是,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以及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已经与企业无关。请注意,这里转移的是“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如果企业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如在零售交易中,企业一般会向顾客承诺,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以退货。如果企业能根据过去的经验和其他相关因素,合理估计未来的退货率很小,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就可确认销售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如果企业销售商品后,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限制。如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出售后,受业主委托继续管理小区物业,由于此项管理权与房产所有权无关,房产销售成立。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的金额不能合理地估计就无法确认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就是说,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果劳务收入的总额和交易的完工进度以及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一般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所提供劳务的完工进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