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融资的当事人由两大部分组成:主要当事人和一般当事人。
一、主要当事人
(一)政府
在BOT项目融资中,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是项目的最终所有者。
政府在BOT项目运作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政府既是项目特许权的授予方,又是项目的最终所有者。
从BOT项目运作的全过程看,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是否设立项目,决定是否采用BOT方式进行建设(政府的具体作用见本章第四节)。
(二)项目发起人
项目发起人是项目的股本投资者,即项目的实际投资者。项目的发起人通过项目的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获取投资利益,实现投资的最终目标。由于BOT项目一般都是大项目或特大项目,具有投资多、收益高、风险大的特点,所以,项目发起人一般是具有很高资信的机构(如跨国公司、骨干企业)和项目所在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有时也可以是许多与项目有关的公司组成的投资集团,或者是政府指定的机构与私营机构的混合体。
在BOT项目融资期间,项目发起人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也不经营项目,而是通过发起项目而给项目投入一定数量的股本金、从属性贷款。这是与其他项目融资方式不同的地方。
(三)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项目的直接承办者,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项目而联络有关方面组建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在法律上,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公司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直接参与项目的投资和管理,承担项目的债务责任和风险,并以业主身份直接与设计部门、承建商、制造商发生业务联系。
从程序上讲,项目公司由项目发起人负责组建,而项目发起人通常是由公开投标方式确定的。
(四)项目的贷款者
BOT项目的贷款者是项目融资中的资金提供者,具体包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和世界银行或地区性开发银行等。
在实践中,项目的贷款者可以是一家或几家银行,也可是由几十家银行组成的银团。银行参与项目贷款的数目由贷款规模和风险两个因素决定。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就可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因其所需资金数额巨大,通常由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才能满足其资金的需要。但是对于一些被认为是高风险的国家,即使是比较小的贷款,也往往需要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来提供所需的贷款,其目的是分散政治风险。可见,贷款银行是BOT项目融资的资金的主要供应者。
二、一般当事人
BOT项目融资的一般当事人有承建商、供应商、承购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保险公司及融资顾问等。其各自的具体职能如前所述(详见第二章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