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也是一个争议很大的范畴。首先是来自不同学科的争议,因为“人格”涉及到“人”的各个方面,这样心理学、哲学、文学、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站在各自的立场来看,就有不同的视点,结论就自然会有明显的不同。即便是同一学科的学者,还会因为学派的不同,产生许多不同的结论,如心理学界对“人格”的定义就有很多不同的界定。所以,要对“人格”作一个让大家全都接受的定义,不是我们这本小书能解决的问题。
“人格”这个词来源于拉丁文,它的原意是“面具”。“那些把人格定义为面具的心理学家把人格看做每个人公开的自身。它是人们从自身中筛选出公开于众的一个侧面。”“还有些人把人格看做是一种控制行为的内部机制,正是这种内部机制的特质决定了一个人的人格。”也有一些人把人格看做是人表现出来的一系列复杂但有规律性的反应。
《辞海》的“人格”词条列出三个义项,其中第二个义项具有普泛性:“在人格主义哲学中,指具有自我意识与自我控制能力,即具有感觉、情感、意志等机能的主体。它是唯一真实的存在,是一切其他存在的基础。人格主义者将人归结为能进行各种精神活动的统一体,并认为‘人’‘我’与‘人格’是同义词。为了避免唯我论,他们又主张建立以上帝为主宰的人格的世界体系,认为上帝是最高的人格,宇宙中的一切都是由上帝所创造的。”
有的从社会文化背景及“人”的各种关系角度定义:“可以从文化、社会与人三者的交互关系对人格下一个定义:人格,是指人在一定社会制度与传统文化中所形成的、旨在调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包括自身)关系的行为准则,以及在实际行为中所凸现出来的精神素质。”这个定义既考虑到了社会制度与文化背景,也抓住了人的各种关系这个本质属性;既注意到了人格的外部表现(“实际行为”),也抓住了内在准则与精神素质。但是还有问题。有的人,其人格具有一定的自觉性,也有的人对准则之类的问题是模糊的,甚至有的完全呈现自然状态,那么对那些纯然自然性的人,这个定义就不太适合。人格的社会性质虽然为主要特征,但是也不能完全不顾人格的一些自然属性,例如遗传,人的生理状况等。当然,还有如审美意识、特殊际遇等,也会对人格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人格既具有鲜明的个性色彩,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也有些群体的共同性特征。
还有的在综合多学科对人格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努力作出比较圆融的定义:“所谓人格,是个体的一种本质的存在状态;这种本质的存在状态表现为:人格是以一定的生理特征和生物本能为基础的,在个体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以某种身心统一方式活动着的,在社会关系中,具有一定程度的道德自律并展示自身美或丑的价值的多种要素的有机集合体和特殊的、相对稳定的存在方式。”这个定义明显细致多了。不过还是难以达到周密。例如人格的历史性特征、流动性特征、内与外的矛盾、主流与非主流的结构、人格的层次问题等等,都没有在定义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由此可见,要对人格下一个让大家都满意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我们看来,人格这一个范畴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是一个哲学概念,也是一个心理学概念,还与生理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学艺术、宗教等等有关,是一个跨学科的范畴。从大的方面说,人格与人的文化背景与意识积淀有很大关系,因为不同文化传统与氛围中成长起来的人,其思想观念、价值标准、行为习惯,甚至性格习俗都有很大差异,这对其人格模式具有极大的影响。从人的生理属性来看,不同人种,不同性别的人,其人格也会有不小的差别。从历史角度看,同一个民族在其不同的历史时期,因种种历史性原因,也会出现人格的发展与变异。就是同一个人,在其不同的年龄阶段、不同的际遇中也会有人格的变化。再以具体的人格看,其结构也存在多层、多面等错综复杂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