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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辅导员日常工作———大学生管理(3)

①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③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④违反学校管理制度。

对学生的以上行为,可由学校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同时,学校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时必须坚持合法、合理、正当和比例原则,即:第一,必须依据已有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程序(合法性原则和正当性原则);第二,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合理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学校可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是学校对犯有轻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提出告诫,使其认识行为错误的一种纪律处分。 警告是学生处分中最轻的一种,含有处分与教育的因素在内,一般适用于违法、违纪、违规较为轻微,对社会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

严重警告也属于警戒处分的一种,同样是通过警告,使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认识本身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过,作为“严重”警告,其适用的对象尽管也是违法、违规、违纪较为轻微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比单纯的警告所适用的行为要严重一些。

记过,即登记过失,亦为纪律处分的一种,其适用对象是学生所作出的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从纪律处分的力度来看,记过居于中间层次,比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力度要重,要比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力度要轻。

留校察看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违规、违纪情节严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行为。对作出这种行为的学生,在予以处分的同时,保留学籍,以观后效。 关于留校察看的期限,从教学管理实践来看,一般以半年或1年为宜。 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 提前或延后解除 “留校察看”。 延后解除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开除学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3.辅导员在学生进行处分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要求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结合近年来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辅导员在大学生处理过程中要想做到自己的行为合法,受法律保护,就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法律规定,并在工作中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处分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对学生心理和行为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为保证处理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达到预期的管理和教育目的,学校在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 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程序,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管理规定》未作明确规定,学校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予以明确。结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各高校的管理实际, 对学生进行处分,一般应经由以下程序。

①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规定设置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学校在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时,也可设定简易程序,但应体现自己的特点,即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纪律依据,对学生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在设置简易程序时,应当注意:a)学生违规、违纪事实必须清楚,即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充分,且事实简单清楚;事实不清的,不能予以处理。b)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即学校有明确的认定该行为为违法、违规、违纪并且有对之进行处分的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学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其进行处分。c)简易程序应当适用于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之所以限定在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是因为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属于较轻的处分。

设置简易程序,主要是为了在事实和依据清楚的情况下,对一些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繁文缛节,提高纪律处分实施的效率。

②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纪律处分,学校发现学生有依据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精神,“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也就是说,按照一般程序,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作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了行政处罚应当经由“传唤、讯问、取证、裁决”这样的调查、取证程序。在学生纪律处分中规定一般程序,是学生处分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原则的具体体现。只在获得相关证据,掌握事实,查清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才能对学生作出公正的处理。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取证方式的正当,即收取证据的过程及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违法或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收取证据,不能逼供和诱供。 否则,收集的证据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由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涉及许多方面,因此,在收取证据时,除了直接取证,还应充分依据有权依法管理、调查、鉴定的机构的查证结果或者鉴定性结论,或委托这些机构进行取证。 学校应为这些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便利,但不能插手或影响其工作,更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其工作。

(2) 处分学生要做到证据充足。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以上证据,须经学校查证核实后,才能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证据充足指在对学生实施处分时,须有上述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支持。 证据充足是保证处分决定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重要条件,也是保证学校在与学生的诉讼中胜诉、维护学校管理声誉的重要条件。 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3) 处分学生要做到依据明确。

对学生进行处分或处理的依据,是对学生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和适用处分种类的根据,包括违纪行为处分的“定性”依据和“定量”依据。 所谓依据明确,就是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与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中的相应条款要有明确或直接的对应关系。如果没有明确或直接的对应关系,就是依据不明。学校可以通过管理制度的建立,畅通管理过程,形成管理链条,使其形成与国家相关规定中相应条款之间的明确或直接的对应关系,从而达到预期的教育管理目的。

(4) 处分学生要做到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即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的准确判定。 不同性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的处分或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因此,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十分重要。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应当以行为事实和学生处分规定中相应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定性准确主要解决的是是否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如果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到底违反了国家或学校明确规定的应为或不应为的哪一条、哪一款。 如果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及对应关系就不能对其作为处分依据的定性。

定性准确在学生处分中十分重要,它涉及学生是否应当处分,以及受什么样的处分的问题。

(5) 处分学生要做到处分恰当。

在定性准确并已确定给予学生处分时,还要做到处分恰当,使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性质与处分的程度相当,这就是“过罚相当”原则。情节指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或影响,以及外界条件和行为者的身心状况及意愿等主客观因素。对情节进行分析,就是对这些因素予以综合评估与判断,得出情节轻微、严重、特别严重等结论,并使情节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程度的处分。

处分恰当除了使所受处分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和性质相比是恰当的,还包括:①所受处分与本校其他学生在情节相同情况下所受处分相比是恰当的;②所受处人与其他高校或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惩处相比是恰当的。

处分恰当是对学生实施处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教育的目的是育人。对学生实施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其目的也是育人。因此,对学生实施处分,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慎重、适度的原则,要把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接受处分的过程中感到关爱、真情和尊重。 这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学校在对学生实施处分时应当自觉遵守。

(6)处分学生要做到以下环节完整无缺:

第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于处分涉及学生的权益,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校的处分决定合法合理,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记。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记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学生的申辩材料及相关报告应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 对学生正式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审阅学生的申辩材料。

第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处分,将强制取消学生的学习资格,解除学生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利问题,因此,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处分,不能采用自下而上各级负责人逐级签字的方式决定,而是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校长会议分为两种:一是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是《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由校长主持的商议事项、作出决策的组织形式;二是经由校长授权或委托(或经校长授权或委托已形成决议或管理制度), 由主管副校长或其他副校长及相关部门就解决特定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可由以上两种形式的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学生作出处分,应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由于受处分学生知晓处分决定是其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学校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的,学校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被处分人申诉或寻求法律救济的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另外,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及时上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应说明以下内容:a)处分;b)处分事实,即处分所针对的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实;c)处分理由,即为什么要实施处分;d)处分依据,即依据什么实施处分。 此外,处分决定书还要说明,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规范和完善处分决定书的形式和内容十分重要,它不仅体现学校的行政水平,而且还会影响到处分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和学校的管理声誉,因此,学校应当严格规范处分决定书的形式和内容,确保处分决定书的法律效力,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五,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具体体现,是缓解政府及司法机关工作压力,提高管理效率,维护校园秩序的具体体现。《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

对学生的自主管理是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内容。学校拥有依法办学和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 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校应当为保护学生申诉权利履行相应责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该委员会应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等)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人数和日常事务机构及运行体制由学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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