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是我们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的最有力的武器。遇到问题,我们首先应当想到法律,依靠法律。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些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正在日臻完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基本上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如何摒弃那种不相信法律的陈旧思想和有法不依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树立法治观念,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仍然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尤其重要。因为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体现着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即共产党按照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胡锦涛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由此看来,树立法治观,对于全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意义十分重大。
一、法治观的基本内涵
所谓法治观,就是对法律制度的功能、意义的认识,还包括能够自觉地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行为的思想认识。但是,作为领导干部来说,其法治观则主要体现在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意识方面。或者说,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就是依法治理国家、经济、社会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就必须切实增强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而最基础性的工作,就是在全党、全国人民心中,树立起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从1996年起,我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坚定有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等相继出台,财产权、民告官等新生事物,走进人民的生活中。数十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士用法律知识维护人们的权利。社会治理逐步从权力至上转移到法律至上,百姓也从找组织逐步转到上法庭、从重义务轻权利转到权利义务并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现代法治观逐渐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们经历了很长的具有浓厚专制集权色彩的封建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传统的工作方法和习惯等原因,人治的思想仍然在发生影响。不少人,包括不少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尚跟不上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法治观念淡薄,缺乏依法办事的能力。如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手中有一定权利的党员干部,拿法律当儿戏,不严于律己,最终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近年来出现的一些领、导干部腐败的案例,有不少就是这些干部因为法治观淡漠而堕入深渊的。所以,领导干部无论在日常工作还是生活中,都要带头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对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具体说来,领导干部应树立的法治观,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现代社会的国家管理必须实现法治
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一贯主张法治,反对人治。针对“文化大革命”中法治被严重破坏、人治横行的惨痛教训,邓小平语重心长地指出:我总认为把一个国家,把一个党的安危系在一个人身上,是很危险的,是靠不住的。我是主张法治的。邓小平在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在南方讲话中再一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问题,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应该说,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是现代法治观的核心。对此,共产党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规范化及稳定性,它可以将社会发展的各方面纳入到稳定的格局内进行。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的国家里,开创和推进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需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需要依照统一的法律和制度来加强领导与管理,以保证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有规范、有秩序地进行。法律可以通过疏导和解决社会利益冲突而起到“减压阀”的作用,既能使矛盾和冲突被揭露、宣泄出来,又能通过和平的、公正的方式予以合理解决,而小的不稳定和不间断的社会变迁不致酿成大的动荡,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努力实现社会风气健康、社会治安良好、犯罪率降低,使人民群众有充分的安全感,可以将饱满的精力投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去。加强法治建设,对于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而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治建设,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
(三)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坚信法大于权
法律是人民意志、党的意志、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必须无条件遵从。法律制度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威工具与手段,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必须依法行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具体利益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成员势必都会要求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到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中来。我们必须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每一个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在心里坚定一个观念:法大于权。就是说,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于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因此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带头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语气坚定地说:“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就表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态度。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则进一步强调:“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党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才能维护我们党的权威,真正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犯罪受法律追究平等。从普通公民到共产党员,再到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乎于法律之外的特权,都必须受制于法。官管民,民亦管官,而且还可告官。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都应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是现代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理应承担起与权力对等的责任,对人民负责。不仅政府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责任,违法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不能因为是共产党员,是党的领导干部,就可以违法不究,或者从轻发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法治的社会里,绝不能再是一张永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五)党的先进性是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体现出来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证,最根本的一条,是坚持党的领导。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如果说,依法行政是我党执政理念的一个转折,那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我党执政理念在继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之后的又一重大发展。依法行政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那么,依法执政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途径。党只有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将党的重要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变为法律,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才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并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实践中树立起共产党的良好形象,从根本上保证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领导干部树立法治观意义何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执政的能力,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自恃特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情枉法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某些方面还相当突出。这不仅影响了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而且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观,是执政党治国方略调整与转变提出的要求
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起,在欧洲、亚洲、拉丁美洲曾先后出现过十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八十多年来,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上,基本上都是依靠执政党的政策和领袖的个人威望。实践证明,这种治国模式弊端甚多。我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生的十年动乱,以及20世纪90年代初期发生的苏联解体、东欧剧变,都同这种治国模式不无关系。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新中国的治国经验,及时对治国方略作了调整,由主要依靠执政党的政策,自觉地向主要依靠法律转变。1997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治国方略的调整推向了一个更新、更高的阶段,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则把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根本大法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胡锦涛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中国共产党关于治国方略的调整和转变,必然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观念上有一个相应的调整和转变。从自觉学习、遵守和贯彻党的政策,调整和转变到不仅政策观念强,而且法治观念强,能够自觉地学习、遵守与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上来。执政党选择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历史的必然。执政党的党员只有顺应历史发展规律,自觉加强法治修养,才能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过程中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既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目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是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于维护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可以直接规范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这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另一方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可以规范和保障人民群众其他各方面的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在新世纪的重要目标与任务之一,这个目标与任务需要全体中国共产党党员去为之奋斗。如果共产党员没有树立法治观,甚至还坚持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又如何能够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呢?
(三)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观,是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自觉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