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商品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日益国际化,为提高产品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减少重复检验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维护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等各方权益,进行乳制品质量认证十分必要。为适应现代企业生产要求和市场发展的要求,在奶业行业中,有必要对乳制品企业进行ISO质量体系认证、对乳制品进行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以及绿色食品认证等。
1.乳制品企业ISO质量认证
根据国标GB/T 19001—ISO 9001和GB/T 19002—ISO 9002标准进行认证。
认证过程分为5个阶段:
(1)认证申请 企业可在决定是否申请认证之前向任何一个认证机构索取相关材料,包括认证规则、公开文件、各项规定、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向其自愿选择的某个体系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
(2)受理申请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方的正式申请后,将对申请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填报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和正确及质量手册的内容总体上是否覆盖了相应质量合格保证模式标准的要求等。经审查,若符合规定的申请要求,决定接受申请,由认证机构向申请方发出“受理申请书”,双方签订合同,并通知申请方做好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
(3)体系审核 体系认证机构指派数名国家注册审核员实施审核工作,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到企业现场进行评定、审核结束提交审核报告等。
(4)审批与注册发证 认证机构按程序审核,通过后颁发证书、注册并向社会公告。
(5)监督管理 在证书的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每年对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根据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按规定,分别予以保持、暂停及撤销、注销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无公害乳制品认证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以及农业部部颁标准NY5143—2002《无公害食品 生鲜牛奶》和NY5142—2002《无公害食品酸牛奶》,对生鲜牛奶和酸牛奶进行无公害认证。认证分5个程序:
(1)提出申请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③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⑤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⑥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⑦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①、④、⑥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①、⑥、⑦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⑥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2)受理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工作机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3)资料审查 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之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4)初审 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县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
通过初审的,报请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申请材料、《认证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及时报送部直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复审。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之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5)发证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发证前,申请人应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市级工作机构出具的产地认定证明。
3.乳制品绿色食品认证
根据GB12693—200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NY/T 391—2000《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473—2001《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NY/T 392—2000《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2000《绿色食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2—2006《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657—2002《绿色食品 乳制品》、NY/T 898—2004《绿色食品 含乳饮料》等标准及相关规定对乳制品进行认证。其认证程序为:
(1)认证申请 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向绿色食品认证省级
承办机构提交《绿色食品认证申报函》及以下材料: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②《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③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④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植规程(指饲料原料或牧草的种植技术规程)、养殖规程、产品加工规程;⑤申报企业对基地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农户清单、基地管理制度等;⑥产品执行标准;⑦产品注册商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⑨原料购销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⑩生产投入品标签、产品包装式样等规定提交的资料。
(2)受理及文审 省级承办机构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5个
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申请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省级承办机构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需要进行产品抽样检测的,由检查员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对申报产品现场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4)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调查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开展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的,免做环境监测。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由省级承办机构以书面形式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任务通知书》,委托具备资质的环境检测部门进行产地环境监测。
(5)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省级承办机构。
(6)认证审核 省级承办机构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签署审查意见,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后简称国家中心)认证处审核,20个工作日做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国家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级承办机构。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国家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级承办机构。
(7)认证评审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认定“认证合格”或“认证不合格”。“认证合格”的予以发证,“认证不合格”的,在做出终审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8)颁证 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级承办机构。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心主任签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