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合资结构是指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的公司,以该公司为合资实体的合资结构。公司型合资结构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成立的、与项目投资者完全分离的独立法律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公司拥有一切项目投资者出资所形成的项目资产所有权,以及处置上述资产的权利,但公司股东对项目资产既没有直接的法律权益,也没有直接的受益人权益。投资者通过持股拥有公司,并通过任命董事会成员对公司的日常运作进行管理;同时,投资者按照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和收益权。
投资者根据股东协议认购合资公司股份,建立并经营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将资产抵押给银行换取贷款,独立地经营和从事市场销售活动。
一、公司型合资结构的优点
该种投资结构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限责任
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最大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的股本资金,从而使公司股东与项目实现了风险隔离。此时,项目的融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大部分被限制在项目公司内,项目公司对偿还贷款承担直接责任。
(二)融资安排比较灵活
公司型合资结构拥有整个项目的资产及其现金流量的权益,从贷款银行的角度来说,由于项目融资对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担保权益,因此贷款银行较愿意对此类项目提供贷款。同时,公司型合资结构也容易为资本市场所接受,待到时机成熟时,比较容易发行证券筹措新的资金,这都增加了融资安排的灵活性。
(三)投资转让比较容易
公司股票代表着投资者在一个公司中的投资权益。投资者只要转让其股票也就达到了转让投资权益的目的,这比转让项目资产本身容易得多,而且转让还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和发展。
(四)可以安排成表外融资结构
如果公司型合资结构中的任何一个投资者的股份不超过一定比例,则项目公司的债务融资安排不需要与任何一个投资者自身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可以安排成资产负债表外融资,从而使项目投资者自身公司的负债比率较低。
二、公司型合资结构的弊端
公司型合资结构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项目投资者对项目现金流量缺乏直接的控制
这对于希望利用项目现金流量自行安排融资的投资者来说,就成了一个不利因素。
(二)税务结构的灵活性差
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型合资公司本身是一个纳税实体,项目开发前期的税务亏损或优惠只能保留在公司结构中,并须在规定年限中使用。
因此除了100%持股的公司以外,投资者无法利用合资公司的亏损去冲抵其他业务的利润。
此外,在公司型投资结构中,还存在“双重征税”现象,即项目公司如有赢利要缴纳公司所得税,项目投资者取得红利或股息后还要缴纳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这样,无形中就降低了项目的综合投资回报率。在实践中,为了充分利用项目的税务亏损或优惠,项目投资者之间可能会作出某些巧妙安排,使其中的一些投资者可以吸收项目投资前期的税务亏损或优惠,同时又将所获得的部分利益以某种形式与其他投资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