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福建检验检疫局辖区内有23亿美元的食品农产品漂洋过海,进入日本、美国、欧盟、韩国、东南亚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香港。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大提升,加上为企业提供开拓国际市场、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便捷出口等种种帮扶措施,促进了福建食品农产品出口的持续扩大。蔬菜、水果、蘑菇罐头、食用菌、茶叶、烤鳗、水海产品与动物产品等福建省传统特色产品仍是主要出口产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福建省烤鳗在巩固日本传统市场的同时,开拓了美国、韩国、菲律宾等新兴市场。农民黄有兴与美国一家企业签订了烤鳗出口合同,货值50万美元。他该怎样回收货款呢?
提示:下面将引领您完成选择支付工具的工作!进出口贸易中,货款的结算肯定不会是大量“真金白银”的现金交易!那么,这些金融工具有哪些?这些金融工具又是通过哪些方式传递,以达到实现支付的目的?我们农产品出口业务人员应该注意什么?运用这些金融工具过程中,有没有窍门?
现代化的国际金融业为进出口贸易搭建了广阔舞台。不同的支付工具满足了不同贸易条件下进出口双方的选择,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是我们主要的支付工具,通过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将金融票据进行传递,进出口贸易货款的收付就得以实现。不同的金融工具、不同的支付方式就意味着不同的货款收付方式,当然也意味着不同的贸易条件。在实践业务中,我们可以从自身角度、所具备的贸易条件出发,选择支付工具、选择支付方式,来完成进出口贸易货款的收付。
重要提示9-1
什么是票据?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概念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如股票、股息单、国库券、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这些证券可以定义为由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于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进出口贸易中一般指的是狭义的票据,也可称为支付工具,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在贸易货款结算中如何运用
重要提示9-2
什么是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Draft,Bill of Exchange)是票据法中最重要的一种票据,由于它最能反映票据的性质、特征和规律,最能集中地体现票据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资等各种经济功能,是票据的典型代表。
1.认识汇票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虽有不同,但一般认为起码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2)受票人,又称付款人,即汇票的付款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3)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即与出票人一致,但由于汇票可以自由转让,因此受款人也可能是与进出口双方毫无关系的第三者。
(4)付款的金额,即汇票规定的受票人须无条件支付的一定金额。
(5)付款的时间与地点。
(6)出票时间和地点。
(7)出票人签字。
(8)表明“汇票”的字样。
2.申请签发汇票
(1)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
(2)签章并支付手续费。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的第二联支付凭证联上盖预留银行印鉴,支付银行规定的手续费。
3.运用汇票
(1)出票(To Draw)。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日期、地点及受款人名称等内容,并签字后交给受款人的行为。在出票时,对受票人通常有3种写法。
①限制性抬头。这种写法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有指定的对象才能收取货款。
②指示式抬头。这种抬头的汇票必须由持票人背书方可转让。
③持票人抬头。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即可转让。
(2)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做见票,提示可分为两种。
①付款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
②承兑提示。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付款。
(3)承兑(Acceptance)。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其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同时注明承兑日期,然后交给持票人。付款人,一旦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负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4)付款(Payment)。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远期汇票则在经过承兑后,在到期时由付款人付款。
(5)背书(Endorsement)。背书就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即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然后把汇票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还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再次转让,这样汇票可以通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背书有3种方式。
①特别背书。在背书时记载被背书人,然后再签上背书人名字。经记各背书的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做背书继续转让。
②空白背书。即仅在汇票背面签上背书人自己的名字,而不记载谁是被背书人,因此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持票人抬头的汇票经空白背书后即成为来人汇票,受让人不用再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权利。
③限制背书。即对被背书人做出限制性规定,从而使汇票不能再被继续转让的背书。
(6)贴现(Discount)。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人付款之前先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贴现。所谓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向受让人背书,受让人受让时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及一定手续费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行为。作为受让人的银行可以继续转让,也可要求受票人在到期日付款。
(7)拒付(Dishonor)。持票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提示时,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从而使付款事实上不可能时,也称为拒付。
4.汇票的适用范围
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汇票传统上用于异地付款,属于银行信用。收款人可在一城市银行做了汇票带到另一城市银行进账。因而,进出口贸易货款收付中大量采用。
(二)本票在货款结算中如何运用
重要提示9-3
什么是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在见票时或一定时期内,对后者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按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一般本票又可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
1.认识本票
本票一般据有以下主要内容。
(1)标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付款时间和地点。
(4)受款人名称或其指定人。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出票人签名。
2.运用本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限于银行本票。银行签发的见票即付不记名本票,可以代替现金流通,因此,各国对签发银行本票均有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也大都是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的要式必须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但现金本票只限于个人之间结算。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本票的适用范围
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在同城和异地都能使用,交到银行就立即到账(即可提取现金),对于收款人来讲,加速了资金流动,降低了融资成本。在我国,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重要提示9-4
票据有哪些作用?
结算作用。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用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票据就是一种支付工具,例如债务人向银行购买一张银行汇票,寄给债权人,由债权人持该汇票向当地银行兑取一定全额票款,从而结清债务。
信用作用。在商业交易中,交易的一方有时会要求对方提供信用,以利于资金的周转。例如某项商品交易,约定卖方交货后一个月付款,买方可向卖方开立一个月付款的本票,则买方一个月付款的信用即以本票代替。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作用,支票则不具有信用功能,因为支票都是见票即付的。
流通作用。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给他人,形成一种流通工具,节约了现金的使用,扩大了流通手段。
票据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但票据本身并不是货币。票据与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票据所依靠的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私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流通效力。
(三)支票在货款结算中如何运用
1.认识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付款银行设有往来存款账户的存户。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果存款不足,持票人在向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就叫做“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会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重要提示9-5
什么是支票?
支票(Cheque,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要求银行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所需款项,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或支付密码,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2.运用支票
(1)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取现。收款人须在支票背面背书。
(3)支票转账。委托收款的支票或经背书转让的支票须按规定背书。
(4)支票挂失。已签发的支票(必须已填写收款人名称)遗失,可以在付款期内向银行申请挂失,如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支票的领用与注销。存款人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账户结清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还回开户行注销。
3.支票的适用范围
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对于付款人来讲,运用支票实现支付,收款人划款时才从本单位账户支付,可以拥有一定时间的资金融通机会。长期以来,在我国支票只能在同一城市使用。随着金融领域的改革,2006年12月我国在广东、河北和北京、天津、上海等5省(市)之间进行了试点改革,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签发的支票可以互相通用。2007年7月,支票异地使用在全国推广开来。目前我国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