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结构作为一种投资形式,在英、美、法等国家应用较为普遍,而在我国应用较少。在房地产项目和其他不动产项目的投资、资源性项目的开发以及在项目融资安排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信托基金形式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在本书中将其简称为信托基金结构。严格地讲,信托基金结构是一种投资基金的管理结构,在投资方式中属于间接投资。
一、信托基金结构的基本构成要素
单位信托基金的结构在形式上与公司型结构相似,也是将信托基金划分为类似于公司股票的信托单位,通过发行信托单位来筹集资金。一个信托基金的建立和运作需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信托契约
信托契约与公司的股东协议相似,是规定和规范信托单位持有人、信托基金受托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协议。
(二)信托单位持有人
信托单位持有人类似于公司股东,是信托基金资产和其经营活动的所有者。理论上,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参加信托基金以及依托基金所投资项目的管理。
(三)信托基金受托管理人
信托基金的受托管理人代表受托单位持有人持有信托基金结构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代表信托基金签署任何法律合同。受托管理人向信托单位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任命并对其负责,主要作用是保护信托单位持有人在信托基金中的资产和权益不受损害,并负责控制和管理信托单位的发行和注册,以及监督信托基金经理的工作。除非信托基金经理的工作与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受托管理人一般不介入日常的基金管理。在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信托基金的受托管理人一般由银行或者职业的受托管理公司担任。
(四)信托基金经理
信托基金经理由受托管理人任命,负责信托基金及其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一些国家规定,受托管理人和信托基金经理必须由两个完全独立的机构担任。
二、信托基金结构与公司型结构的区别
(一)信托基金是通过信托契约建立起来的;而有限责任公司往往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而组建的。组建信托基金必须要有信托资产,这种资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二)信托基金与公司法人不同,不能被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而在法律上具有起诉权和被起诉权,受托管理人承担信托基金的起诉权和被起诉权。
(三)由于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而公司的债务责任有可能与其股东以及董事的债务责任相分离;而信托基金的受托管理人作为信托基金的法定代表,他所代表的责任与其个人责任是不能分割的。不过,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债权人一般同意受托管理人的债务责任被限制于信托基金的资产。
(四)在公司型结构中,公司的资产是由公司而不是由其股东所拥有的;但是,在信托基金结构中,受托管理人只是受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委托持有资产,信托单位持有人对信托基金资产按比例拥有直接的法律和受益人权益。在任何时候,每一个信托单位的价值等于信托基金净资产的价值除以信托单位总数。
三、信托基金结构的优缺点
(一)信托基金结构的优点
1.有限责任
信托基金持有人在信托基金结构中的责任由信托契约来确定。一般来说,信托单位持有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仅限于在信托基金中已投入和承诺投入的资金。然而,受托管理人需要承担信托基金结构的全部债务责任,并有权要求以信托基金的资产作为补偿。
2.融资安排比较容易
信托基金结构可为贷款银行提供一个完整的项目资产的权益来安排融资,并且其易于被资本市场接受。
3.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相对比较容易
按照各国有关信托基金的法律规定,信托基金中的项目净现金流量在扣除资产准备金和还债准备金以后都必须分配给信托基金持有人,从投资者的角度,采用信托基金结构将比公司结构能够更好地掌握项目的现金流量。
(二)信托基金结构的缺点
1.税务结构灵活性差
在应用信托基金作为投资结构的国家中,历史上大量使用这种投资结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税务安排的灵活性。然而,近些年来,这种灵活性已经在很多国家中逐渐消失,虽然信托基金结构仍然是以信托基金持有人作为纳税主体,但是信托基金的经营亏损在很多情况下却被局限在基金内部结转用以冲抵未来年份的赢利。
2.投资结构比较复杂
信托基金结构中除投资者(即信托单位持有人)和管理公司之外,还设有受托管理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协议来规定各个方面在决策中的作用和对项目的控制方法,因此其投资结构相对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