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军政府即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1911年10月11日成立于湖北谘议局,是武昌起义后依据同盟会《革命方略》建立的第一个省级革命政权,曾一度代行革命方面中央政府职能。《革命方略》规定,俟各地起义后即成立军政府,作临时政权机构,实行军法之治,总摄地方行政;3年后实行约法之治,地方自治权归于人民,军政府总揽国事;6年后,实行宪法之治,军政府解除兵权、行政权,由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分掌国事。但武昌起义后,湖北革命党缺乏政治经验,与立宪派人士及旧军官共同组成军政府,推原清军协统黎元洪为都督,并以立宪派汤化龙拟订的《军政府暂行条例》确定湖北军政府的组织机构,黎以都督兼任总司令,总揽军政府一切大权,下设参谋、军务、军令、政事四部,政事部下设内务、财政、外交、编制、文书、司法、交通7局;局长多由旧军官与立宪派充任。它宣布以中华民国为国号,采用黄帝纪年。在南京临时政府北迁以前,它基本上是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权。
军政府成立后,迅即发布了《布告全国电》、《布告海内人士电》、《谕湖北各府州县政务及自治公所电》、《通告城镇乡自治职员电》、《檄各府州县电》、《檄各督抚电》、《通告各省城镇乡地方巡警电》、《电告汉族同胞之为满洲将士者》、《宣布满清罪状檄》、《致满清政府电》等一系列重要电文、告示、檄文等。声讨清王朝的残暴统治和卖国罪行,宣传反清革命的正义性和必要性;号召全国人民,“执竿起义”,推翻清政府,建立共和政体;规劝汉族官僚“顾念大义,翻然来归”,“若犹包藏祸心,怙恶不悛,其罪不赦”;又敦促满族贵族使宣统帝溥仪及早降服,以得到保护。所有函电、布告、檄文,伸张了革命正气,揭示了推翻专制制度、建立共和民国的宗旨,起到了动员人民瓦解敌人的作用。在湖北省内,不少州县就得以传檄而定;对全国,更具有极大的影响。
与此同时,湖北军政府还颁行一系列具有进步性的政策、法令,主要有七项。
1.废除苛捐杂税。10月15日,军政府布告:(1)除盐、煤、酒、土膏各税捐外,所有税捐局卡,一律永远裁撤;(2)除海关外,所有税关一律永远裁撤;(3)本年下忙丁漕,概行蠲免;(4)本年以前积欠丁漕,概行豁免;(5)各属杂税除为地方所用者外,概行豁免。竹木等税境内值百抽三,出口值百抽六,较之清政府之一货要经几十捐,减轻了许多。这些政策和规定对人民有很大的吸引力,增强了人民群众反清革命的意志和决心。2.实行低薪制。军政府决定自都督以下各官概支月薪20元,班长12元,士兵10元。官兵薪俸悬殊不大,经济上节省了开支,政治上体现了民主。
3.稳定金融,安定物价。由于战争在进行和政权的更替,旧的货币失去信用,在宜昌发生过挤兑,在武汉则发生过各项钞币俱不通行的情况。为了稳定金融和物价,安定人心,军政府决心保证货币兑换。先前在湖北流通的货币,有银两、银元、铜元、制钱,还有湖北官钱局发行的银票、银元票、制钱票。军政府通告,这些银、钱票,一律按面值流通,并设军界兑换所、商界兑换处,限一人日兑制钱票一串、银元票一元。从而使市面稳定,社会秩序安定。
4.整顿财政。军政府成立后,军用浩繁,两月之间用去五百余万两,加之免除了各项杂税,造成财政困难。因此,陆续募集国外军事公债2000万元,国内军事公债400万元。又设置国民公捐局,募集捐款,各界人民踊跃捐款。但这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源枯竭和军用浩繁的矛盾。后来,军政府设法整顿税收,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5.司法改革。11月初,军政府设置江夏裁判所,颁布了《江夏临时审判所暂行条例》,实行“司法独立”,受理民刑案件。设民刑审判员,依法实行民刑诉讼案件。设临时上诉审判所,颁行《临时上诉审判所暂行条例》,专理各府厅州人民上诉事件。还规定采用会议制公开审判,除有理由者,闭庭审判。
6.稳定民生。军政府采取了一些有利于人民生计的措施。为稳定市场,安定市民生活,军政府在武昌劝业场设淮盐局,准许商民贩运五引以上十引以下食盐,自由运销。并由九江军政分府派轮拖下游盐船上溯,接济湖南、湖北。在武昌城内设平粜所11处,暂以军米接济市民,准许市民每次购米一斗;同时,从湖南采办湘米运汉。此外,加强对工、农、林、蚕场的管理,推广新的生产技术。同时,兴修水利,消除灾害。如修武昌的武太闸、平湖、津水、通湖、万年、七星各闸,修复樊口大堤;封堵加固沙洋溃堤。这些措施有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
7.革除陋习。军政府还颁布了革除社会陋习的一些法令。禁止种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种则按亩重罚,贩则全数焚毁”。禁止蓄辫、缠足,起义者相约不坐轿,不称呼老爷、大人,摒弃官场旧习。在革命风气影响下,人们的精神面貌为之一变。
8.外交政策。10月12日,军政府向各国驻汉口领事致送《照会》,阐明中国革命的宗旨,宣称军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权。它的对外政策,是与各国政府建立友好关系,反对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掠夺,“以期维持世界之和平”。《照会》要求各国政府不得与中国革命政权为敌,不得帮助清政府,否则就是中国革命的敌人。如有接济清政府军事物资,一经查获,即予“没收”。《照会》宣布,自此以后,凡是各国与清政府订立的条约,所得权利,借予清政府的国债,“军政府概不承认”。军政府曾扣留过英、日、德的商船,进行检查,迫使德国上海领事馆出具该船决无接济清政府的军用物资的保证书。但《照会》没有明确表达中国摆脱帝国主义统治,求得民族独立的意愿,却承认了帝国主义在华利益,承认了所有不平等条约,担保一切依据不平等条约所负的债款“仍由各省按期如数摊还”;并对各国“既得权利,亦一体保护。”这实质上是容忍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殖民统治地位。
湖北军政府还制定了《鄂州约法》。
10月中旬,宋教仁自上海到达武昌后,居正、孙武、刘公等即与他商议制订一个约法,作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成立前的根本大法。并以为各省倡。宋教仁起草定妥后,于11月9日颁布。
《鄂州约法》,共计7章60条。总纲规定,凡是鄂州政府取得之土地(包括它省地方)均由鄂州政府统治,并受本约法约束,至中华民国正式成立,另行区划为止。鄂州政府由都督及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议会在约法施行3个月后设立。
《约法》规定,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信教、居住和迁徙自由,有保有财产、自由营业、人身、住宅不受侵犯,非依法律不得逮捕、不得搜索的权利;人民享有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权。人民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约法》规定,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3年,连任以一次为限,权限类似于总统:总揽政务,在议会未开设前,有暂时制订并公布法律(或制令)权;有对外宣战、讲和权;统帅水陆各军权;有依法任命官吏、戒严、大赦及减刑复权。都督对议会负责。议会有制定法律,议定条约,审理预算、决算,向政务委员提出条陈、质问或弹劾权。确认“主权在民”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等原则。政务委员会、议会和法司,各有权限互相牵制。
《鄂州约法》是以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和“天赋人权论”为思想基础,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的一部大法,勾画出了以总统制为蓝本的共和国方案,是中国资产阶级拟定的第一个带有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在中国是一件破天荒的大事。它对动员人民推翻清朝专制统治有着很大的作用。
《鄂州约法》有严重的局限性。除以表面上的资产阶级民主掩盖实质上的资产阶级专政,以表面上的人民自由平等掩饰实质上的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外,它没有具体指出革命的总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也没有指出实现总任务的总方针是以武装的革命扫除封建制度与帝国主义殖民制度。也没有明确指出中华民国成立后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政权保护人民;没有明确指出实施三民主义的具体方案;没有规定在建立的新国家中由哪些阶级及其政党来领导。后来,由于形势的变化,它也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它的产生,只是反映了湖北革命党人要把军政府建成资产阶级革命政权的愿望。
湖北军政府成立后,通电全国,号召各省响应起义,随后各省相继光复独立,均设立军政府机构。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果实后,各省军政府相继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