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二十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一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十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必须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有条件的可向跨国公司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支持发展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
(三十)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三十一)改进监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三十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十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附录二: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5年12月12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甘肃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
1.放宽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均可进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2.放宽准入条件。放宽登记前置审批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放宽投资人和企业名称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可以投资兴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企业可以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用语。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3.实行公平待遇。各级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资源分配、上市融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安排使用的各类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政策。
二、加强财政支持,实行税收优惠
4.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并逐步增加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与原有扶持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产业集聚区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贴息和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由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依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5.对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抵免(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公有制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前新办的非公有制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免征所得税1年;其中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的非公有制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
7.对非公有制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实行税收优惠。非公有制单位兴办的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专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房产能够单独计价的,免征房产税。
8.加强财政税收服务。各级财政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财务培训、规范财务和纳税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服务,让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直接享受政府和中介机构提供的政策法规、信息资源利用、贷款担保、市场运作等方面的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减免税收、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简化办税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