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是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和领导者。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与实施宪法和法律,这样就能够做到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实现党的主张和广大人民意志的统一,并且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观,是在全党、全社会营造学法守法良好氛围的需要
依法治国的思想前提是在全民心中树立起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领导干部只有牢固树立了法治观念,才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引导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从而在全党、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事实上,由于领导干部是落实新时期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领导干部法治观的牢固树立,便成为重中之重了。之所以说领导干部是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之所在,究其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职权因素。领导干部都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些职权又往往不同程度地与法治的某个环节相联系,他们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二是职能因素。领导、监督、检查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能,如果领导干部自觉学法用法,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完备的法律知识,就会促使其下属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三是榜样因素。领导干部具有表率作用,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将对全体干部产生影响,正所谓上行下效。之所以说领导干部法治观的牢固树立是重中之重,是因为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如果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强,就能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依法办事,为其他干部做出榜样,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巨大的向心力,就会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如果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其部下也会倚仗权势,狐假虎威,甚至贪赃枉法,导致依法治国方略在其管辖范围内变成虚假的口号。
(五)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观,是加强自我修养、提高领导能力的必然要求
新世纪,我们党面临着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国际环境以及市场经济的考验,在党的建设中,防止蜕化变质、遏制腐败堕落的任务非常艰巨。如果说,在战争年代,党内不正之风主要表现为教条主义、脱离实际的学风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表现为官僚主义、脱离群众和少数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贪污浪费;而改革开放以来,则突出表现为腐败堕落、严重违法乱纪甚至顶风作案。目前,腐败现象不仅在经济生活中滋生蔓延,而且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比如跑官卖官、任人唯亲、执法犯法、以权压法等。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说,目前西方敌对势力正企图通过种种手段从外部威逼促变;那么,党内腐败现象则是从党内瓦解助变,其危险最大,危害最烈。因此,领导干部应当从跨世纪战略的高度认识法律对于反腐倡廉、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意义,适应新形势,转变旧观念,加强法治修养,树立新的精神风貌,从而有能力承接新世纪赋予领导干部的新的历史使命。
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只有加强学法用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才能努力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本领,使自己的能力发挥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到事半功倍;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办事,才能把依法治国工作向更高的层次上推进。
三、克服法治观在现实中的窘迫
法治观在现实中的最大窘迫,便是传统的“人治”观念时时干扰、阻碍法治观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但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排除障碍,扫清道路。最大、最顽固、最具有破坏性的障碍物是什么呢?是在观念上崇拜权力、蔑视法律,在行为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实中,足以代法之言,非出之于普通百姓之口,乃发之于权柄在手者的“金口玉牙”。言的背后是权,以言代法实质上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两句话,揭示的是权与法的关系。在理论上特别是在实践中弄清楚这个关系,并非如同想像的那么容易。我们听到过多少“坚决反对”、“坚决禁止”、“坚决纠正”、“三令五申”,然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还是络绎不绝、禁而不止、纠而不动,像幽灵似的一直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在一些领导干部那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究其因,根子仍在法治观念不强这个方面。
在社会转型时期,权与法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长期共存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权利主体多元化,权利属性法定化,权利实现程序化,权利冲突复杂化,使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中开始扮演主要角色。昔日的无限政府逐渐转化为有限政府,实行依法行政,而且其具体行政行为还必须依法接受司法审查。传统的行政管理的领域在缩小,政府逐渐把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市场、社会和司法机关。而权力总是不甘心于受法律的约束、不甘心于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甘心屈居于法律之下,时刻想取而代之、压而服之。特别是涉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时候,一些组织和个人就会利用权力对付法律、挑战法律、排拒法律。由于体制上、观念上、习惯上的原因,很多时候,法律在权力面前显得底气不足,或者说,其权威和能量还远远不足以控制权力。对或“代”或“压”或又“代”又“压”的行为,法律不敢也难以奋起抗争,有时候倒像小媳妇见了公婆一样,惟命是从,反倒助长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者的有恃无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