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样,如果说习惯法为在美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指导原则的话,那这更是一种误导。1890年国会通过谢尔曼的《反托拉斯法》的时候,每个人都认为它是习惯法的具体表现,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却花费了20年时间才就什么是习惯法这一争议达成了一致。法律最终决定支持“合理性”,正如最高法院在1910年标准石油解体案中所持的立场那样:“在未来很远一段时期内,”法院写道,“……所有这样的合同(限制交易)将被认为是违法的……但是,考虑到个人有签署合同的自由,故对这一条款作出修订:只有当一项合同的限制范围大到与国土范围一样时,才被视为无效”——换句话说,“合理的”限制是被允许的,除非这些限制接近于实际的垄断。
最后,还有人声称这种折扣行为即使是合法的,也是“不道德的”——这种说法是毫无意义的;这些折扣是合法的、通过与强大的承运商谈判而获得的折扣,也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许多人认为折扣是错误的,但当时他们还没有设法把自己的观点转变成为法律。随着1887年《州际商务法案》的通过并在1906年获得确定价格的权力,对普通运输费率进行规范的要求终于成为了现实。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这一法律试验又被最终废弃了,因为经济学家们几乎一致认为,对价格进行规范所得到的结果只是更高的价格和反应迟钝的服务。没有人再认为对价格加以规范是更加符合道德的选择。
但是,洛克菲勒席卷克里夫兰炼油业的做法也确实涉及到其他的道德问题。他给出的价格公平吗?南部开发公司造成的压力有多大,又是多么不合适?
对洛克菲勒支付的价格报怨声音最大的是那些收到的钱少于他们的投资的人。而在今天,我们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我们能够设想一个新的突破,就像在电讯或者互联网行业中的突破一样,会导致许多企业的成立,之后就是残酷无情的吞并,而获胜者最后脱颖而出。但是,洛克菲勒时代的商人们却赋予稳定以更高的价值。从已有的生意中获得“公平的回报”就像是有权拥有财产一样,或者,就像一位有影响力的国会议员所说的那样:“每一个商人……都有权力,一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权力,去从他的生意和工作中获取公平的收益。”
洛克菲勒所持的是现代的观点。克里夫兰的游戏已经结束了,特别是在并购了佩恩的公司之后。洛克菲勒认为,他所收购的几乎所有的炼油商效率都很低,并且毫不讳言地说打算把它们都关闭。他真的这么做了,但看起来主要是为了节省时间;他就像是一个坚持不懈的鼓手在前进——速度越快、越干净地完成重组,他就能够越快地奔向下一个舞台。所有的证据都集中在一点上,那就是他给的价格都是建立在对收购目标资产的公平评估的基础之上,而且明显是经过小心谨慎的、公平的评估。许多把他们的资产出售给洛克菲勒的人都承认售价是合理的,而那些听从了洛克菲勒的建议、接受了标准石油股份的人大都变得非常富有。虽然塔尔贝尔在几年之后对洛克菲勒用类似手法收购产油区的一家炼油商的行为表示了谴责,但她也并不认为其中有价格欺诈行为。她所报怨的是,虽然这些炼油商可能得到了大笔的现金,但是他们却失去了一种有价值的生活方式。那些炼油商新富们是否同意她的观点,我们不得而知。
洛克菲勒有没有利用南部开发公司的威胁来向销售商施加压力?这是毫无疑问的。这种威胁是不道德的吗?在这个例子中好像不是。南部开发公司的强制性特点在于,如果一个炼油商拒绝加入该公司,那么他就得不到南部开发公司的折扣;而他本来可以得到的折扣将被支付给其他加入南部开发公司的炼油商。我们难以想像第二条规定能够通过习惯法的合理性审查。然而,铁路一方坚持认为,由于南部开发公司欢迎所有的炼油商都来加入,所以实际上就不存在什么歧视了。但这实际上是诡诈而不真诚的。南部开发公司的所有目的是削减炼油能力并使之合理化,所以它吸纳那些小规模的炼油商是没有什么意义的,除非这些小炼油商同意与他们实力强大的大哥们合并。正如塔尔贝尔所说的那样,南部开发公司自始至终都是为施加压力而使用的一种技巧。
标准石油公司把自己的股份赠给南部开发公司总裁彼德?沃森这一事实也是无法辩解的。这是一笔数额很大的赠予,票面价值为5万美元,相当于洛克菲勒支付给两家中等规模的炼油商的股份。正如洛克菲勒和沃森所期待的那样,在洛克菲勒的收购活动中,那些想寻求独立意见的炼油商经常要去找沃森帮忙。一个很好的、对不道德行为进行的测试是,你会羞于让别人知道此事。当洛克菲勒被问到沃森是否拥有标准石油公司的股份时,他撒了谎,而且还发了誓。与沃森的肮脏交易是否影响到了克里夫兰的形势的最终结果,这一点还很值得怀疑。但是,洛克菲勒有足够的理由受到这件事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