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改进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积极探索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工作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促进健康发展。
37.实行表彰先进制度。为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省上将根据企业上缴税金、安置就业、职工收入、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争创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以及参与、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指标,适时考核评定一批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38.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国家和省上有关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录三:
中共兰州市委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兰州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政策,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兰州全面贯彻“创业实干打硬仗,建设创业型城市”指导思想和实现“提前、升位、两位数”发展目标,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市各县区、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全市改革开放、繁荣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仍然存在着发展慢、规模小、水平低、效益差的问题,与兰州发展的需要和省会城市的地位极不相称。全市各级党政组织一定要站在加快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发展信心,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采取有力措施,把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向“快车道”。
二、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质增速、扩大规模为目标,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大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实现非公有制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发展目标: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全市经济增长水平;到“十一五”末,使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4年的24.8%提高到40%以上,适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都可平等进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公交、旅游、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运营;大力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加大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通过推动投融资多元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不同层次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和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关系,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促进跨所有制、跨地区的科技成果交流和对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资金的作用,改善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环境。拓展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健全技术市场,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以竞标或其他方式,平等参与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加大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服务业盼支持力度。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信息、会展、旅游、租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市场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依法扩大服务范围。
加大对非公有资本办学助学的支持力度。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市、县区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依法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效率。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根据办学成本和合理回报的原则,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加大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其他领域完全向非公有资本开放。非公有资本可以通过控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兴办从事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产业开发等经营性企业,并享受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股组建文化企业。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文化体育项目和活动。
加大对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的支持力度。非公有资本可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支持和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精神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提供高端服务的经营性医疗卫生机构。对地域广阔、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乡镇、街道,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可依据合理回报的原则获得有偿收益。
加大对非公有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及农业领域的支持力度。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农业领域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赋予特许经营权。推进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剥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拥有的诸如行业规划、环保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等行政性职能,消除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符合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竞争。
加大对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完善产权市场的组织管理体制,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合理流动和股权结构合理调整,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提供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在交易和审计、评估以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设平等、规范的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的市场交易环境。
加大对群众自主创业和投资的支持力度。适当降低初创小企业的公司注册资金门槛,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采取创业培训、贷款担保与贴息、场地扶持、开业指导、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科技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直接投资兴办、承包经营各类企业。设立专项资金,对失业、低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自主创业的,提供开业贷款担保。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允许在职人员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鼓励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为初创非公有小企业提供信息及代理服务。
加大贷款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度。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建立担保基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创业贷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或互助性的担保机构,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银企担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