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问题兼跨政治学和法学领域。它既属国内、又属国际问题,是政治学和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应该从动态的角度、以唯物史观的视角看待其理论和实践。主权理论的核心是主权国家和主权国家体系,它涉及主权的性质、起源、归属和限制等问题。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在获得种种机遇的同时,国家主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面临的挑战也日益严峻。从当今国际形势和进一步开放的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作用、影响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考虑,加强对主权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它也有助于使人们认识到国际上鼓噪的所谓的“文明冲突论”或“中国威胁论”预言的必然破产,从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主权概述
(一)主权的概念
在主权理论中,主权的概念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被大多数人所认同和接受的明确、完整的主权定义。这是由于主权的对内、对外的二重属性不仅左右着人们对主权的不同观点,而且主权的概念又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而不断发展变化着,特别是在涉及对外主权的国际关系中,除了最基本的行为主体国家外,随着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非国家国际行为主体大量的出现,以及世界面临的一些非哪一个国家所能解决的共同问题,反对国家主权的理论越来越拥有市场,这使主权的概念更显得扑朔迷离,莫衷一是。由于不同的主权观导致不同的主权实践,而通过定义揭示主权本质的主权概念是主权观的重要内容,所以有探讨的必要,这也是任何研究主权理论者不能回避的问题。
在最先提出主权概念的布丹看来,主权是“统治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是国家中最高的、绝对的、永远位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权力”,“拥有主权的人除了不朽的上帝之外,是无须向任何人负责的”。也即是说,主权与其他权力的不同在于:它是一种在时空上不受限制、高于一切权力的绝对权力。布丹的主权概念与强调中央权威有关,“反映了正在取代封建领主割据的、世俗的、民族的和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历史形成过程”,是为君主集权服务的。
而在主张议会主权的洛克眼里,议会实际上握有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受人民的委托、经人民的同意取得了合法权的,也即主权最终由人民拥有。这一概念是相对的,在主权的行使上至少它是可分的、并非至高无上的。洛克在其著名的论著《政府论》中还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国家的对外主权,认为各个国家享有不受制于他国的平等的自然权力。洛克的主权概念是为资产阶级的议会政治、分权制衡服务的。
卢梭将人民主权的观点推向了极端,他主张基于“公意运用”的主权是统一而不可分割、不可动摇、不可让与、不可侵犯、不可限制、具有强制性并且永远公正、不能被代表的。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正确地解决了主权的来源问题,在实践上关键则需解决人民是谁,即什么样的人民主权的问题,因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主张人民主权。此外,在卢梭的主权理论中对外主权也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卢梭甚至认为,不仅对主权者的侵犯,而且对社会每一成员的侵犯都被视为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与主张主权的学说相对,反国家主权的理论主要是侧重反对国家的对外主权。而国家的对外主权理论也是在布丹系统地论证了主权之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才凸现出来的。格老秀斯最早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主权的对外性质,他认为主权权力是一种其行动独立于任何其他权力的权力,主权者可以为所欲为。霍布斯则把对外主权与国家本身的存在联系起来,主张国家是一独立的政治体,国家主权是不受其他权力干涉的独立的权力。之后,对外主权的理论在奥斯丁和黑格尔那里发展到鼎盛。他们主张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独立自在、不受限制和约束。
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总之,主权概念形成于16至17世纪的欧洲民族国家兴起的时期,是为中央集权化和专制主义国家的合法性提供的理性解释。然而,如果说自国家产生以来,特别是自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以来,直至19世纪末,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国家具有绝对主权的观念是占主导地位的观念,那么,自20世纪开始,这种观念日益受到责难。
从以上简要的引述来看,主权概念的实质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问题。它通过国家对内、对外的职能和在国际关系中,也即在内政、外交中体现出来。否认主权也就否定了国家的存在,而限制主权则有一定的合理性。这里笔者参考有关对主权的一些定义,也给主权下一定义,然而只是一个描述性的定义: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对内部事务最高的管辖权和对外平等地、独立自主地处理国际事务的权力。
(二)主权的产生
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由原始社会各氏族、部落的最高权威衍变而来。在阶级、特别是国家产生以后,主权便与最高的政治统治权密不可分。在东方奴隶制、封建国家,主权主要是指君主的权力。在西方奴隶制国家,主权有不同的隶属:在古希腊先后是贵族院和公民大会,在古罗马依次有百人团、元老院、罗马人民大会、帝国皇帝,在中世纪是君主主权。近现代意义上所使用的“主权(Sovereignty)”一词源自拉丁文Supr和Supemanus二词,其意思是较高和最高,用于政治方面,起初是指最高权力,在近代,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这二词嬗变为Sovereignty之后就有了国家最高权力的含义了。而早在古汉语中存在的“主权”指的只是君主的权力,如《管子·七臣七主》中曰:“藏竭则主权衰,法伤则奸门闿。”到了19世纪末,西方的Sovereignty概念才传人中国。
因此,主权的产生是基于社会实践的需要,与社会事务的最高管理权、特别是与阶级、国家的最高统治权相伴相生的。从实践上来说,当一个国家能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时,主权就产生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主权产生方式和途径也就各异。有反对神权而取得主权,有通过反抗殖民统治获得主权等。布丹在其《共和国六论》中给主权概念下了经典定义,欧洲三十年战争后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欧洲主权国家体系的存在,从而标志着近代国际法体系的诞生,国家主权问题的重心也从对内主权转向对外主权,限制和否定主权的理论和实践也随之产生和发展。
(三)主权的分类
主权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按一定的标准对主权所做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划分。
1.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家主权由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构成。对内主权通过拥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和文化等权力形式体现出来;对外主权是对内主权的自然延伸,主要体现为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政策、展开国际交往、处理国际事务、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等方面。能否真正享有对外主权决定于是否拥有强大的对内主权和综合国力。
2.政治主权、法律主权、经济主权和文化主权。根据主权的属性划分,可将主权大概分为政治主权、法律主权、经济主权和文化主权等。其中政治主权的属性是最根本的属性,它决定其他主权的属性;法律主权则为国家主权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是政治主权的法律化;而经济主权是其他主权的基础,制约着其他主权的有效发挥;主权的文化属性是其他主权属性的内生因素,制约着主权的价值趋向。
3.君主主权、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按照主权享有主体的不同,可将主权划分为君主主权、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君主主权通常是与君主政体相伴相生的。比较典型的君主主权有神授君主主权、契约君主主权和国家人格君主主权。议会主权一般产生于立宪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它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标志。人民主权只与共和政体相联系。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人民主权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国家存在过。人民主权的观念很早就有,但作为系统的主张则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从理论上说,人民主权有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卢梭最早系统地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对后世的人民主权思想有着经久不息的影响,是后来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先声。从实践来看,真正的人民主权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实现。
此外,从主权行使的有无限制划分可分为绝对主权和相对主权,从行使主权主体的多寡划分可分为单一主权和联合主权,从阶级属性划分可将所有不同的主权一分为二:剥削阶级的主权和人民大众的主权。
(四)主权与国家以及与主权国家的关系
近代以来使用的主权概念即是指国家主权而言,它是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的统一,惟其统一,一个国家才成为主权国家。因此,主权与国家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有不同性质的国家最高统治权就有不同的国家主权。而从国际法角度来分析,一个国家要成为“国家”,就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四个要素:定居的有一定数量的公民,有确定的领土,有政权组织,有主权。这四个要素通常被称为“国家的要素”。其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一个国家正是因为拥有主权,才能在国际法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反过来说,一个没有主权的“国家”就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如傀儡国家。那些已成为历史陈迹的、虽然曾是国家,但又是附庸国、被保护国、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国家亦非主权国家。
(五)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主权
在当今世界,主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国际关系中获得集中、综合而错综复杂的体现。因此,如何处理好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主权问题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它直接关系到国际关系能否在和平、稳定发展的轨道上运行。
从实践方面来看,构成国际关系的前提是主权国家的存在和互动,而国际关系理论即是建立在对国家主权的认识之上。它涉及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价值、地位和作用等方面。从处理国际关系、调整国家行为的主要规范国际法来看,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并决定着国际法的存在和发展变化。因此,尽管国家主权在实践上存在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但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否定国家主权也就否定了国家本身,国际关系则无从谈起,国际法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样,绝对主权、霸权主义、双重主权的观点也是不可取的。
总之,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决定于良好的国际秩序,而良好的国际秩序有赖于主权国家对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原则这一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的共同维护和遵守。
二、当今主权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概述
主权的产生、发展过程表明,它是与国家的兴起、独立自主以及追求国家的最高管辖权分不开的,它具有工具性的特点。近代以来各民族国家的产生既得益于主权理论,也深受其害。从后者分析,由于主权国家的独立自主,因此并没有凌驾其上的更高权威。处于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基于各自的观点和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对引起争执事实的认识不同而在行使主权的时候必然引起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如何解决争端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也都有各自的应对措施。在使用的各种手段中,最极端的莫过于战争。在格劳秀斯看来,战争也是主权的最高表现。从战争的不利方面考虑,卷入战争的国家越多则造成的破坏和危害就越大。战争的负面作用也就愈来愈为国际社会所否定。人们也就思考其他解决国家争端的途径。17世纪进行的欧洲三十年战争导致近代国际法的产生,20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最终促成了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成立。尽管国际法有利于约束和调节国家的行为,联合国也在处理国际关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国际法在大多数国家只有通过国内法才能生效,联合国也非世界政府,也即是说,它们还不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国家主权仍然是当前国际关系的基础,国际争端还不能通过国际法和联合国进行有效地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仍在继续。最近三十年,特别是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主权何去何从?全球一体化成为大势所趋,而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克服主权国家疆界划分的障碍,有着使主权一体化和碎片化的发展趋势,它对国家主权的巨大冲击和挑战日益强劲和急迫,这在政治、法律、经济、文化主权等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主权否定论”、“削减主权论”、“联合主权论”、“主权有限论”思潮也随之一时盛行。考虑到人类共同面临的人权、生态环境、安全与经济发展等这些世界性的重大的问题,如何处理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如何使国内政治适应国际政治?一个国家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积极应对,从而既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得益,又能维护主权,使国际关系沿着健康、正常发展的道路前进。
(二)人权对主权的挑战及回应
在对主权的各种挑战中,人权对主权的挑战最具强烈性,是国际政治斗争、价值观念冲突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