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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国际商标纠纷实例

一、“LG”商标侵权案宣判

2002年7月11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LG”商标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诉韩国LG产电株式会社、韩国LG电子株式会社1亿元的诉讼请求。

蓝光公司称,1991年8月10日,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LG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梯。LG产电株式会社未经许可,在中国内地大批量销售的电梯及自动扶梯上擅自使用与蓝光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LG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内地电梯商品类上注册与蓝光公司相类似的商标,并许可LG产电株式会社使用。这些行为构成了对蓝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同侵权,因此索赔损失1亿元人民币。韩国两家公司则认为,“LG及图”商标早已成为驰名商标,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电梯,而不是普通的日用品。电梯的消费者一般是单位,对所购买的电梯,包括电梯上使用的商标施加的注意力,要较普通消费者对普通日用品的图形和文字不相同也不近似,其商品的消费者在对其施具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误认。

此外,蓝光公司从未生产过电梯整梯,仅生产电梯的核心部分和进行电梯维修,在客观上不构成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可能。因此判决驳回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新法后第一例跨国商标纠纷案

曾经在与澳大利亚orica公司的域名纠纷中赢得胜利的杭州中国化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如今再次与orica公司对簿公堂。中化网公司总经理孙德良透露:国家商标局已经正式受理中国化工网公司对Orica公司在中国国内申请的8个大类“Chem net”商标提出的异议。这将是我国新的《商标法》实施后,第一例跨国商标纠纷。

2001年11月,中国化工网公司与澳大利亚orica公司几经争议,终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仲裁下获得传奇域名、www。Chemnet。com的所有权。据孙德良介绍,在夺得宝贵的域名之后,公司立即着手向实业发展的规划。然而,就在12月中旬,公司吃惊地发现,在我国国家商标局公告的待批准商标中,澳大利亚orica公司竟然在2001年10月就已经悄悄地向中国申请注册15类以上的“Chemnet”商标。而此前,中国化工网公司只注册了38类与互联网有关的“Chemnet”商标。

“这是国外企业借中国入世之机前来‘圈地’、‘圈品牌’的一个信号。”孙德良说,如果中国企业的品牌都这样被外国企业“圈”走,我们连贴商标的资格都没有了,那怎么能长大?他表示,如果Orica公司的申请得到批准,无疑是在中国化工网周围筑起了一堵围墙,公司今后业务的拓展,尤其是在实业方面的发展,以及国外市场的开拓等,都可以说将遇到致命的一击。

为此,中国化工网公司已正式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对Orica公司申请的与中国化工网有关的8类“Chemnet”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国家商标局驳回其申请。“希望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和我们一样警醒。”孙德良说。

三、“千禧龙”案庭审

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吸引了众多的注意,首例中国企业起诉外企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于9:00在这里进行第一次开庭。

这一次,发动维权行动的是徐州一家叫“汉都”的民营企业,它的对手则是国际重量级的日本跨国公司——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一年多前,后者将“千禧龙”字样印上了它的相机包装盒、机身、保修卡等显著位置,而“千禧龙”恰恰是“汉都人”在照相机等领域拥有的合法注册商标。

一年多前,职业打假人王海偶然间发现“千禧龙”商标悄悄登上了日本奥林巴斯D一80相机显著位置,而该照相机类商标早在1998年12月就被徐州“汉都”公司注册取得了专用权。“汉都”董事长宋体金闻讯后委托广州盛唐律师事务所联合全国14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多次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未果后,遂于2000年5月30日以一纸诉状将奥林巴斯株式会社和该会社北京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承担经济损失500万元。此后,奥林巴斯委托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以注册不当、该商标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要求撤销“汉都”公司的“千禧龙”注册商标。

2001年4月9日,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下发文件,认为奥林巴斯在成为被告后提出撤消申请的目的“并不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提出来的,而是为侵犯答辩人‘千禧龙’商标权找依据,继续坚持其违法的侵权行为”。该文件同时认定:“千禧龙”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遂依法驳回了日商的撤销注册不当的申请。

是商标还是时间概念

庭上,控辩双方对此认识迥异。

原告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广州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文刚在当庭陈述中认为,这一问题已经不值一辩。因为开庭前他们刚刚接到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裁定认为:虽然“千禧”一词为带有基督教色彩的“千年王国”之意,指世纪之交的年份,2000年正逢龙年,但《商标法》对于表示年份的词汇能否注册商标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千禧龙”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奥林巴斯日本总部的几个人旁听了庭审,但他们把答辩全权委托给了北京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全喜。张律师坚持认为,“千禧年”和“龙年”在同一年相遇以及因此具有的纪念和喜庆意义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他们之所以在奥林巴斯WIDE80型相机上印制“千禧龙”和龙的形象,所表述的就是这种纪念和喜庆意义,这是一个时间概念而不是商标,由此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的误认,况且“干禧龙”在2000年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不够。针对奥林巴斯被驳回的撤消注册不当申请,他认为有一点就足够了,那就是“千禧龙”具有时间特指,而在产品上印制表明时间的概念就不是侵权行为。

索赔是否“有理有据”

这次,汉都的诉讼索赔总额为500万元。尽管如此,奥林巴斯方还是认为“汉都”是“狮子口大开”。汉都方当庭调整了他们的经济损失费和商誉损失费。索赔金额不变,其中,经济损失费由原来的200万元增加到400万元,商誉损失费则由原来的300万元降至100万元。对此,连文刚律师表示,他们曾经联合全国14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调查取证,据调查,该款相机的总量约20000台。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在2000年5月30日对日本奥林巴斯wIDE80“千禧龙”照相机在上海地区的销售情况进行了粗略的调查。调查地点选择了上海南京路的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冠龙照相器材商店等四家具有代表性的商店照相机专柜。上述四家商店除新世界外,其余三家都经销过或正在经销该类照相机。一百售货员表示,曾经销售过“千禧龙”相机,数量较大,目前已售完。华联、冠龙均正在摆售,价格为人民币2080元。类似的调查报告还有许多,在北京西单一商场,“五一”一天销售就达百台之多。此外,在南京、广州、济南、重庆、郑州……甚至乌鲁木齐,都发现了“千禧龙”的踪迹。面对如此之多的侵权面积,他们只能以每台“千禧龙”款相机保守赢利200元估算经济损失。

对这种估算方法,奥林巴斯的代理人表示并不认可。至于商誉损失,他们认为应该是建立在产品之上的,“汉都”公司没有任何照相机产品,何来百万商誉损失。

而“汉都”方则认为,正是奥林巴斯的侵权行为的产生,才使他们与厂家合作开发“千禧龙”相机的计划受阻,“千禧龙”品牌经过“汉都人”的开发、推广已经创造出巨大的消费需求,而奥林巴斯的拿来就用恰恰剽窃的是“汉都”公司开发的营销技术,并且使“千禧龙”的商誉造成巨大的损失。

提供服务还是谋取利益

奥林巴斯方代理人认为,他们之所以将“千禧龙”字样印制在包装盒和相机机身等处,是因为“千禧龙”代表了一个时间概念,由于这一时间概念本身具有喜庆和祥和意义,将其印制到产品上面其实是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提供一种服务,奥林巴斯作为一个国际知名品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借助“千禧龙”商标赚钱。

“汉都”方则举证说明奥林巴斯因印制“千禧龙”字样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获取更大利润。“汉都”董事长宋体金说,他们发现没有印制“千禧龙”商标的奥林巴斯同款相机的售价在1800元左右,而“祥龙附体”的奥林巴斯相机售价则增至2000元到2200元不等,奥林巴斯的非法侵权获利显而易见。为此,他向法庭提供了三张都写有“千禧龙”字样的相机零售发票,试图证明价格的差异和人们对该款相机是“千禧龙”牌的误导,而对方的另一位代理人则通过一张发票上把“千禧龙”误开到销售单位栏的“发现”,辩称:那只能证明相机是从一家叫“千禧龙”的商店买的。

关于两种价格的差异,奥林巴斯代理人则归之为各地经销商定价的不同,和奥林巴斯公司无关。

滥用商标权还是依法力争

关于这场广为关注的中日“龙之战”,奥林巴斯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汉都”是在滥用商标专用权,因为对方违背了诚信原则,是“标商”行为。《商标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诚实劳动,保护商誉的,那种已经背离这一宗旨的行为理应受到制止。

而“汉都”方则认为,并不是有产品才能受到保护,他们一直对“千禧龙”商标进行开发,这也是一种《商标法》允许范围内的使用。“千禧龙”是“汉都”合法注册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是不争的事实。奥林巴斯作为在中国开展多年业务的知名企业,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遵守起码的商业道德。

由于双方观点相左,对方拒不承认对侵犯“千禧龙”商标权的指控,宋体金断然拒绝调解。

消费者的权益到底该如何维护

庭审中,奥林巴斯方指出,他们印制有“千禧龙”字样的相机“至今没有一个消费者找上门来认为自己被误导了”。而只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在同一种产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才算侵权。

对此,连文刚律师说,这正是他们要求收回侵权相机并销毁侵权标识的重要原因。否则,侵权相机会长期存在于社会继续对“汉都”造成损害。而把“持有侵权相机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麻木”当成“挡箭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他也希望能有消费者能提供发票给自己以道义上的支持。

本案的审判长、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永顺表示,由于“事实比较清楚”,他们将依法进行合议后择期宣判。

看来,“千禧龙”官司到了该就此了断的时候了。

四、“长寿烟”掀起两岸商标战

2002年7月1日改制为“台湾烟酒公司”并公开征求董事长的台湾省烟酒公卖局,最近正面临一项高度棘手的两岸商标战。公卖局在规划将“长寿烟”外销大陆时,发现“长寿烟”商标早在1997年就在中国内地被登记了。

该大陆烟厂早在5年前就完成了“长寿”烟品名称的注册登记,但始终未实际进行生产。尽管有恶意注册之嫌,但公卖局在尊重当地法律的前提下,随即向对方表达愿意以合理价格买下此一商标的意愿。

不过,这件事却在多方人马介入下转趋复杂,公卖局也因此并不愿意进一步谈及目前谈判的细节,甚至不愿透露对方烟厂的相关资料。

公卖局打算透过管道买下“长寿烟”在中国内地的商标权,为产品登陆预做准备。改制为台湾烟酒公司后,新公司对两岸贸易的推动,将会较过去更有挥洒空间,有关长寿烟商标的取得,也希望在今年下半年能有所突破。

公卖局人员表示,目前该局全年烟酒产品的出口销量约只有2亿元,占整体营业额比例极低,主要是透过个别贸易商转销,其中又以日本市场为大宗,中国大陆地区确实是未来亟待开拓的市场。

由于烟品进口仍需要我国政府的批文准许,因此公卖局想卖烟到大陆市场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不过,第一步还是得先想办法解决“长寿烟”在当地的商标争议,花钱买下来则是最快的办法。

“台湾陆委会”经贸主管官员强调,由于两岸目前并未签订有关知识产权的保障协议或双边协定,对于台湾地区著名烟酒商品的商标权益遭到大陆业者恶意侵权等案例,应可研议透过法律手段或商业手段争取应的权益。

各国目前大都制订有保障商标注册的相关法律。遇有商标侵权案例,如属单纯的商业纠纷,只能透过商业手段进行处理;如涉及法律纷争,则应可考量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两岸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可透过法律或商业手段加以追究。

五、雅马哈胜诉表明中国立场

对于未经许可而使用雅马哈(YAMAHA)发动机商标的中国摩托车生产厂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做出了判决,命令摩托车生产厂家向雅马哈发动机公司支付90万元人民币,作为损失赔偿费。在日本企业以中国企业为对象提出的侵犯商标权的诉讼中,这一次的赔偿额是最高的。

在中国,摩托车和家电等产品的复制品泛滥成灾。日本方面评价说:

“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可望产生抑制效果。”(日本贸易振兴会北京中心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语)中国政府在人世后,采取了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这次的判决也反映出了上述趋势。

在指控一家中国公司仿造其摩托车的诉讼中,雅马哈发动机公司赢得了具有标志意义的法院裁决,这显示中国在打击盗版侵权方面开始严肃起来。

尽管裁定的赔偿费离雅马哈要求的,360万美元相距甚远,但是法院的判决有深远的意义。由于国外技术流入以及现有版权法规执行不力,过去十年里盗版侵权活动在中国泛滥成灾,据估计,外国公司因此在中国的损失每年在15亿美元之上。

六、美国“苹果”大战广东“苹果”

2002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签发了广东首张商标诉前禁令,一个红红蓝蓝的“苹果”扯出了商标纷争的话题。

位于增城的广东苹果实业公司1998年以苹果图形(被行内人称为三色苹果),在中国注册了衣物、鞋、包等商品商标。凭借着“苹果”这个响亮的招牌,增城“苹果”在皮具市场占有一定的位置,被评为广东省和广州市著名商标。

拿着合法注册商标的增城“苹果”生意越做越大时,发现广州苹果以美国苹果集团授权的名义,未经国家商标局正式批准注册,就在中国市场上生产与他们的“苹果”图形近似的美国苹果牌衣物、鞋类。广东苹果认为广州苹果涉嫌侵犯了他们商标专用权,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广州苹果鞋服发展公司品牌总监周汶川表示,广州苹果是正宗的美国品牌。美国苹果集团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90年代初进入中国市场,先后成立了广州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并许可这些公司使用该集团在美国注册的有五粒星的苹果图形商标。据称,他们的五星苹果图形与增城的三色苹果是完全两个概念的“苹果”。美国苹果集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2000年6月,商标局在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但因一些厂家提出异议而搁浅。

“诉前禁令”一出,广州苹果立即向法院提出复议,而广东苹果则称已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苹果赔偿经济损失。

什么叫诉前禁令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商标法》,在第57条有一新添条款: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诉前禁止令的发出,并不意味着被禁止人就必然侵权,如果判决结果证实,被禁止人并没有侵权,那么申请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首张诉前禁令出台

这张诉前禁令是2002年7月25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其出台的背景并不复杂。由于“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苹果”)发现“美国苹果”集团属下的广州苹果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苹果”)使用的商标,与自己在国内注册的商标非常相似,容易让消费者误认。在“广东苹果”公司向有关部门投诉打击未果的情况下,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前禁令以及诉前财产保护和诉前证据保全。“广东苹果”已经向法院抵押了近1500万元的资产。

但是从“美国苹果”了解到的情况又有出入。“广东苹果”皮鞋外包装上一直使用的三色苹果标志,而这次其向广州中级法院提出的“美国苹果”侵权的商标却是在1998年注册的单色苹果图形。根据“美国苹果”方面提供的资料,“广东苹果”一贯使用的三色苹果商标在2001年涉及与香港一牛仔服装公司的商标构成相似,最终裁定不予注册,“广东苹果”非法使用该商标长达一年多。“美国苹果”在使用目前的五星苹果商标以前,在1997年以及2000年分别注册了苹果图形商标和“苹果”字形商标,目前的“五星苹果”图形商标,已经通过初审公告,现在正处于公告异议期。

而“广东苹果”方面称,他们在衣服和包类商品上,一直使用单色苹果的商标。同时,有关人士认为“美国苹果”目前使用的五星苹果商标和他们构成了相似,并且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把五星苹果商标的框去掉,造成消费者误认。

发展:“美国苹果”提出异议

双方各执一词,但无论如何,广东这第一张诉前禁令已经表现了它的“威力”。“美国苹果”有关人士透露,收到法院诉前禁令5天后他们就已经向法院提出紧急复议申请,但至今已经差不多一个月了无回音。在这一个月中,“美国苹果”面临的状况是,几十家加工厂全部停止生产,原材料积压,全部经销商被迫撤下柜台和专卖店,每间经销店装修损失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

有关人士称,如果禁令一个月后仍未被取消,“美国苹果”命运难测。他们目前惟一的希望就是法院能够尽快解除禁令。“广东苹果”称,万一这张禁令真的撤销的话,他们不会“善罢甘休”。

“美国苹果”方的谢湘辉律师认为,“美国苹果”的五星苹果商标已经在2000年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并在2001年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商标外观与“广东苹果”的商标外观大相径庭。他相信,法院在接到“美国苹果”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后,肯定会有一个公论。

有关商标专利代理人透露,“广东苹果”提出异议将可能使得“美国苹果”的商标延迟一两年拿不到,但提出异议并不表明“美国苹果”的行为是侵权的,不影响使用。而要让“美国苹果”不能使用该商标,“广东苹果”可以要求工商局查封或者向法院提出要求颁发诉前禁令。目前“广东苹果”利用了法院这个途径,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万一败诉,将要为此付出代价。而目前“美国苹果”已经提出复议要求,如果成功,“广东苹果”仍有一次上诉机会。反之,如果“美国苹果”被判定侵权的话,也仅有一次上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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