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振铎曾指出:“这四五十年来,陆陆续续被私卖出去的古物,古文献,简直数也数不清。从伦敦到加拿大的托仑托,从瑞典的史笃克火尔姆到美国的波士顿,从巴黎到日本占领的旅顺,从柏林到荷兰的莱登,许多的远东博物院或某个博物院的远东部,无不很快的成立起来,也无不日新月异在急骤地扩充着。而私家所藏,亦多富丰异常者。那些古物从哪里来的呢?还不是在这四五十年中,由古董商人们那里陆续得到的。殷墟、周城、汉塚、唐墓,久已在私自发掘着。所发掘出来的东西,有许许多多我们是见不到的。他们都隐秘起来,私自销到‘洋庄’去。”郑振铎:《保存古物刍议》,载《郑振铎艺术考古文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而据海关统计,仅1929—1933年,中国文物出口金额即高达6267321关两之多,主要流向英、法、美、日、加等国。
19世纪末叶到20世纪前半期,山西境内大量的佛教美术珍宝不断流失异域,流失的等身乃至举高丈外的加彩木雕佛像不下百余尊。其中尤以石窟造像、寺观壁画、木雕佛像三大宗文物的流散最为突出。20世纪初寺僧及古董商勾结列强大肆盗卖,致使绝大多数木雕流失海外。1932年在巴黎举办的一次展售会上,北京“达古斋”一次就售罄38件大型唐宋木雕。孙迪:《佛宝劫波——山西古代佛教美术文化遗产毁坏散佚考》,载2004年9月1日《中国文物报》。
1934年10月,北京炭儿胡同彬记古玩铺同美国人普家伦签订合同,雇佣地方黑恶势力盗走了河南洛阳龙门石窟宾阳洞中的北魏著名浮雕《孝文帝礼佛图》、《文昭皇太后礼佛图》(简称《帝后礼佛图》),由于盗割时技术不过关,致使这一珍贵文物竟被凿成碎石块,后经拼粘,勉强修补成形,运往美国,但其本身所具有的珍贵历史和艺术价值已大半丧失了。事后,由于没对上碴口而粘对不上的碎石还遗留有两大木箱之多。陈重远:《解开〈帝后礼佛图〉之谜》,载1998年2月25日《中国文物报》。
北平沦陷时期,日本人在北平设立“山中商会”,大批日本古玩商人汇集于此,收购中国文物,个别北平古玩商见利忘义,失去了应有的民族气节,收购甚至勾结盗墓匪盗掘了大量珍贵文物,卖给日本古玩商人牟利。
近代中国最大的文物出口商上海卢吴公司,先后做过“法国庄”、“美国庄”,并在纽约设有分店。卢吴公司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搜罗中国古代艺术珍品非法出口,极受海外古玩商支持。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卢吴公司名义上解散,其实尚有多家上海知名古玩商号为其代理文物出口业务,20世纪40年代中期直至50年代初期,卢吴公司及其主要代理商累计出口青铜器、陶器、瓷器、名人书画、雕刻等各类珍贵文物上万件。
1939年3月,美国国会图书馆东方部主任汉慕义在炫耀其馆丰富的中国文物收藏时公开宣称:“渠预料将来研究中国史学与哲学者,将不往北平而至华盛顿以求深造。”其实,这话的一部分是早已应验的了。“如史学家不单从事于书本文字的研究者,则国内所藏的资料,已不足以供史学家们的求深造的资源了。我们要研究古代史,关于铜器方面的资料,便非出国去周游一趟不可了。又关于中古史,艺术史,雕刻史的研究乃至陶瓷史的研究,都非到外国去搜求材料不可。特别是关于古代壁画,古代绘画和织物等等,都非跑一趟欧洲和美洲以及日本不可。更进一步,要研究古代和中世纪生活史的活生生的材料,却有一大部分庋藏别国的博物院里呢!”郑振铎:《保存古物刍议》,载《郑振铎艺术考古文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
客观地讲,近代中国文物大量外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外敌连年入侵的因素,也有中国政府积贫积弱不敢作为的缘故,将责任完全推到古玩商人身上也是不准确的,“不仅好利的商贾们是民族文化的叛逆者,即放任他们将古物、古书源源流出的责任者们也将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郑振铎:《保存古物刍议》,载《郑振铎艺术考古文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但不容置疑的是,毕竟除了战争以外,近代中国文物的大量外流,古玩行业难辞其咎,除去直接贩卖,即便是外国人的巧取豪夺,也往往要通过古玩商人将货“洗白”,文物商业成为中国文物外流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在中国近代文物事业史上,斯业功过分明,却又不能相抵。新中国成立后,各大城市的文物商业关门歇业者有之,改作它行者有之,保留下来的古玩业经营者重新成立了行业组织,逐步恢复经营,其中有的商号仍然从事不法的文物走私生意,受到了人民政府的严厉制裁。1956年以后,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和公私合营运动的开展,原有的私营古玩店铺相继被国营的文物商店、文物公司或工艺美术公司等取代,中国近代文物商业寿终正寝,一段百年传奇就此尘埃落定。
附录
民国重要文物法规辑选
近代以来特别是中华民国时期,有关政权相继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事业的法律法规,因年代久远及散见各处,查阅不易,有的研究文献中亦是只闻其名而未见其详。现将所能收集到的中华民国时期公布实施的主要文物事业法律法规42件,按政权性质和公布时间顺序辑选于后,供读者参考,详见下列目录。
一、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颁布的主要文物事业法律法规
1.《保护皇室宗庙陵寝令》
2.《古物陈列所章程》
3.《保存古物协进会章程》
4.《大总统限制古物出口令》
5.《内务部为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致各省民政长训令》
6.《保存古物暂行办法》
7.《内务部古物陈列所鉴定委员会简章并委员名单》
8.《大总统令税务处妥订禁止古物出口办法令》
9.《修订特许研究古物规则》
10.《教育部历史博物馆规程》
二、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颁布的主要文物事业法律法规
11.《故宫博物院理事会组织条例》
12.《名胜古迹保存保护条例》
13.《故宫博物院组织法》
14.《内政部北平古物陈列所规则》
15.《内政部北平坛庙管理所规则》
16.《古物保存法》
17.《鉴定禁运古籍须知》
18.《保存城垣办法》
19.《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
20.《国立中央博物院筹备处组织规程》
21.《保管古迹古物工作纲要》
22.《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23.《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
24.《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暂行组织通则》
25.《古物出国护照规则》
26.《采掘古物规则》
27.《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采掘古物规则》
28.《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29.《渭惠渠工程处调查发现古物办法》
30.《古物奖励规则》
31.《贵州省名胜处所保护管理办法》
三、沦陷区伪政权颁布的主要文物事业法律法规
32.伪满洲国《古迹保存法》
33.伪满洲国《古迹保存法施行规则》
34.伪满洲国《国立中央博物馆官制》
35.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保存名胜古迹古物暂行条例》
36.汪伪《行政院文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四、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颁布的主要文物事业法律法规
37.《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调查古物文献及名胜古迹事给各分区专员、各县县长的训令》
38.山东省人民政府《通行征集保存古代文物令》
39.华北人民政府《关于文物古迹征集管理问题的规定》
40.华北人民政府《为征集烈士史料的通令》
41.华北人民政府《为禁止图书古物出口令》
42.华北人民政府《为古玩经审查鉴别后可准出口令》
一、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颁布的主要文物事业法律法规
保护皇室宗庙陵寝令(中华民国元年六月八日公布)按优待皇室条件第四款载,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等语。盛京、兴京两副都统,马兰、泰宁两镇总兵,向系守护陵寝之官,在官制未经更定以前,该副都统、总兵等仍照旧日职权,督率原设各职官及兵丁等,妥慎保护,毋任弛玩。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六月初八日,大总统盖印。
注:引自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2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
古物陈列所章程
(中华民国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内务部令第七十二号公布)
第一条古物陈列所掌握关于古物保管事项,隶属于内务部。
第二条古物陈列所设职员如左:
一、所长
二、副所长
三、书记员
四、司事
第三条所长一人,综理所内事务。
第四条副所长一人,辅助所长督率职员,协理所内事务。
第五条书记员分掌文书、会计及庶务各事,由所长呈请充任。
第六条司事分办庶务及缮写等事,其员额由所长拟呈核定雇用。
第七条如有关装潢整理之事,得由所长临时雇用匠作。
第八条所内分设三课如左:
一、文书课
二、陈设课
三、庶务课
第九条文书课职务如左:
一、关于登记事项
二、关于编辑事项
三、关于调查事项
四、关于报告事项
第十条陈设课职务如左:
一、关于编列事项
二、关于保固事项
三、关于修正事项
第十一条庶务课职务如左:
一、关于会计出纳事项
二、关于匠作物料事项
三、关于本科纠察事项
第十二条各课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关于审查各事,另行组织评议机关,协赞进行。
第十四条本所如有应行调查搜辑之事,所长得酌向保存古物协进会征集意见。
第十五条其他未经事宜,应由所长查酌,随时呈请总长核夺办理。
第十六条每届年终,应由所长将陈列物品造册及办理成绩报告于总长。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注:引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文化),第269—270页。
保存古物协进会章程
(中华民国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内务部令第七十二号公布)
第一条本会为筹办博物院之预备,暂时附属于古物陈列所,专事征求中国历史上应行保存之古物,以协赞陈列所之进行。
第二条本会组织如左:
一、会长
二、名誉会长
三、会员
四、名誉会员
第三条会长一人,由内务总长聘请,综理会务。
第四条凡中外博古专家,夙具宏愿,对于本会有特别补助者,得由内务总长聘为名誉会长。
第五条会员由会长介绍入会,分任会务,其会员员额及其资格,须经内务总长认可。特致聘任书。
第六条名誉会员无定额,由会长及会员介绍,经内务总长认可入会,参与会务。其有以家藏古物,愿供国家博物院或陈列所永久保存,经本会审查认为有公世之价格者,得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凡为本会会员,均为义务职,不支薪俸。
第八条凡会员对于本会有所发明及实力赞助者,得由会长报明内务总长给与名誉褒章。
第九条本会组织如左:
一、调查部
二、评议部
三、建设部
第十条调查部掌关于征访搜辑事项。
第十一条评议部掌关于审查鉴别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部掌关于建筑陈设计划事项。
第十三条每部设主任一人,由会员公推,主理其事。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及职员会议两种。
第十五条全体会议由会长召集,凡属本会会员均得与会。
第十六条职员会议,由部长召集开本部职员会。
第十七条各部有应联合研究事项,由会长召集开全体职员会。
第十八条本会应行开会事项如左:
一、内务总长交议事项
二、古物陈列所交议事项
三、本会会员提议事项
四、会外各机关或个人建议事项
第十九条关于前条第三、第四两项之应否开会时,由会长酌定之。
第二十条全体会议每季举行一次,会期由会长酌定,先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职员会无会期,由各部主任随时通告举行之。
第二十二条本会对于第十八条第一、二两项讨论结果,应由会长分别报告于内务总长及古物陈列所。
第二十三条关于第十八条第三、四两项讨论结果,应由会长报告于内务总长,并知照原提议、建议之机关及人员。
第二十四条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注:引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文化),第270—272页。
大总统限制古物出口令
(中华民国三年六月十四日发布)
大总统申令:
中国文化最古,艺术最精,凡国家之所留贻,社会之所珍护,非但供考古之研究,实关于国粹之保存。乃闻近来多有将中国古物采运出口者,似此纷纷售运,漫无查考,若不禁令重申,何以遗传永久。嗣后关于中国古物之售运,应如何区别种类,严明稽察,规定惩罚之处,着内务部会同税务处分别核议,呈候施行。并由税务处拟定限制古物出口章程,通饬各海关一体遵照。至保存古物,本系内务部职掌。其京外商民如有私售情事,尤应严重取缔。着由各地方长官实行禁止,以防散轶,而广流传。此令。
注:引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文化),第185页。
内务部为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致各省民政长训令
(中华民国五年三月十一日内务部公布)
各省民政长:
案查国务院函开:准外交部印送译就亚洲文艺会书记马克密所拟保存中国古物办法原函及字林西报批评专件到院。院内报称:该会之热心民国,并谓中国古物以龙门地方为可贵,现已半就毁坏。其四川、陕西、云南、福建等省,亦多就凋残。非得政府禁令,不易保存等语。查前代石刻,于历史沿革,文化变迁均由关系。我国古器留遗甚多,公家向不知护惜,一任射利之徒,窃取私收,转相运售。无知者又或任意毁坏,该会报纸所论各节,确系实情。且中国古物,本国不能自保,而令外人设法保存,尤非国体所宜,应严申禁令,设法保存,免使彝器文献尽沦域外。等因。到部。查中国文化开辟最早,山川名胜,古迹具存,历代以来,祠墓碑志,画像题名,随在多有。考证古今,动关历史,不仅如该西报所称各处毁坏可惜,合亟令行该民政长查照,通饬各属于该管地方,所有前代古物均应严申禁令,设法保存。如有窃取私收,转相运售,及任意毁坏情事,一律从严究办可也。此令。
注:引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文化),第197页。
保存古物暂行办法
(中华民国五年十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公布)
历代帝王陵寝,先贤坟墓,在前清时曾由地方管出具保护无误册结,年终报部。然奉行不力,徒成具文,应有各属地方官于历代陵墓设法保护,或种植树株,围绕周廊;或建立标志,禁止樵刍。其有半就淹没,遗迹仅存者,又宜树之碑记,以备考查。
古代城郭关塞,壁垒岩洞,楼观祠宇,台榭亭塔,堤堰桥梁,湖池井泉之属,凡系名人遗迹,皆宜设法保存。其有关系地方名胜者,应有地方官或公共团体筹资修葺,以期垂诸久远;其于历代有关,足资考证者,亦宜树之碑记,勿使湮没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