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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两港的内在制度

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内在制度有四种类型:习惯、内化规则、商业习俗和礼貌、正式化内在规则,前三种为非正式的内在制度,后者为正式的内在制度。违反内在制度通常会受到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非正式惩罚,但也有各种执行内在制度的正式惩罚程序。本节首先对两港的洋行设立和外商投资情况进行比较,进而从行会、商业习惯、商人和政府的关系等内在制度分析其差别形成的原因。

一、两港洋行和外资数量的比较

在上海开埠后的第一年,即1844年,上海就有英美等外国洋行11家,其中包括当时最著名的仁记洋行、怡和洋行、颠地洋行等。1854年,外国洋行数增加到120余家,1876年左右,上海的外国洋行发展到200多家。

多。据20世纪30年代初日本商会陈述书的数据,上海所有从属于对外贸易的洋行,约有700家,雇用外侨约9000名,华人约60000名,此外尚有华人商肆,与对外贸易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其所雇用人员,更不可以数计,上海总有外国银行27家,外国水险公司67家,外国火险公司136家,“此皆与对外贸易之发达有重要关系”1850年上海有成年男性外侨141人,1859年增加到408人,而在宁波,1850年仅19人,1859年也仅49人,在上海的成年男性外侨人数远远超过了在宁波的人数,且增长幅度很大,上海成为除香港外成年男性外侨最多的城市。

到1871年底,在宁波居住的洋人共计82人,商行11家,居民中有官员24人、商人17人、专业人员3人、各级传教士28人、引水员5人、店主5人。有1家银行,即汇丰银行。此外,有海上和火险保险公司10家的代理。

家、美商3家、德商1家。

在宁波的一家法商奥特兰洋行和另一家美商麦卡士林洋行把总店迁往上海;另外还有一家总店在镇江的华莱艾洋行则来宁波成立一分行。而据1882年至1891年《浙海关十年报告》的统计,这10年间从事贸易的洋人数目大为减少。1882年时在宁波经营业务的6家洋行已在这10年中退出,即考依特洋行、戴维森洋行、赫德森洋行、迈尔洋行、小沙逊洋行,以及老沙逊洋行。在这10年中另外两家新开业的洋行也已停止业务。到1891年年底,只有两个外国机构设在宁波,即瓦德曼洋行和库尔赞。太古洋行驻有代表管理太古轮船公司的航运业务。有一家外国机构存在,但无洋人代表。进口和出口几乎全部掌握在中国人手中,洋人已放弃竞争。外国商团内仅有两个或三个人而已。1911年,在宁波的英国人约有140人,除了10人外其余都是传教士,在宁波只有1家英国公司。波侨寓的外国男女幼孩共计213人,洋商行号共9家。和上海相比,在宁波设立的洋行无疑少了很多。

两地的外商投资也相差悬殊。最早的上海近代工业大多是由外国人投资的,外资工业在上海近代工业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在1894年至1936年间,外资工业资本在工业资本总额中的比重呈不断上升的趋势,1894年即《马关条约》允许外资在通商口岸投资办厂的前一年,外资工业资本占总额的61.69%,此后不断上升,到1936年即抗战爆发的前一年,比重已经上升到71.09%,由此可知,外资工业资本在上海工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另1931年各国在华商业投资中,上海占总额的46.44%,说明有接近一半的外国商业资本是投资到上海的,而尤要注意的是,1905年日俄战争后日本对东三省大规模的经济掠夺,1931年日本在华商业投资总额为874.1万美元,其中在满洲就有550.2万美元,占日本在华商业投资总额的62.94%,如果考虑到日本为了战争而对中国东北的殖民掠夺和投资,则可知各国在上海的投资比例是非常高的。

如前所述,近代宁波的工业并不发达,仅有的一些工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本地的商业资本和在上海的宁波商人的投资,如永耀电力公司、恒丰布厂、万信纱厂等大多为上海甬籍同乡的投资,几乎没有外资在宁波投资办厂,这也是和上海一个很大的不同点。

二、行会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为什么近代上海的洋行不断增多,在宁波的洋行却不断减少,其中有些还转移到上海去经营?为什么在上海工业资本中,外资占了2/3左右,而在宁波的工业资本中几乎没有外资?

白吉尔注意到活跃于通商口岸与内地之间的商业流通渠道仍然由中国商人控制。在中国的商业体系中,外国人控制着海外与中国通商口岸之间的贸易;中国人掌握着通商口岸与内地之间的贸易。中国人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外国人的商业机构和商业目的服务。因此她认为,在中国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即东部和东南沿海的一些大城市)接受了外国的直接影响。宁波虽是最早通商的五口之一,但是主要的商业渠道仍被行会所控制,贸易往来主要通过在上海的宁波帮和在宁波的宁波商人、福建商人等进行。因此,外国对宁波的直接影响不可高估。此外,除了白吉尔所说的中国人掌握通商口岸与内地之间贸易外,其实沿海小型的通商口岸和大型的通商口岸之间的贸易,大部分也是被中国人所掌握的。

《中国商务志》分析认为洋商对中国内地情况不熟是内地贸易被中国人控制的原因:“欧美货物输入上海、香港者,全在洋商之手,支那人略不问闻;其货物自上海、香港而更输入内地者,其权概握于华商之掌,外商虽有相干者,其业亦甚为微薄,恰若各国输入货物于日本横滨、神户者,其业全由外国人之手,而自横滨、神户二处之货物输入内地者,其商权全握于日本人之手也。盖支那商人欧美诸国市场之状况,多不知悉,故无自欧美直输之能力,而外商则于支那内地之情状,不若支那人之知之深,其情异,故其势异也。”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却无法解释同时开埠的上海、宁波两地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差别,而且如第一章所述,在对外贸易方面,宁波拥有更悠久的历史,和外国人的接触也比上海早很多。

影响企业区位选择的因素包括两部分,传统文献强调的因素大多是反映地区所能给予企业的比较优势,包括自然条件、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的资源禀赋、资本和劳动力等。另外的影响因素来自于外部性、递增的规模收益等所造成的集聚效应。这些因素在前几章中都有所涉及。其实影响企业区位选择的因素中很重要的还有制度因素。除了上文所说的外在制度外,内在制度也在发挥影响。这其中行会在近代宁波经济活动中的影响非常大。

有学者在分析近代上海对外贸易中心地位的形成中把广州和上海进行比较,认为开埠通商之后,广州失去了政策性的特殊保护,利益受损的传统势力千方百计地维护旧有的制度,以挽救其垄断利益,因此恶化了广州的对外贸易环境,增加了制度创新的成本;上海作为新开放的口岸,社会风尚受传统势力束缚较少,对待西方人的态度较为理性,从而大大降低了西方人进入上海的预期风险。班思德在分析上海对外贸易发展的原因时,也持相同的观点:“江宁条约成立数年间,条款之施行,实际仅限于上海一隅,其余四埠,则不啻视同具文。缘当时福州,并无对外贸易可言,厦门宁波两埠之商务,范围又至渺小,若夫广州,则华人不允洋商入居城内,既甚坚决,官宪复墨守成规,极尽限制商务之能事,独侨居沪埠之洋商,有充分行使条约赋予便利与特权之机会”,上海的“华洋商人友好无间,非如粤埠华洋人民积有芥蒂,遇事有不能融洽之虞也”。

在浙江,人们对待洋人的态度和上海相差不大,“本省(浙江省)对待洋人的感情一般来说是友好的,或者至少是不偏不倚的。排外运动在本地很少有积极公开的同情者,而仅有一两次曾有过敌意示威游行的担心”。曾有在五口通商城市传教经历的英国人施美夫也认为“宁波居民的特征是中国民众令人喜爱的样本。与外国人打交道时,他们通常显得尊敬、友好”。

在宁波,虽然没有发生像广州那样的反入城运动,对外人也颇为友好,但是宁波商人是以善于经商闻名于世的,宁波商人(包括福建商人)及行会垄断了宁波的商业贸易,宁波“进口之洋货主要都由上海转运而来者,而直接运来之洋货其量并不大。所有洋货进口业几乎全由华商操纵,他们也习惯于从上海去购洋货比直接向国外进口方便”。这样就使得洋行无利可图,外国洋行数量不断减少,即使《马关条约》允许外资在通商口岸投资设厂后,外人对投资宁波也不再感兴趣,宁波港从外向化走向内向化。

《中国商业政治地理大全》认为在江宁条约规定五口通商时,关于是宁波还是上海将会成为主要的经济中心有很大的争论。但是绝对保守的宁波行会把外国人排除在贸易之外,而上海具有某种优势,获得了胜利。于是宁波成为一个几乎所有的外国贸易和大部分的国内贸易都要依靠上海的港口,非常偶然地从日本或香港来或去的轮船会来到宁波港。同时,所有的汽船每天会从上海来回。芜湖和杭州的相继开埠又侵夺了宁波的贸易。由此可知,宁波行会把外商排除在外,不利于宁波港的发展。

以当时宁波港进口量较大的布匹为例,19世纪六七十年代,宁波的棉制品和毛织品进口全操纵在华商手中,他们有效地防止洋商分肥。其原因有以下几种:第一,由于宁波毗邻上海,商人采购物资,往往搭乘轮船到上海去采购。每天从宁波和上海都有两艘轮船对开,当地商人搭船只需花一元五角,来回一趟只花三元。商人除了在上海有点小费用以外,没有什么别的开支。这样他就能把他所付出的佣金节省回来……火轮行船的速度和航期的准确便利了宁波商人到上海进货。第二,宁波帮在上海的匹头业中人多势众、财大气粗,他们对家乡这一市场的遥控已是得心应手。由于血缘、乡缘等的关系,在宁波的商人和在上海的宁波帮之间所进行的经济交往,能节省搜寻成本、协议成本、订约成本、监督成本、违约成本等,从而使交易成本下降。第三,在宁波的匹头商人成立了一个行业公会,并与厘金局合作,订有优惠条款,所以除洋商外,凡经营匹头业的货商均是公会会员。表面上看洋商也能取得洋货入内地验单,“进口厘金”也能照付,但内地商人如与洋商进行交易,则会受到行会的集体抵制和惩罚。第四,宁波商人又通过一些优惠条件从上海进货和向内地推销,那些上海的匹头大商人与宁波的匹头商或以易货或以照管待机等手段联盟,以至生意兴隆,利市三倍,而洋商则无这种优惠条件。宁波商人在把洋货运入内地时打着洋人旗号办理入内地验单,从而享受子口半税的特别优待。

彭泽益在研究19世纪后期中国城市手工业商业行会的重建和作用时,也注意到宁波匹头商人对贸易的垄断:“宁波的匹头商人组织公所,以垄断该口贸易,它不仅可以拒绝同任何洋商进行贸易,而且还因向官府认捐包厘(据说,每月由公所交给厘捐钱一千串或银585两),享有各项权力。70年代中期,宁波匹头贸易完全掌握在中国行会商人手中。由于华商能从上海直接进货,两地间交通方便,运价又低,结果他们就不愿与宁波的洋商贸易,80年代初,宁波每年匹头贸易额达一百万银两。”

在宁波,行会的势力非常强大,除了上述布匹外,行会还控制了大宗洋货如鸦片、五金、糖等的进口和棉花等土货的出口。五金都是直接从上海五金商(几乎全操纵在宁波老乡手中)那里以现金购买来的,这样就比赊账要便宜些。五金运抵宁波后,再赊账发往内地,而且赊欠时间也较久,一般可拖两三个月才付现。铅以及其他五金的处理也大致如此。糖业也尽由华商一手包办,洋商无法插足;从宁波进口的绝大部分食糖是用民船运来的,洋轮运来的极少。从食糖来看,水脚、税收以及由民船运载方式等均比洋轮便宜、合适。自1874年到1877年,洋货入内地红糖验单已从6700担减至2600担。

行,这些棉行又转手卖给五六家大的宁波棉商,称之为“棉庄”。宁波的洋行只准从棉行那里而不准从棉农那里收棉花,这是协议规定的。

行会对商业的控制,特别是“联合抵制”行动令洋商大伤脑筋。宁波进口的豆饼等产品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民船复出口至温州或其他非通商口岸的。1868年民船业主们曾联合起来,胁迫宁波当地豆业进口商拒购洋轮进口的豆类,导致两艘载运豆饼的洋轮迟迟无法找到买主。事后道台曾颁布运载豆类豆饼的洋轮有权经营豆类物品的告示,但碍于进口商态度坚决,也就无可奈何了。由于抵制坚决,最后两艘洋轮上的豆类只得低于市价处理了事。此后数年内已不见洋船运豆类进口了。

宁波的鸦片业几乎全部掌握在福建和宁波商人手中,而且这些商人在地方上的权势甚大。1884年,行会承包了宁波地区的鸦片内地税,为了将这种鸦片置于其绝对控制之下,他们规定除了本行会成员外,中外进口商不得卖鸦片给任何人。曾有一名汕头商人试图在宁波开设一家鸦片烟行,立刻遭到福建商人的拒绝,而且暗中连宁波商人和洋行也都拒绝与汕头商人往来。中国传统行会的主要经济功能与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划一手工业产品和商品的价格、规格和原料分配;控制招收学徒和使用帮工的数量;限制本行商店、作坊开设数目和外地人在本地开店设坊;规定本业统一的工资水平。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业内和业外的竞争,维护同业利益,同时也对中国传统手工业和商业的运作具有某种规范作用。旧式行会的主要经济功能是限制同行间的竞争,保护本行从业者的利益。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会得以产生并存在下来,是专制主义在经济领域的延伸。张其昀先生认为开埠初期,外人“对于沪甬二埠本无轩轾,嗣因宁波商人保守旧习牢不可破,上海则‘新发于型’,又当大江吐纳之口,规模宏远。于是外洋汽船不复往来宁波,宁波之对外贸易,须间接经过上海”。这一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行会规定任何成员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与外商交易,这实际上相当于全部禁止,即受到“联合抵制”的惩罚——禁止一切与受到排斥的商家进行交易的活动,这是一项扩及一般当地商人的禁令,尽管他们并非行会成员。虽然在外商看来,这是对诸多条约意旨的违背;但是当时的领事库柏也承认,抑制这一弊端是困难的:“除了那些迟钝的受害者举出证据反对行会外(毫无他法——原注),因为这些机构不仅符合中国人的常规,而且对各省政府而言是便利的,甚至是他们的利源。”

历史制度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夫纳·格雷夫曾研究了10世纪至14世纪地中海地区的马格里布商人和热那亚商人。马格里布商人是信奉集体主义的穆斯林移民,他们在从事远距离贸易时仅从马格里布商人中选择雇佣贸易代理人。格雷夫的研究认为马格里布商人形成了一种有利于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封闭的“联盟”,联盟的成员雇佣其他成员或被其他成员雇佣,而非联盟的成员则无法雇佣联盟的成员或被联盟成员雇佣。维系马格里布商人交易合约执行的机制是一种非匿名者之间的人格化交易机制,即一旦有某个贸易代理商出现欺诈行为,整个马格里布商人联盟将对他作出集体性的永久和彻底的惩罚。格雷夫将维护这一人格化交易方式的制度称为“多边声誉机制”(MRM)和“多边惩罚机制”(M PS)。

的“联合抵制”和马格里布商人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旦行会成员与非行会成员包括洋商进行交易后,就会受到集体性的惩罚,洋商与当地商人交易后,“当地华人就会手捧烫山芋样遇到一大堆棘手问题,不是罚金就是七七八八名目繁多之税捐接踵而来”。

诺斯认为内在制度在发挥作用时往往要依靠歧视和排外,必须对外部人和内部人有所区别。只有那样,实施排挤的惩罚措施才可行。商人和金融家们经常建立复杂的内在规则体系作为其业务活动的基础,并通过将网络的益处限定于网络成员的办法来执行这些规则。无数人加入了这些基于内在制度的网络,这些网络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大量高风险生意。但是,只有在参与者人数有限且违规者能被排除掉的前提下,这些网络才能起作用。因此,排外性和小规模是这类网络中的内在制度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在某些环境中,这一点也为各种垄断和排除有益的外部竞争者铺平了道路。在个人网络式的贸易和金融业中,非正式的内在制度只能将经济发展推进至一定的水平。超过这个水平后,外在制度和起保护作用的政府就显示出了规模经济,并能保障所有进入者都能获得公正、开放的市场机会。宁波的行会就是通过会员和非会员对商人进行区别,从而使内在制度发挥作用的。行会还通过各项措施如下文将要分析的包税制、赊购制等为会员提供税收优惠和运输便利,使会员能在较低的成本下进行大量高风险贸易。

其实,在上海的布匹等贸易中也有行会的存在。上海的布商、布贩、代销店、布店都在匹头公所掌握之下。公所与官吏合办运往内地市场应纳的厘金;向所有布商等征收各项摊派款项;公所联合全体会员共同出具保结,不得破坏,否则将负严重责任。公所甚至命令所有本地布贩按公所定价出售布匹,如发现不按公所定价售布者,无不课以重罚。

然而正如诺斯所言,在个人网络式的贸易和金融业中,非正式的内在制度只能将经济发展推进至一定的水平。超过这个水平后,外在制度和起保护作用的政府就显示出了规模经济,并能保障所有进入者都能获得公正、开放的市场机会。内在制度在两港的发展中起到一定作用之后,外在制度就会起更大的作用。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在官方指定港口、海关的制度创新、租界对产权的保护等方面,上海港比宁波港具有更强的外在制度优势,这也是近代上海港发展迅速、宁波港则相对滞缓,以及外商纷纷在上海而不是在宁波投资设厂的重要原因。下文还要进一步分析,随着苏伊士运河的开通和海底电缆的铺设,外国中小商人大量进入上海市场,上海的贸易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竞争更趋激烈,这也引起了内在制度的变化。

三、宁波商人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宁波的布匹、鸦片、五金等行会还和地方当局合作,实行包税制,取代了过去按固定年率征收各种货物厘金的做法。

宁波匹头业公会实行包税制,每月缴厘金局1000吊铜钱(折585海关两),作为棉制品进口厘金的折算,毛织品缴125海关两。不论是宁波当地消费或运入内地,都必须每月如数缴纳。如果匹头要运入内地,由公会代表到海关办理入内地验单等手续。此外这些洋货匹头一旦运抵内地目的地时,宁波匹头行业公会每月就向当地缴纳地方厘金(又名“落地捐”)1050吊铜钱(折614海关两)。1877年,宁波进口匹头总值几乎已达150万海关两。除了进口税以外,还缴了子口半税,计为12853海关两,而进口和内地厘金折算每月为1324海关两,全年则为15888海关两。这样,匹头进口入宁波后,不论是当地消费或运往省内任何地点的税金,合计为28741海关两,不到总货值的2%。

鸦片的厘金在浙江省也交由私人包税。包税人是宁波当地人,其鸦片包税办公地也在宁波。宁波的鸦片包税人以每年15万银两向省政府承包了这一笔税。洋药公所是宁波31家鸦片行所成立的行会。该公所承包全部鸦片厘金并向有关部门禀报其采购的所有情况。凡是洋药公所会员可将其鸦片运往省内任何地点而不再缴纳厘金。海关报告认为该公所自成立之后,“会员满意,一切顺利”。包税制的推行可以使省当局每年有一笔缴纳快捷、数额确定的财政收入;同时,那些行会又可排除外来竞争,确保同业垄断。他们以少额多征、保持一定时间间隔等形式,把所征之税平均分摊于每个商号的营业量,在一个包税区中征收。由于包税人可以一直依赖官府给予的支持,就使得那些非行会成员根本不可能去经营要包税的特殊货物。

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省政府采用包税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省政府以固定的工资雇佣征税人员,让他们直接征税并上缴国家,就必须运用监督机制来对纳税人进行监督、识别及惩罚那些不合作的纳税人。但是在近代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很低、测量技术不发达、通讯与交通技术落后的情况下,监督纳税人的交易费用是非常高的,因此采用包税制具有合理性。对于行会采用包税制也有诸多好处。首先,匹头行业公会和省当局议定的税额并不是信手拈来的,而是根据进口数量折算出每件棉制品的应缴额;其次,实行包税制后,可以省去沿途各项证明等烦琐的检查,节省了时间成本,也避免了拆包卸货等对货物的损害;再次,更重要的是,实行包税制后,在税金上有许多的优惠,这样就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避免非行业会员的竞争。宁波匹头行业会馆的会员“尽系当地华商,洋商就非匹头行业公会之会员,当然也就享受不到厘金局之优惠,更无法与之颉颃”。

当然,行会和省政府合作采用包税制,对洋商等则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浙海关十年报告》显示在1882年至1891年间外国利益在衰退,之后十年,这种趋势仍在继续,“如同其他较小通商口岸一样,中国同业公会的权力、缺少对外国的直接交通以及洋人财产转移为华人所有,都使洋人利益直线衰落”。同期的十年报告还认为,如果去除目前在当地和内地的苛捐杂税,并实行一种对轮船和民船载运货物公平的关税,这将给贸易一个大的推动力,并且可使洋商在20世纪60年代忍痛割爱放弃的贸易,重新恢复起来。

这种情况并没有出现。

有学者注意到晚清时期的工商领域里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控制与利用”现象,即专制国家想方设法控制民间经济组织,会馆、公所则在封建政府的庇护下维护其权威。宁波地区的行会和政府间也存在这种现象。公共权力与私营经济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相互结合,不断渗透,形成了一张区域性的“不可触摸的网”,阻碍了宁波经济社会的对外开放。贺水金认为开放是近代上海崛起的起点,也是近代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快速提升的支点,是有一定道理的。柯文认为近代以来,西方人首先在中国沿海建立的据点及周围地区,逐渐发展出一种文化:它在经济基础上是商业超过农业,在行政和社会管理方面是现代性多于传统性;其思想倾向是西方的(基督教)压倒中国的(儒学);它在全球倾向和事务方面更是外向的而非内向的。但是不能对沿海通商口岸一概而论,并不是全部通商口岸在全球倾向和事务方面都是外向的。如上所述,宁波虽是沿海通商口岸,但在发展态势上是内向化的。

由于外商在宁波无法获利,其贸易和投资的重心转向上海。这对宁波港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外商的撤离导致直接对外贸易的减少,使得远洋航线的设立毫无必要,进而无法推动港口硬件设施的提升,这就使宁波港无法突破上海港的支线港地位;另一方面,外商在对外贸易方面无法获利,必然影响他们对宁波其他产业的投资,宁波在商业方面看似繁荣,但从整个经济运行状况来看,在产业发展方面一直“锁定”在商业领域,在工业等方面未有太大的突破,势必影响到港口功能的发展和提升。

四、制度的路径依赖

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增强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增强。诺斯指出,“历史表明,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如果弄得不好,它们还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下。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增强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总比另辟蹊径要来得方便一些。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利益因素。一种制度形成以后,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有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或者说,他们对这种制度(或路径)有着强烈的需求。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进一步的改革,哪怕新的体制较之现存体制更有效率。如果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形成以后,制度变迁就可能变成“修修补补”的游戏了。正如诺斯所说,既有方向的扭转,又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

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社会中存在着各种由特殊人际关系编织而成的“圈子”,个人或企业可以很容易地以较低的交易成本与同处一个“圈子”内的其他个人和企业达成交易,乃至得到无偿帮助,而与其他圈子的个人或企业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则需支付额外的成本。上述近代宁波和上海的行会即是这种由特殊人际关系编织而成的“圈子”,在这些由血缘、乡缘、业缘等因素组合在一起的行会中,商人可以节省很多交易成本,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的开展,这也就是诺斯所谓的人格化交易。人格化交易是“建立在个人之间相互了解基础上的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由于人们的知识水准低,经济规模小”,与之相对的是非人格化交易,“意味着我们对交易的另一方没有任何个人了解,我们不能以任何个人形态来区分交易对方”。

在近代宁波经济生活中人格化交易占主导地位,宁波商人从在上海的宁波老乡那里进货,把货运到宁波后,通过行会成员再把货物向内地销售,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洋商对贸易的介入。由于宁波商人能在上海的宁波老乡那里获得较为便宜的货物,在运入内地的过程中,包税制的实行又使得税率方面有很大的优惠,省去了路上各种烦琐的手续,并且洋商也无法进行竞争,因此在这样一种几乎垄断的情况下,形成了制度的路径依赖。

在上海情况则有所不同。虽然上海的中国商人之间也盛行人格化交易,但中国商人内部是行会和帮会在起作用,在中国商人和外国洋行之间买办则起了很大的作用。随着贸易的开展,在洋行中通晓中国语言(包括写和讲)的雇员人数不断增加,但洋行最后不得不完全依靠其买办为买主作担保,并由买办自己冒风险保证洋行免于损失。《江海关十年报告》认为:“正是这一点,而不是语言困难,使外国商人在同中国商行打交道的利润要打一个大折扣。即使是过去被认为无可怀疑的具有高水平的一些买办,在许多事例中也变坏了。”因此可以说,在中国商人和外国洋行之间,带有浓厚人格化交易色彩的买办制度对中外贸易的开展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19世纪70年代前后,随着苏伊士运河的开通和海底电缆的铺设,上海的贸易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苏伊士运河的开放和电报线路的建成“为东方的贸易开辟了新的时代时,他们(商人)或许也感到了一种强烈的引诱,即在没有充分考虑商业经济的不变规律的情况下,就想立即利用这些新的事物”。由于轮船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行速度大大缩短了商业冒险的时间,同时也因为电报使亏损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吸引了以前由于缺少资金或贷款而被排除在这个贸易行业之外的许多竞争者,从而促进了贸易的开展。因为资金周转速度加快,有小额的资金就足够了,同时也更容易获得信用贷款,这些因素导致竞争加剧。在苏伊士运河开通以前,一般需要6个月才能把货物从中国运到英国,由于东西方距离遥远,少数几家洋行实际上形成了贸易垄断的局面,这种情况在运河开通之后一去不复返了。

1882年至1891年的《江海关十年报告》认为,早期在上海经商的是一些掌握大资本的人,他们把大量货物运到上海寄存待售,或者买进货物,运回本国去寻找市场。现在,大量的、愈来愈多的外国产品是通过支付佣金购买的,订货单用电报发至国外,银两价格和汇率在订单发出前就已确定。同样,大量进行的蚕丝贸易也是来自欧洲的订货。向中国商人的购买事务,直到交易的账款已经确有支付安排,规定的费用连一便士都结清时才告完成。每日每小时在波动的外汇兑换率,使这样的做法成为必要,这种制度便于小资本或是几乎无资本的人进行贸易;它促使人们在商业中进行激烈的竞争。王韬也注意到商业方式的变化:“自泰西诸国与我中朝通商立约以来,三十余年间,贸易场中前后情形迥尔不同。前日之为洋商者,拥厚资,居奇货,志高气豪,非重酬巨款,不足以入其目,动其心,几有俯视一切之概。今则争利者日多,趋利者日众,船舶之价日贬,运载之费日减,西来一切货物日渐薄劣,而其值较之于前亦少四五倍。锥刀之末,无不群焉赴之,如蚁之附羶,蝇之慕腥;而举止气焰亦似不若从前之倨侮矣。”上海贸易方式的变化导致商业贸易的准入门槛降低,中小商人有更多的机会进入上海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在宁波,由于路径依赖,贸易还控制在中国人手中。

诺斯认为制度改变的原动力,根本上是由于组织之间竞争的加剧。随着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贸易方式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小洋商进入上海市场;同时,大批华商从前是在上海派设代理人,现在都亲自到上海采购。在上海开展贸易的中外商人增多,竞争加剧,以及本章第一节所述的上海各项外在制度如租界对产权的保护、公司制的确立、下文所述的会审公廨的设立等导致制度的路径依赖发生转变,原来的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转型。

非人格化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交换形式。在这种形式中,由于超越了个人之间、企业之间的特殊纽带,交易对象有着广泛的选择范围。他可以是长期合作的伙伴,也可能是从未有过交易的陌生人;既可以是本地区的,也可以是远方的。除了经济的制约因素以外,交易主体之间不存在障碍和歧视。自主交易、充分竞争、自由流动和机会均等是非人格化交易的基本特征。但是这些基本特征需要以严格的制度约束作为实现条件。成文的并得到社会权力机构实施保证的正式制度则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在这一严格的制度约束下,每个人事先就会知道其他人对他行为的反应,从而大大减少了个人决策中的不确定性,交易合同的可信程度也大大提高;当交易双方都知道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进行起诉并使违约方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时,那么签订合同之前就不必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详尽的调查,也不必对履行合同的每一步都进行监督。因此,对“事后社会惩罚”的预期足以使人们更多地以合同的方式与许多陌生人进行交易,而不必把交易局限在自己熟悉的、了解的人们之间。

林康侯把上海市场的交易方式划分为三个阶段,在前两个阶段即以物易物阶段和以货易物阶段,主要依靠信用;在第三阶段,由于华洋交往,贸易复杂,开始依靠法律手段来保障贸易的正常进行:“我国商场,素重然诺,在昔以物易物之初,蚩蚩者氓,抱布贸丝,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姑毋论已;即进而至于以货易物时代,商业往来,盈千累万,亦只凭一言为定,固亦甚少争执也;其后人事日繁,乃不得不以法律为救济之道,然诚实之辈,犹以信用为根据,迨夫与世界交易以后,事事物物,必依照法律,署券立约以为信。”樊卫国也认为上海的各类工商企业丛集,彼此竞争激烈,而内地的传统牙行、公所、会馆等仍有强大的势力。在民国时期的上海,西式的商务活动规则已大致被接受并成为主流式的市场规范,而在内地传统的市场习俗根深蒂固,占据支配地位。

在上海,除了法律之外,商业习惯也非常受重视,被称为不成文法律:“上海商务发达殊早,华洋往来,又甚复杂,我国往昔既未有商法之颁布,故商界之习惯,即公认为不成文之法律。”由此,作为上海市商会秘书的严谔声编辑了《上海商事习惯》,以补法律之不足。总体上看,在上海非常尊重契约,“契约上关系,惟以商务关系间之相互信用为基础,并重视契约之神圣,商业之经营乃能顺利,且应有不受政治干涉之司法机关,以保障此种商业间之关系”。

会审公廨的设立当然分割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但对于租界却有着现实意义。通过这个正规的专门性的法律机关,华人之间、华洋之间的大量窃盗斗殴、钱财争执、生活纠纷获得司法处理,不仅解决了案件本身,同时还潜移默化地促成了近代法制概念在社会上的形成,法律影响扩大,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治安的改善和社会秩序的稳定。Stephens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廨员努力为解决争端制定了一个事先确定的透明与严谨的准则,并建立起一个按照西方法学模式、由固定的、普遍的原则所组成的法治框架,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常常缺失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引入中国。随着法制意识的增强,在交易过程中,法律惩罚逐渐成为交易双方主要的约束力量,而道德准则、价值观念等非正式约束则起辅助作用。虽然在近代上海,人格化交易仍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进行,但已经开始突破路径依赖,向非人格化交易转型。市场的扩大、贸易的拓展、法治意识的增强、产权制度的确立和保护都会导致人格化交易方式向非人格化交易方式的转变,作为市场经济特征的非人格化交易又会对市场和贸易扩大起促进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的对外贸易不断繁荣,从而促进港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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