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不少未被正确认识和有效控制的社会力量,这些力量对于个人以至社会都仍将是自发起作用的异己力量,它们有时也会给个人乃至社会造成破坏性的甚至灾难性的后果。尤其是当社会主义刚刚取得胜利,其生产力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相对较低的时期,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由于错误估计了形势而犯有重大决策错误的时期,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及其政府不能有效防止党和政府的腐败行为而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甚至完全不信任的时期,社会主义社会在体制上转轨变型,如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可预测与不可控制因素相对增加的时期,人们便会产生“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的错觉,就会切实体验到社会异己力量的存在,就可能接受关于这种处境的神学解释,需要宗教给予精神安慰。尽管作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剥削与压迫已经被否定和消灭,但社会上人对人的支配并未完全失效,各种社会矛盾赖以产生的社会差别(经济地位和收入上的差别、生活质量上的差别、对他人影响力的差别、社会地位的差别等)仍然存在。特别是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多变,市场经济使经济生活的风险增加,同时机遇也大大增加,人们对未来生活的可预测率事实上在下降。这些都可能转化为对命运之神的相信甚至坚定信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使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日趋规范;人民当家做主的形式愈来愈真实可感。但是,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不完善的方面,又使一部分人感到很难掌握自己的命运,这种心态是宗教传播重要的社会土壤。
2.自然力量的异己性也并未完全消失
前面已经提到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无非是自然力量与社会力量两种,社会主义不仅没有完全消除社会异己力量,同样,也没有完全消除自然异己力量。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虽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仍然是局部的、有限的,在控制自然方面整个人类并未取得决定性的自主权,“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在自然面前显然更为可信。在我国,尤其是在甘肃,“靠天吃饭”还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农业的丰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需要“老天帮忙”。就全人类而言,有这样两组数据,足以说明人类在认识自然上的潜力和改造(控制)自然上的无奈。根据1990年联合国公布的资料,全世界共有文盲8.82亿,发展中国家的文盲率高达33.5%;同年在一次国际地震学术讨论会上委内瑞拉大学教授、地震学家何塞·格拉塞斯向大会提供的数据表明,在20世纪的90年间全世界有130万人在地震中丧生,其中一半是在7次大地震中丧生的。人类不仅对地震、火灾、山洪等大的自然灾害抗御的能力还十分有限,对日常生活中的小灾小病、意外事故也并非能够完全控制。因此,自然力量的异己性几乎可以说是随处可见。在这种背景下,信命祈神就不难理解了,宗教对人们的吸引力也便有了科学的解释。
3.传统的力量和外来的影响
社会力量和自然力量的异己性的存在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主要和深层原因,除此之外,传统的力量和外来的影响也是不可否认的原因。
传统的力量是很难抗拒的,尤其是深深积淀于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之中的传统,是很不容易立即被清除的,即使是有自觉转换的意识,也避免不了无意识的惯性作用。宗教是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的文化传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演化成了特定地域、民族的生活习惯。如回族等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不食猪肉,本来是有宗教依据的传统,但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事实上已经演变成了一种同时具有宗教与民俗双重意味的传统。宗教文化传统与民族风俗习惯的结合,使宗教成为一些民族和地区社会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从小就生活在浓郁的宗教文化的氛围之中,自然而然地成为信徒,这样一代一代地流传下去,使宗教具有了巨大的历史惯性,信奉者从来没有想过要消解这种传统,明智的无神论者也觉得没有必要去与这种传统抗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我国人民的国际交往与交流日益增多,人们不仅生活于传统与现代的交汇处,亦生活在本国与外国的交流中。中国现存的五大宗教中,除道教外都是从国外传入的,宗教(尤其是三大世界性宗教)有着广泛的国际联系,世界上有70%以上的人信仰宗教,这不能不对中国人的宗教信仰产生某种影响。近年来,一些国际宗教组织有意识地加强了对社会主义国家宗教事务的干涉、渗透和控制,对社会主义社会由公开宣战变成了和平渗透,促其西化、分化。
4.宗教作为个人的私事有个人业余爱好的成分在内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在有些信教公民看来,信仰宗教完全是个人的一种业余爱好,有的是被宗教宣称的崇高目的所折服,有的是被博大精深的教义体系所吸引,有的是钟情于神秘幽远震撼人心的宗教艺术……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丁光训主教在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上发言时曾讲到:“我们知道,各人有各人的爱好和习惯,有人喜欢听音乐,有人喜欢钓鱼,有人喜欢喝酒,有人喜欢打球,何必不允许有人喜欢参加宗教活动呢?”可见,从一般信徒到宗教领袖都有把信教、参加宗教活动看成是个人业余爱好的人。宗教逐步向文化型、伦理型、服务型、业余爱好型的转化,既是宗教随着时代发展逐步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一种表现,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与发展的一种原因。
(四)新情况新问题
1.国外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向我渗透;
2.民族分裂分子利用宗教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教派冲突时有发生;
4.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有死灰复燃迹象;
5.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仍然存在;
6.党员信教问题值得重视;
7.管理不善的现象相当不少;
8.邪教打着宗教旗号破坏捣乱。
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
(1)有无狂热神化的教主崇拜;
(2)有无偏狭恐怖的灾劫邪说;
(3)有无非法残酷的教内生活;
(4)有无图谋不轨的政治动机。
三、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政策
针对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原因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是党和政府解决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的前提。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与我国社会宗教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制定出来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一)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依据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为什么又允许公民自由信仰宗教呢?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还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呢?它是由党和国家领导人个人主观的好恶偶然决定的还是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根据呢?我们的回答是:正因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才必须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时期党和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它也不是任何个人的主观好恶偶然决定的,而是具有客观必然根据的正确选择。具体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依据在于:
1.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客观存在及其性质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现实依据
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宗教、还有人信仰宗教,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表明宗教的存在还有客观的社会根源。在这些根源消除之前,任何企图用人为的方法来消灭宗教的愿望都是不切实际的。因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来逐步消除自然的和社会的异己力量,消除宗教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根源,而不是用人为的办法来禁止宗教。我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表明,人为地禁止和取缔宗教,不仅不能消灭宗教,不能消除宗教存在的消极影响,反而不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另外,宗教信仰和人的其他思想信仰一样,是人的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的问题,而精神世界的问题只能用精神的手段去解决。一个人干什么,不干什么,这属于行为范畴,是可以用强制手段左右的;但一个人想什么,不想什么,信什么,不信什么,这属于思想范畴,是不能用强制手段加以限制和禁止的,也是无法限制和禁止的。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人的思想是自由的,作为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的信仰也是自由的。根据这一特点,对于思想信仰问题只能采取信不信由你的态度,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
2.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是自然压迫与社会压迫的产物的思想,关于宗教是一种颠倒的世界观而颠倒的世界观是颠倒的世界的反映的思想,关于宗教的存在与发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思想,关于社会主义宗教现象存在的社会根源并未完全消除的思想,关于“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的思想,关于宗教起源、本质和作用等一系列思想理论观点及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发展,等等,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论依据。这些理论依据表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战略策略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是一种务实的政策,而且是一种长久的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权威表述和最高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现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研究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现象,制定出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中得到了权威的表述,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最高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的这一基本精神,在我国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中,都充分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