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经济委员会
根据省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的部署,省政协和长三角(浙江)民营经济研究会联合开展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专题调研。调研组由浙江省政协主席、长三角(浙江)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李金明担任组长,浙江省政协副主席、长三角(浙江)民营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玉娣,安徽省政协副主席、长三角(浙江)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卢家丰分别担任副组长。
这次调研是对2009年省政协“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重点课题调研的进一步跟踪深化,也是长三角(浙江)民营经济研究会成立以来首次开展的调研活动。调研组由浙江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安徽省政协经济委员会、长三角(浙江)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会有关人员组成。2010年9月至11月,调研组着重对我省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温州、台州及其所属的瑞安、玉环等市县和上海、江苏、安徽及苏州、铜陵等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非公经济36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考察,并参与了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就相关问题在杭州、宁波、台州等地的调研。调研期间,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各地政府的情况介绍,与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五十多位民营企业家就“非公经济36条”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民营经济(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以及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对策措施等,进行深入的座谈、交流和探讨。
一、长三角地区民营经济的现状及特点
(一)民营经济已成为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最活跃的地区之一。2005年,沪苏皖浙个体私营企业总户数达到631.91万户,总注册资本2.21万亿元,占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的33%。2004年度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沪苏皖浙民营企业占64%。
2005年,浙江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达到208.57万户;民营经济已占全省GDP的70%,新增就业人员的90%,外贸出口总额的40%,财政收入的50%以上,主要指标已连续多年位于全国前列。一是在国内外打造“浙江人经济”。目前,在国内外创业的浙商约500万人,其中国内400万人,投资6400亿元,2005年营业收入超过1.3万亿元。市场无疆界,“浙江人经济”在国内外悄悄地形成。二是坚持“贸工互动”发展模式。全省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块状经济有360个,超过300亿元有14个;各类商品交易市场4000多个,2005年成交总额7000多亿元,连续14年名列全国前茅。
上海市着力打造长三角“总部经济”。利用上海市国际商业、外贸、金融、科技中心的区位优势,吸引长三角地区一大批民营企业。目前,浙江民营企业在上海从业人员共有20万人,规模以上企业达6万家,投资总额近2000亿元。上海复星高科、龙元建设、杉杉等一批浙江民营企业总部纷纷落户上海。
江苏省以扶强扶大为重点,促进集约发展。全省已形成221个产业集聚区,其中规模超百亿的有18个;共有104家企业入围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并有5家进入前10强;每年有近5000家微小企业加入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行列;全省共有上市公司40多家,仅江阴市就有上市公司18家,并争取至2007年底推动100家民营企业完成境外上市。
安徽省大力发展民营企业。2005年,全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到121.64万户;私营企业平均每天新增50户,中小企业增加值将保持13%,增长速度仅次于山西、辽宁和上海,位居全国第四。
(二)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
江苏省改对外招商引资为对内招商引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浙江在苏民营企业数已占江苏省民营企业的1/3以上,占南通市民营企业总数的1/2以上,温州企业家在昆山市的数量已经超过台商。2005年,江苏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到226万户、从业人员1205万人、注册资本7830亿元,数量均超过浙江。
安徽省发挥后发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一是充分发挥土地、劳动力等资源优势,吸引外资来皖投资创业。2006年前三季度实际利用外资16.98亿美元,已超2005年。其中合肥新批项目合同外资已超过6亿美元,增长188%。世界500强中有30家在安徽省投资了36个企业。二是安徽省利用4市纳入南京都市圈、借道融入长三角后,大力发展民营企业,面向长三角招商引资。明确提出对外学习广东江浙,建立互动、联系、对接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资本对接;抓住浙江经济“腾笼换鸟”,主动承接浙江产业集群向安徽的梯度转移,民营经济总量迅速扩张。仅合肥市2005年实际招商引资总量达204.3亿元,较上年增长38.6%。2010年1—8月,全市实际招商引资总量为231.96亿元,同比增长71.13%。近两年合肥市从苏浙沪引进资金总数占全市引进省外资金的比例分别为43.7%、62.6%和73%。
(三)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2005年,上海市私企业总数有47.4万家,其中民营科技企业已达4.5万户;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538家,占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66.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492项,占全市总数的70.1%,占2005年新增数的76.1%。民营企业创办了31个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占全市总数的18.7%;获54项市级科技成果,属国际领先水平的4项,国际先进水平的21项;申报专利1.05万件,占全市总量的32%,占内资企业的70%;拥有著名商标74件,占新申请数的45.5%。民营企业依托高新技术园区,大力发展IT、生物等前沿领域,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为依托的创新格局。
江苏省着力提升民营经济自主创新能力。全省民营科技企业数量达6300多家,经营和资产规模、产品技术水平都居国内领先地位,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共有234家,其中民营企业158家,占67.5%。
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浙江省经济新的增长点。全省民营科技企业总数达1万多家,技工贸总收入4000亿元,工业总产值3900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23%。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高新技术产业迅速成长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长三角地区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情况
当前,民营企业最拥护的政策是市场准入,最想进入的领域是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垄断行业,最大的外部制约是公平执法环境不佳,最大的内部制约是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最需要的支持是财政、金融和信贷,最需求的是税收政策的一视同仁,最渴望的是科技创新的社会服务,最希望得到的是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最迫切的是政府部门出台“非公经济36条”的配套措施。
(一)上海市确立了“平等待遇、开放领域、引导产业、调整结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主要是落实“非禁即入”、平等开放、放宽股权比例,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统一政策;在鼓励创新创业上,主要是试行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出资办法,对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比例放宽到35%,允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准许企业登记中在职人员投资入股;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监控体系,试行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度,建立有60多万入库企业的企业信息资料库,建立跨地区商标保护网络,等等。
(二)江苏省坚持“放心、放胆、放手、放宽、放开、放活”方针
一是以《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为主干,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法规促进体系,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协调机制和省、市、县三级民营经济投诉机构,建立较为完善的工作和监督机制。二是做好民营企业专利新产品认定和知识产权应用示范企业认定工作。三是以加强信用担保、融资平台、银企对接为重点,着力构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体系。目前全省共有信用担保机构270多家,注册资本68.8亿元,年担保贷款300亿元,并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构建县域融资平台。
(三)安徽省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提出“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崛起”口号,积极鼓励全民创业
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着力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整合政府出资的投资实体和担保机构,组建注册资金达18亿元的省信用担保集团,并以此为主体,构建省、市、县统一的“全省再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和信用度;颁布实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成立省总商会仲裁办事处,完善民营企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和维权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坚决治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代理、乱指定等。
(四)浙江省则重点围绕“提升”谋发展
一是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加快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施“腾笼换鸟”,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循环经济,制定了《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和节能、节水、节电、节材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主导产业的形成和支柱产业的升级。二是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突出能源、电子信息等五个领域,重点扶持关键技术创新和重点领域项目,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三是围绕拓展发展空间,“跳出浙江发展浙江”,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高层次的“走出去”、“引进来”。四是围绕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发展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努力促进民间资本良性运作,努力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五是围绕建设“法制浙江”,制定颁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指导、服务和监管,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长三角地区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非公经济36条”的颁布实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了新的重大机遇,同时更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发展要求。当前,长三角民营经济发展仍然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其中既有普遍的、共性的问题,也有个体的、具体的困难;既有民营经济自身的先天性、素质性不足,更有宏观层面的体制性、政策性制约。
(一)“平等准入”尚未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仍未形成
一是许多与“非公经济36条”精神相抵触或相违背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部门的文件规章,还没有及时清理废止或调整修改,民营企业在某些行业和领域仍不具有进入资格。二是一些新近放开的行业和领域,前置条件苛刻、准入门槛太高,产生“玻璃门”、“橡皮墙”现象,看得见、却进不去。譬如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管理技术要求规范设置的企业申请注册条件,对以前无法进入该领域的民营企业来讲无疑就是一道“封杀令”。三是一些以规范经营为名制定的新规定,并不是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出发点,相反却加剧了行业垄断。譬如,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在成品油运输、石化原料供应等方面拥有的超出其作为市场主体本身所不应具备的某些权限。四是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众多已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领域,不平等竞争现象大量存在,等等。
(二)财政税收政策不配套,“一视同仁”在实际操作上差距还很大
在税收政策上,存在明显的歧视。突出表现在内外资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国企、外企与民企实行不同的计税工资标准,国企实行工效挂钩,外企按实列支,民企实行计税工资;民营企业再投资需再次纳税,等等。在一些政策支持上,民营企业得到实惠不多。一方面,高工资、高福利的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在面临原材料价格上涨、利润下降或是亏损、破产时,都能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而民营企业则完全要靠自身的能力来抵御和化解市场风险;另一方面,目前已经设立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等各项扶持资金数量较少,扶持力度有限,实际效益很难保证。
(三)金融信贷服务存在不公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方面,部分地区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信贷服务依然集中在政府项目、重大项目和大企业集团,市场定位单一,授信过于集中,“攀富嫌贫”、“傍大略小”现象严重,固定资产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等对民营企业少有问津;缺乏有效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和要求的金融信贷机制,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缓慢;部分地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权限上收过度,大多数县域金融体系单薄、金融服务种类少、市场信息脱节。另一方面,受原有法律法规的限制,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发展严重滞后,无法及时弥补市场空缺。再一方面,信用担保体系极不健全,不同部门拥有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共享,无法建立统一完整的企业信用库;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发展缓慢,特别是面对巨大的市场风险,民营担保机构却不能提取坏账保证金,许多担保公司都采用会员制形式开展担保业务,服务范围十分有限。
(四)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行为不规范
一是履行经济管理职能常常越位。政府拥有过大的资源配置权,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率较低,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习惯于抓投入、上项目;制定政策时习惯于采用“一刀切”的简单方法,缺乏科学性、针对性;部门条块分割严重,使得政策规定难以统一协调,执行中随意性大且缺乏连续性,特别是规划、计划的随意调整给企业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二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往往不到位。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多头执法甚至推诿责任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甚至“以罚代管”现象,仍较为普遍;行政审批权限上收趋势严重,大大增强了审批环节和审批成本;规范市场秩序力度不够,特别是保护知识产权、禁止恶性竞争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方法,判决难、执行难,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昂,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更有一些政府部门在群众与民营企业发生矛盾时,不是主动协调化解矛盾,而是常常不论是非曲直,把责任往企业一推了之。三是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常缺位。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工业园区的水、电、路、公交等配套基础设施跟不上,政府信息网站内容更新、充实不及时。地方保护、部门利益较为普遍,导致一些政策难以落实。一些职能部门与下属企事业单位、认证评估机构存在着利益关系,行政行为常与部门利益、创收挂钩,导致检查多、收费多、处罚多。
(五)粗放增长方式的制约
集中表现在:一是要素制约。长期以来民营经济粗放式的增长方式直接导致要素瓶颈制约的加剧。各地普遍反映人才、资金、资源等方面的制约已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其中浙江以土地供求的矛盾最为突出。二是出口制约。对外向度较大的长三角民营经济来讲,外贸出口正面临新的挑战。国家调低出口退税比例以及人民币升值压力,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许多浙江民营企业外贸出口的平均利润已经降低到5%左右;新贸易保护主义加大了国际贸易壁垒。2002年至2005年,我省共遭遇来自美国和欧盟等提起的贸易摩擦案件125起,其中反倾销调查涉案84起,金额近15亿美元,占全国反倾销总涉案数和涉案总金额的40%以上。三是创新制约。长三角民营经济自主创新能力普遍较弱。而浙江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突出表现在,企业规模偏小,产业层次较低,销售网络不全,家族式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国际化要求。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比重不高,研发投入不足,企业难以向研发和销售两端延伸,直接影响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推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
目前,浙江民营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孕育着企业制度、产业结构、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等方面的重大转变。尤其是我国面临加入WTO过渡期结束的新形势,许多垄断领域已经或即将向外资完全放开,实力雄厚的国际资本和跨国公司即将大举进军国内市场,并纷纷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生产基地、构建销售网络。面对严峻的现实和挑战,通过“凤凰涅槃、浴火重生”质的蜕变,加快推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确保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继续走在前列,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我们认为当前我省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必须按照党中央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开展专项督查,营造发展环境
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不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特别是2009年“非公经济36条”颁布实施后,我省又先后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颁布了《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建议省委、省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法规和措施,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督查,重点在解决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建设和垄断领域的障碍,打击惩处损害和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进一步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增强“前列意识”,切实把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摆到重要位置。同时,使广大民营企业家消除疑心、抛开戒心、增强信心,解除后顾之忧。
(二)强化公共服务,落实市场监管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信息咨询服务,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以发展中介服务机构为着力点,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收支两条线,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乱现象”。加强审批事项的事后跟踪监督,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执法环境。
(三)发展中小银行,解决融资困难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机制、运行成本、市场信息和服务水平方面,都无法完全适应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建议及时总结推广台州商业银行和泰隆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积极发展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社会银行和小额贷款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在规范完善的基础上,允许资质优良、业绩优异的民营银行“跨地域经营”;积极引导民营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错位发展,找准市场定位,拓展发展空间;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增加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投入,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允许多形式的抵(质)押,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实施特别处置;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信用担保力度,积极探索扩大担保范围、降低担保风险的新途径;积极推进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工作,允许民营担保机构按比例提取坏账保证金,同时加大财政对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的力度,完善对金融机构考核办法,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
(四)搭建创新平台,促进民企升级
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建议政府在“十一五”期间,将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真正向民营企业倾斜,引导创新要素向民营企业集中,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人才储备,继续完善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推动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深化高等院校科研体制改革,推进校企合作,积极引导高等院校与民营企业共建创新载体。
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凡是民营企业在研发投入达到国家要求的比例,政府科技资金按照比例给予奖励。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对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通过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促进民营企业的改造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逐步形成民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梯次推进。
(五)构筑营销网络,打造知名品牌
要把自主创新和品牌战略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品牌在集聚要素、整合资源、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重要作用,加快创建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的知名品牌。充分发挥浙江市场优势,支持民营企业在国内外构筑营销网络,鼓励形成民营商业集团企业。通过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加大对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商品”企业的技术改造扶持力度,加大流通领域“老字号”企业和知名商号的保护力度,努力提高民营企业知名度,积极实施“品牌大省”战略,全面提升浙江品牌的档次和整体水平。
(六)增强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
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不是企业的额外负担,而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内在要求。各级政府一方面应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身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强化正面的宣传教育,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广大民营企业在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努力形成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营企业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新飞跃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新飞跃的文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加快体制和机制再创新,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培育一批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使其壮大规模,提升档次,与大企业配套协作,采取购并、联合、控股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扶持一批主业突出、核心作用强、带动作用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不断增强民营经济的综合实力,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的科技化、规模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水平,继续保持我省民营经济在全国的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