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商业保险的范围
在工程项目保险中,商业保险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商业保险是按照商业经营原则所进行的保险,具体说,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二、商业保险的种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但是传统的财产保险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筑工程一切险则不仅承保物质标的,而且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系综合性保险。在传统的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人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般为单个的法人或自然人,而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人往往涉及多个,并且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比传统的财产险复杂。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尤其是工业与民用建筑、电站、公路、铁路、机场、桥梁、码头、隧道和水利工程项目的建筑。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而得到保险保障。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范围很广,但概括起来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
物质财产本身,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机器及附属设备、工具,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现成建筑物和场地清理费等;第三者责任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为了方便确定保险金额,建筑工程险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物质损失、特种风险赔偿、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
(1)物质损失
工程项目保险中的物质损失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建筑工程,指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这项内容是建筑工程险的主要保险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内规定建筑的建筑物主体,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供暖取暖设施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设备及临时的建筑工程等。
第二,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指未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即负责建筑的项目。
第三,安装工程项目,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如果这些设备安装工程已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内,则无需另行投保,但应在保单中予以说明。
第四,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指施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如起重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钻机、供电供水设备、水泥搅拌机、脚手架、传动装置、临时铁路等机器设备。
第五,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指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的,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第六,场地清理费,指发生承保危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一般不包括在建筑合同价格内,需单独投保。
第七,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不能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
以上七项之和,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
(2)特种风险赔偿
特种风险是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特种风险赔偿则是对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3)第三者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可见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是为工程项目的财产损坏或灭失提供保障,是针对建筑施工中“意料之外的”、“突发性的”或“不可预料的”因素导致的物质损失或灭失提供保险。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
1.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主要区别
由于安装工程保险的是安装项目,并且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等特点,因此,安装工程保险与建筑工程保险相比,具有很大差别。
第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从开始存放于工地起,保险公司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在机器安装好之后,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机器损坏的风险是相当大的,这些风险在建筑工程险部分是没有的。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在建筑物内安装,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有时要占安装工期内总损失的一半以上。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承保项目,主要是指安装的机器设备及其安装费,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为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临时供水、供电、通讯设备等)均包括在内。此外,为完成安装工程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以及为工程服务的土木建筑工程、工地上的其他财物、保险事故后的场地清理费等,均可作为附加项目予以承保。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似,既可以作为基本保险责任,亦可作为附加或扩展保险责任。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
安装工程保险的标的范围很广,但与建筑工程险一样,也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其中,物质财产本身包括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等;第三者责任则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为了确定保险金额的方便,安装工程险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也包括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其中,后两项的内容和赔偿限额的规定均与建筑工程险相同。
安装工程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安装项目。这是安装工程险的主要保险标的,包括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地基、机座)以及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讯等设施。其大致分三类:一是新建工厂、矿山或某一车间生产线安装的成套设备;二是单独的大型机械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巨型起重机等的组装工程;三是各种钢结构建筑物,如储油罐、桥梁、电视发射塔之类的安装管道、电缆的附设工程等。
第二,土木建筑工程项目。这是指新建、扩建厂矿必须有的工程项目,如厂房、仓库、道路、水塔、办公楼、宿舍、码头、桥梁等。
第三,场地清理费。
第四,安装工程施工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
第五,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上述四项以外的保险标的,大致包括安装施工用机具设备和工地内现成财产等。
(三)预期利润损失险
预期利润损失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是相辅相成的,主要是针对由于开工延误导致业主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险,其特点是只保障由于建筑工程一切险所承担的因素导致的延误。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越宽,则本保险责任也越宽。
预期利润损失险的定义与传统的间接损失保险类似,但两者有着一个本质的差别,即在预期利润损失险中,通常没有以往实际存在的商业账目可以查询。因此,保额是建立在假设或推定的基础上,即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认真核定的项目预计年产量或毛利润或预计成本为依据。
同时,为避免产量的减少而支出的合理的额外费用或施工成本的增加部分,也由该保险承担。
当然,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一样,在损失发生时,也有必要分清由保险责任导致的损失和由非保险责任导致的损失,尤其是在复杂的工程中,保险人还需要监督工程的进展情况。
(四)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对由于施工或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身体伤害(包括死亡)和财产损失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进行保险。它的本质属性是隶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
由于第三者责任险通常都与特定保险险种相联系,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等险种都有第三者责任险,这里不再重复介绍。
(五)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海洋石油工业应用当代最新科学技术较多,属于现代高科技产业,因而该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征更为明显。由于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具有技术性强、条款复杂、险种繁多的特点,因此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承保责任应是从勘探到建成、生产整个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它客观上要求承保人具有较高的素质,即承包人既要有一定的石油开发风险管理知识,又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既要有比较扎实的海上保险经验,又要掌握非水险业务的专门技术。
(六)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险。
一般而言,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主要包括雇主自身的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