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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刑罚与量刑

刑法无疑是秦律的重点,那么秦代有哪些常见罪名,分别给予何种程度的处罚,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哪些原则,如何认识因残酷著称于世的“暴秦”现象呢?实际上,秦朝很多刑法原则和实践都源于前代,继起的两汉和魏晋南北朝在刑罚的暴虐性上甚至比秦律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也就是说,在隋唐以前的古代社会,严刑酷罚是历史性的现象,是时代性的暴虐。这是我们在考察“暴秦”现象时应当正视的一点。

■常见罪名

见于现存文献的秦朝法定罪名多如牛毛,有200种之多。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政治犯罪。如“谋反”、“操国事不道”、“违反王令罪”、“挟书”、“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方术不验”等。因这类犯罪危及君主权威和封建政权,所以处刑极重。如商鞅因谋反罪而被车裂,李斯也以谋反罪“论腰斩咸阳市,而夷三族”。秦统一前,平定、吕不韦两大集团以后,曾下令“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不韦者,籍其门,视此!”再如秦统一后,凡有“不从王令”或“乱上制”,则“罪死不赦”。听到皇帝颁发的命令,“不避席立”,也要“赀二甲”。甚至泄露皇帝行踪也要判处死刑。又如始皇曾因儒生攻击郡县制,颁布“挟书令”,以“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等罪名焚烧天下诗书,还曾以“诽谤”、“为妖言以乱黔首”等罪名,将卢生等460余人“坑之咸阳”。到二世时,又罗织非所宜言罪,惩治儒生中有言陈胜起事为“反”者。

官吏渎职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智”、“不直”、“不廉”、“纵囚”、“失刑”、“失期”及“誉敌”等。在援法为治的秦代,凡“明法律令”者为“良吏”,否则即是“恶吏”。官吏不能及时觉察所管辖地区所发生的犯罪,为“不胜任”,知道却不敢处理为“不廉”。官吏如有奸情,尤其是贪污,则受严惩。贪污一钱便黥为城旦。秦律对官员职守规定周详。如官吏主管粮仓内发现有3个以上的鼠穴,则罚赀一盾。司法官如有意出入案情,则判“纵囚”、“不直”等重罪。

破坏经济秩序罪。如“匿田”、“匿户”、“匿敖童”、“盗徙封”、“乏徭”等。匿户罪,即隐匿户口,影响赋税,则赀二甲,且同伍之人和基层官吏随同外迁戍边。“盗徙封”即偷偷移动田地界标。凡“盗徙封”,则“赎耐”。“乏徭”即逃避徭役。秦代大兴土木,徭役频繁,如筑驰道,修长城,建造宫殿陵寝,这些都急需大量劳力。秦律规定承担徭役者不去报到,为“不会”,笞五十。外逃者仍然处刑。至于谎报年龄、疾病,以种种借口逃避徭役,不仅本人处刑,连基层官吏典老都要“赎耐”。

侵犯人身罪。如“杀人”、“贼伤”、“斗伤”等。秦朝对杀人罪处刑极重,根据云梦秦简,杀人罪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贼杀,即故意杀人,处极刑。大道杀人,百步内旁观不救者,赀二甲。盗杀,因盗而杀,兼盗杀、贼杀二罪,处重刑。擅杀,指主杀奴,尊杀卑,“主杀奴婢当告官”,否则视为擅杀;父母无力抚养子女而擅杀者,处黥城旦舂;杀死先天性畸形儿不加罪;擅杀养子者,弃市。云梦秦简中有关斗殴条文较多,对于这一当时普遍而又危害较大的社会现象,秦朝判刑也很严。但也区分以下情节:徒手伤人较轻;械斗则较重;吏斗伤人加重;秦“邦客”与秦人斗,均处赀布,判罚较轻;丈夫殴伤妻子,与斗伤常人同等论罪。

侵犯财产罪。以“盗窃”为例。秦朝对盗窃罪惩处甚严,即使“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也要“赀徭三旬”。至于侵犯当时重要战略物资,如牛马等,则处重刑。秦朝还规定如下原则:教唆行盗,即使未遂,一并赎黥。窝赃与分赃同以盗论处。知人为盗而不捕获,“当赀一盾”。丈夫为盗,妻子连坐。同谋为盗,并赃论处。群盗危害更重的当加重论处。秦简《法律问答》作出如下解释:“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不过六百六十钱”,只“黥劓以为城旦”,而无须“斩左趾”。若官吏参与为盗,执法犯法,则加罪。案件破获后,物归原主。

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罪。如“子盗父”、“父盗子”、“殴父母”、“为人妻去亡”、“弃妻不书”等。秦简规定,父母可将不孝子连同妻子交官府法办,流放蜀郡等偏远边地;殴打祖父母及曾祖父母者“黥为城旦舂”。秦代父子同居,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奸情,秦简规定,“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臣强与主奸”,比照殴主处死刑。为使婚姻关系稳定,秦代离婚须经官府认可,“弃妻不书”,各赀二甲。

此外,还有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纵火、失火等;妨害社会秩序罪,如写匿名信、诬告等。

■主要刑罚

秦代罪名多,刑罚手段自然不会少。见于秦简等史料的秦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死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朝死刑主要有十几种。1.“斩首”,如始皇之弟长安君造反,所部军吏“皆斩死”。2.“腰斩”,即拦腰斩断。秦律规定,“不告奸”等罪名适用腰斩。李斯即被腰斩而死。3.“弃市”,即在闹市当众处死。始皇“焚书”,曾规定:“偶语《诗》《书》者,弃市。”4.“枭首”,即将犯人斩首以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以示众。同党20人“皆枭首”。5.“戮死”,也称“生戮”。即先以刑辱示众,然后斩首。“誉敌”而扰乱军心者适用。还有一种与之相关的“戮尸”,即罪犯在未施刑前死亡,追加毁尸刑罚。上述长安君造反的阵亡叛军即被“戮其尸”。6.“车裂”,即“五马分尸”,兴兵作乱即“车裂以殉”。7.“坑”,又称“生埋”,即活埋,如坑术士。8.“具五刑”,即先执行各种肉刑,再执行死刑,枭首示众,再在闹市中将尸体粉碎如泥。适用于“族”刑,秦朝曾规定:“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最初倡议设立这种罪名的李斯最终也落得个“具五刑”而死,颇具戏剧性意味。9.“族”、“灭其族”、“三族之罪”,是连坐刑罚中最严重的一种。李斯皆灭族。10.“定杀”,始见于秦,一种是溺死,一种是生埋,麻风病罪犯常用此刑。11.“赐死”,即逼迫自杀,多适用于皇亲、贵族和功臣。如胡亥篡位就矫诏赐死公子扶苏和大将蒙恬。此外,还有“囊扑”、“凿颠”、“抽肋”等。

肉刑。秦除沿袭了自古以来“斩人肢体,凿其体肤”的许多肉刑,如劓、黥、宫、刖、趾、斩、笞杀等,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并用的刑名,如斩右趾黥城旦等。

徒刑,又称作刑。即以劳役形式服刑。以作刑代替肉刑,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根据劳役时间和内容,作刑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吏臣妾”,即罚作官府当差打杂。男性罪犯称“吏臣”,女性则称“吏妾”。实属无期徒刑,且多附加其他刑罚,但可用金钱或本人及家属耕战功劳赎买、抵罪。始皇将、吕不韦阵营里的党羽、门人“籍其门”,满门都为徒隶,永世不得仕宦。2.“鬼薪白粲”,即为宗庙祭祀劳役,刑期一般3年。“鬼薪”适用于男犯,主要从事砍柴等劳役。“白粲”适用于女犯,主要从事择米等劳役。常附加其他刑罚,如“耐为鬼薪”、“刑为鬼薪”等。作乱,“其舍人,轻者为鬼薪”。3.“城旦舂”,即各种苦刑,属最重的徒刑,有时会株连亲属,刑期一般4至5年。所谓“城旦”,即必须起早贪黑,终日服苦刑。主要指派从事修筑城墙等重体力活,多适用于男性罪犯。“舂”,即“舂米”,多不限于舂米,适用于女性罪犯。不附加肉刑则称“完城旦”、“完为城旦”,附加肉刑则称“刑城旦”、“刑为城旦”,依据所判肉刑有“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不等。始皇下“挟书令”,“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流刑,也称迁刑、谪刑等,即流放。秦律规定受刑罪犯的家属须随同流放。秦朝广泛实行迁刑,即使是触犯法令的官吏也得“科谪”,甚至很多犯罪的达官贵族也要罢官夺爵且“徙谪”。作乱,受牵连“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吕不韦服毒自杀,前去吊唁的门客,“六百石以上夺爵,迁”。很多徙边、戍边的流民多来自流刑罪犯。

教刑。即以人身污辱等方式惩戒罪犯。主要有“笞”、“髡”、“耐”等,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笞”即以竹条、木板捶打罪犯,类似家法;“髡”,即将长发剪短,一般为二寸;“耐”,又称完刑,即胡子和鬓毛全都剃掉。古代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观念,因犯罪而剃去毛发是家族的耻辱,因此有精神教化的功用。

罚刑与赎刑。即“赀刑”,指强制犯人缴纳财物或服徭役。因此“赀”有赀金、赀物、赀作之别。赀金即罚款;赀物,有赀甲、赀盾等;赀作,又分赀戍、赀役、赀徭等。

实际上,秦代刑罚远不止以上几种,各种刑罚还可结合使用,许多罪名又可使用多种刑罚,因此刑名繁复,刑罚残酷。

■量刑原则

秦代集前代重刑主义刑罚原则之大成,其重刑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量刑原则。其一,轻罪重罚原则。秦简显示:诸如盗窃未遂、偷人桑叶等“将过”、“细过”、“小奸”、“微奸”之类,一律重罚,不予宽恕。官吏触犯盗窃罪,“宪盗”,“求盗”,也要处以重刑。这就沿袭了自春秋以来各家各派提出的重刑思想和主张。其二,重典治盗贼原则。秦朝对盗窃罪的处罚极为严酷,最大限度维持私有制。其三,严惩政治犯罪原则。与历代王朝的法律一样,秦朝严厉惩处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政治犯罪。在秦朝,政治犯罪的惩处重于一般刑事犯罪,冒犯君主的犯罪又重于一般政治犯罪。秦朝对政治犯罪处以“戮其尸”、“籍其门”、“灭其宗”、“灭其家”、“夷三族”、“车裂”、“枭首”等重刑,甚至广泛株连,惨烈至极。其四,家属、邻里、职务连带责任原则,即“连坐”原则。秦朝连坐范围很广,包括全家、三族、同僚、里典、同伍等。一般说来,家属连坐适用于政治犯罪、盗窃犯罪、累犯加刑及在赋税徭役上弄虚作假等。邻里连坐适用于什伍制度下四邻、伍长、里典对居民监督不力、藏匿隐瞒、知情不报等。职务连坐适用于上下级及同级根据隶属关系远近负担相应连带责任。这一人为制造的利害关系,强迫人们互相监督、相互告发,以强化统治。

尽管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秦律的残酷性,但是某些重刑并非秦代独创,秦朝还有一些法律原则甚至值得称道,有的还体现出理性的“慎罚”思想:其一,刑事责任年龄原则。按照秦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在秦代,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才属成年。我们在秦简《法律问答》中可以看到相关法律解释,如身高“未盈六尺”而牧马“食人稼一石”不予处置。在秦代,教唆青少年犯罪尤其从重处罚。这一量刑原则把青少年犯罪与认知能力、行为能力联系考量,体现出当时的刑法理论的某些进步性和合理性。其二,自首从轻原则。我们在秦简《封诊式》、《法律问答》等资料中都能找到诸如“亡自告”、“盗自告”、“来自告”、“先自告”等案例,类似今天的自首,都得到从轻处罚。如有些罪犯由于“先自告”,免除了连坐。再如一个盗窃钱财的罪犯,由于“先自告”,将“耐为隶臣”改判为“赀二甲”。其三,诬告反坐原则。秦朝虽鼓励“告奸”,但是严格区别“告奸”与诬告、控告不实的界限。秦朝对“投书”、“匿奸”、“诬人”等诬告罪都给予严重惩罚。其四,区别故意与过失原则。秦律特别强调故意从重,过失减轻。秦简《法律问答》对诬告与控告不实作了相应的法律解释,如检举揭发盗牛、伤人等情节,如不属实,故意者按诬告论处,过失者按控告不实论处。官吏审判若因过失而量刑不当,定“失刑”罪,若故意加害或包庇,则为“不直”或“纵囚”。

秦朝“慎罚”思想体现出的刑法原则,是秦统治者法律实践经验的结晶,注意了犯罪的身份和情节,主观动机和犯罪后果,是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这样,实际刑罚的残酷性与量刑原则的合理性,又成为秦朝法律的一对矛盾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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