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合资结构也称为合作式投资结构,是指项目发起人之间,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结合在一起的、具有契约合作关系的投资结构。合作经营协议的条款通常包括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内容。
一、契约型合资结构与公司型合资结构的区别
(一)投资各方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机制不同
公司型合资结构中投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承担经营风险及分配利润;而契约型合资结构中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等并不一定是按出资比例来决定的,而是可能按照合作各方达成的合作协议条款来决定。
(二)法人地位的不同
公司型合资结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契约型合资结构不一定是一个法人实体,契约型合资结构可能是一个合作的临时组织,也可能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三)投资资本回收的方式不同
公司型合资型结构中投资者的投资只有在企业解散后才能回收,并且其红利或股息也要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契约型合资结构中投资者的投资可以先行回收,甚至在获得财政、税务部门的批准后,可以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并且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作为股东投资的提前回收。
二、契约型合资结构的特点
项目融资中,在石油天然气开发、采矿、初级矿产加工、钢铁及有色金属等领域较多采用契约型合资结构。这种投资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一)投资责任、投资权益与投资比例对称
每个投资者直接拥有全部项目资产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直接拥有并有权独自处理其投资比例下的项目最终产品。投资者只承担与其投资比例相应的责任,投资者之间没有任何的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
(二)一般成立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实施管理
根据合作协议,该委员会由每个投资者派出代表组成,投资者代表有权代表本公司的利益在联合管理委员会进行投票。每个投资者都有权作出与其投资比例相应的项目投资、原材料供应、产品处置等重大商业决策。联合管理委员会往往会委托其他经营者经营该项目。
(三)可以充分利用税务优惠
契约型合资结构多数时候不是一个法人实体,所以项目本身不必缴纳所得税,其经营业绩完全合并到各个投资者自身的财务报表中去。因此,若项目投资者本身具有很好的经营业绩,新的投资项目就可以采用契约型合资结构以吸收项目建设期和试生产期的税务亏损和各种投资优惠,用于冲抵公司所得税,从而降低项目的综合资金成本。
(四)融资安排的灵活性
契约型合资结构中,项目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的资产,直接掌握项目的产品,直接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并且可以独立设计项目的税务结构,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融资活动空间。每一个投资者均可以按照自身发展战略和财务状况来安排项目融资。
(五)投资转让程序比较复杂,交易成本比较高
在契约型合资结构中,投资转让是投资者在项目中直接拥有的资产和合约权益的转让。与股份转让或其他资产形式的转让相比,转让程序比较复杂,交易成本较高。
(六)管理程序比较复杂
由于缺乏现成的、较具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契约型投资结构的行为,参加该种结构的投资者的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依赖于合资协议,因而必须在合资协议中对所有的决策和管理程序按照问题的重要性清楚地加以规定。尤其对于投资比例较小的投资者,一定要在合资协议中提出保护其在重大问题上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此外,在契约型合资结构中,项目投资者将组建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作为融资项目的管理者,从而导致管理链条的分散和拉长,因此,管理程序操作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