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在明确项目融资模式设计原则的前提下,介绍几种基础的、常见的项目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是指项目法人取得资金的具体形式。资金从哪里来和如何取得,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定的融资模式,一般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融资渠道,但同一渠道的资金,往往可采用不同方式取得。项目融资模式是项目融资整体结构组成中的核心部分,是对项目融资各要素的综合,设计项目融资模式,实际上是对项目融资要素的具体组合和构造。
设计项目的融资模式,首先需要确定好设计原则,并与项目投资结构的设计同步考虑,在项目的投资结构确定下来之后,进一步细化完成融资模式的设计工作。项目融资模式的设计原则包括有限追索等七个原则。
项目直接融资模式是指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直接承担起融资安排中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一种方式,从理论上讲,这是结构最简单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杠杆租赁融资模式是指在项目投资者的要求下,资产出租人以租赁费优先获得权的转让和租赁资产的抵押向贷款人取得贷款,购买项目资产,然后租赁给资产承租人即项目投资者,资产承租人以项目营运收入支付租赁费而获取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融资模式。
生产支付融资模式,是指建立在贷款银行从项目中购买某一特定矿产资源储量的全部或部分未来销售收入权益的基础上的融资安排。生产支付的融资安排是贷款银行通过直接拥有项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而不是通过抵押或权益转让的方式来实现的。
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是指围绕着一个工业设施或者服务性设施的使用协议作为主体安排项目融资。这种“设施使用协议”,在工业项目中也称为“委托加工协议”,是指在某种工业设施或服务性设施的提供者和这种设施的使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无论提货(使用)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协议。
关键概念
项目融资模式项目直接融资模式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生产支付融资模式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复习思考题
1.试析各种融资模式运作的限制条件。
2.比较生产支付融资模式和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的异同。
3.简析中国推行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的主要障碍。
4.项目融资模式的设计原则有哪些?
5.简析项目直接融资模式的运作机理及其优缺点。
6.杠杆租赁融资模式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方面有哪些?
7.生产支付融资模式的特点是什么?
8.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有何特点?
个案分析
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项目融资
一、项目背景
波特兰铝厂位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港口城市波特兰,于1984年开始建设,1988年9月全面建成投产。波特兰铝厂由电解铝生产线、阳极生产、铝锭浇铸、原材料输送及存贮系统、电力系统等几个主要部分组成,其中核心的铝电解部分采用的是美国铝业公司20世纪80年代的先进技术,建有两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过程采用电子计算机严格控制。波特兰铝厂每年可生产铝锭30万吨,是当时世界上技术先进、规模最大的现代化铝厂之一。1985年6月,美国铝业澳大利亚公司(简称“美铝澳公司”)邀请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公司”)投资波特兰铝厂。经过历时1年的投资论证、可行性研究、收购谈判、项目融资等阶段的紧张工作,中信公司在1986年8月成功地投资了波特兰铝厂,持有项目10%的资产,每年可获得产品3万吨铝锭。中信公司成立了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澳公司”),代表总公司管理项目的投资、生产、融资、财务和销售,承担总公司在合资项目中的经济责任。
二、项目融资结构
(一)波特兰铝厂的投资结构
波特兰铝厂采用的是非法人式契约型投资结构。该投资结构是在中信公司决定参与之前就已经由其他投资者谈判建立起来的。因此,对于中信公司来说,在决定是否投资时,没有决策投资结构的可能。所能做的只是在已有的投资结构基础上尽量加以优化:第一,确认参与该投资结构是否可以实现中信公司的投资战略目标;第二,在许可的范围内,就合资协议的有关条款加以谈判以争取较为有利的参与条件。
(二)中信澳公司在波特兰铝厂中所采用的融资模式
中信公司所聘请的融资顾问在现有的非法人式契约型投资结构下,基于中信澳公司成立初期为一“空壳公司”,不能充分利用投资初期每年可得到的减税优惠和税务亏损的考虑,建议中信澳公司在波特兰铝厂投资中采用有限追索的杠杆租赁项目融资模式,期限为12年。该建议为中信公司所采纳。
1.股本参与银团
由5家澳大利亚主要银行组成的特殊合伙制结构,以及其所任命的波特兰项目代理公司——“项目代理公司”,是杠杆租赁中的股本参与者,是10%波特兰铝厂资产的法律持有人和杠杆租赁结构的出租人。
特殊合伙制结构是专门为波特兰铝厂项目的有限追索杠杆租赁结构组织起来的,负责为中信澳公司在波特兰铝厂项目中10%投资提供股本资金(为项目建设资金投资的1/3)和安排债务资金。股本参与银团直接享有项目结构中来自加速折旧以及贷款利息等方面的巨额税务好处,并通过与中信澳(波特兰)公司签署的资产租赁协议(或称委托加工协议),将项目资产出租给中信澳(波特兰)公司生产电解铝。股本参与银团通过租赁费收入支付项目的资本开支、到期债务、管理费用、税收等。股本参与银团在波特兰项目中不直接承担任何的项目风险或中信公司的信用风险。这些风险由项目债务参与银团以银行信用证担保的方式承担。
2.项目债务参与银团
项目债务资金结构由两个部分组成:比利时国民银行和项目债务参与银团。全部的债务资金贷款(占项目建设资金投资的2/3)是由比利时国民银行提供的。但是比利时国民银行并不承担任何的项目信用风险(全部风险由项目债务参与银团以银行信用证的形式承担),因而比利时银行并不是杠杆租赁结构中真正意义上的“债务参与者”。杠杆租赁结构中真正的“债务参加者”是由澳大利亚、日本、美国、欧洲等9家银行组成的贷款银团。贷款银团以银行信用证的方式为股本参与银团和比利时国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承担全部的项目风险。而比利时国民银行的作用是为项目提供无须缴纳澳大利亚利息预提税的贷款。以上股本参与银团、债务参与银团以及实际债务资金提供者——比利时国民银行组成了波特兰铝厂项目融资中具有特色的一种资金结构,为全部项目投资提供了96%的资金,基本上实现了100%的融资。
3.项目资产承租人
中信澳公司全资拥有的中信澳(波特兰)公司是杠杆租赁结构中的资产承租人。中信澳(波特兰)公司通过一个12年期的租赁协议,从项目代理公司手中获得10%波特兰铝厂项目资产的使用权。根据融资安排,在12年融资期限结束时,中信澳(波特兰)公司可以通过期权安排,收购股本参与银团在项目中资产权益,成为10%波特兰铝厂资产的法律持有人。由于融资的有限追索性质,中信澳(波特兰)公司的现金流量被置于融资经理人的监控之下,用来支付生产成本、租赁费等经营费用,并在满足了一定的留置资金条件下,可以用利润的形式返还给股东——中信澳公司。
4.项目融资经理人
美国信孚银行澳大利亚分行在有限追索的杠杆租赁融资结构中扮演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角色:第一,作为中信公司的融资顾问,负责组织了这个难度极高的项目融资结构;第二,在融资结构中承担了杠杆租赁经理人的角色,代表股本参与银团处理一切有关特殊合伙制结构以及项目代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第三,担任了项目债务参与银团的主要经理人;第四,分别参与了股本参与银团和债务参与银团,承担了贷款银行的角色。
(三)融资模式中的信用保证结构
作为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项目投资者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以及所提供的信用支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提货与付款”形式的市场安排
中信澳公司通过与中信澳(波特兰)公司签署一项与融资期限相同的“提货与付款”形式的长期产品购买协议,保证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购买中信澳(波特兰)公司生产的全部项目产品,降低了项目贷款银团的市场风险。但是由于中信澳公司与中信澳(波特兰)公司一样均为一种“空壳公司”,所以贷款银行要求中信公司对中信澳公司与中信澳(波特兰)公司之间的“提货与付款”协议提供担保。
2.“项目完工担保”和“项目资金缺额担保”
中信公司在海外的一家国际一流银行中存入一笔固定金额(为项目融资总金额的10%)的美元担保存款,作为项目完工担保和资金缺额担保的准备金。在项目建设费用超支和项目现金流量出现缺额时,根据一定的程序项目融资经理人可以动用担保存款。但是这个担保是有限的,其限额为担保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3.中信公司在项目中的股本资金投入
中信公司以大约为项目建设总金额4%的资金购买了特殊合伙制结构发行的与融资期限相同的无担保零息债券,成为中信公司在项目中的实际股本资金投入。虽然资金额很少,但作为项目投资的一种实际投入,可以对贷款银团起到一种良好的心理作用。
(四)简评
通过国际投行的精心设计,中信公司既确定了一个合理的投资结构,又安排了一个可行的融资模式,这为后续项目的成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