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识上有偏差。由于受特殊经营方式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的传统金融业务尚未完全开展起来,这直接影响了对发展中间业务的关注程度,更何况,发展中间业务需要相应的人才,资源储备,成本较高,收益却不能即时实现。因此,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将中间业务仅仅停留在口号上,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一些农村信用社在实际工作中,中间业务的开展基本上还处于自发状态,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机性,把中间业务当作“副业”往往用能吸收多少存款的标准来衡量开办中间业务的作用。
(2)体制上有缺陷。与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争论仍在持续,多级法人体制和松散管理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形成农村信用社虽然外表庞大,在地域管理上却是各不相干,跨地市社业务往来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难以满足客户办理跨区域业务提出的便捷要求,另外,农村信用社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行业管理法规,以致农村信用社在开办中间业务过程中对中间业务的经营方向、原则、范围认识不清,掌握不准,较多地依靠自身的理解实施,使中间业务的经营缺乏规范性,长期发展目标模糊。
(3)人才匮乏。从目前农村信用社人员结构和状况来看,素质普通不高,复合型人才很少,能够从事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人员更是匮乏,资金运作部门专家型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中间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信用社经营中间业务的技术手段落后,计算机普及程度不高,应用现代通讯,电子技术管理中间业务的能力不足,大量的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状态,电子化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
(4)信用体制上的缺损。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也没有全社会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银行间信息无法共享,这种不健全的个人社会信用体系也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拓展的深度。
发展中间业务还需处理好下以下三个关系:
(1)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的关系。在业务发展战略上既要重视资产负债业务,更要重视中间业务,同时应该看到它们之间存在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可能。中间业务是资产负债业务的延伸,是客户对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提出的新要求,利用传统业务的优势和客户群体是发展中间业务的一条捷径,通过发展中间业务又可直接或间接地巩固和扩大资产负债业务。
(2)劳动密集型业务与知识密集型业务的关系。目前,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缓慢和效益不明显的原因之一就是知识密集型业务发展相对不足,而无论是从发展潜力,规模效益,还是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方面讲,知识密集型业务都优于劳动密集型业务,因此,农村信用社要把发展中间业务的重点集中在知识密集型业务上,提高技术含量和知识含量,使中间业务不断上档次,上水平。
(3)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的关系。目前农村信用社对待中间业务大多偏重于稳定客户,完善服务,增强竞争力等间接效益目标,而对于优化收入结构,增加利润这一直接效益则不够重视,因此,发展中间业务既应重视间接效益,更应该重视直接效益。
六、发展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思路
1.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市场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则,完善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但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经营范围等,一直没有进行明确和系统的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是2001年6月才颁布实施的,法律上的滞后,使得有效管理和监督不到位。一是已有的有关中间业务的管理条例在品种、操作和价格方面的规定缺乏弹性,约束了银行业开发新的中间业务产品;二是对中间业务新产品如何报批、如何备案等有了统一的规定。但费用没有具体规定,有必要按中间业务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分别制订有弹性的管理条例。
2.强化技术装备,人才培训,提高中间业务人员素质,消除中间业务发展的技术约束
中间业务种类多、面广,服务内容复杂,服务领域宽广,农村信用社目前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远远不能适应中间业务发展的需求。需要培养一大批既懂国际金融惯例又精通现代计算机专业技术,既具有现代金融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的银行业务实践经验,既通晓政策法律规范、会计、财务管理、国际金融、工程技术、资产管理,又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高素质金融复合型人才。同时,金融电子化是发展中间业务的技术依托,中间业务的拓展与提高要求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步伐,应注重农村信用社领域的科技攻关,加快区域性、系统性联网的步伐,甚至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通讯网络,形成完备的金融信息系统,为中间业务发展创造技术和信息条件。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同业公会的作用
各独立的农村信用社,规模较小,不可能像各大商业银行那样,成立中间业务(或新产品)开发的专门性部门,负责制定中间业务长期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应该把此项工作作为一种社会性服务来组织,由第三者来对农村信用社提供中间业务的发展战略、设计新产品的开发,研究中间业务的识别标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尤其是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体系,根据中间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的监管措施,使农村信用社在提高盈利的同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发展。这个第三者可以由农村信用合作协会来充当,由协会组织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战略的制定,新品种开发、协调、推动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发展。
4.针对农村企业和农户开展代客理财业务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营企业作为农村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力不断增强,迫切需要有关专家充当财务顾问,农村信用社可担任企业项目融资和投资顾问,充当企业产权交易并购的中介,协助企业制定并购战略和财力方案等。随着个人金融资产的不断增加,居民对于银行金融服务也提出了多元化的要求,推荐特别设计的、全方位的、多品种的金融服务,如可以将外汇买卖,证券投资咨询,投资组合设计与存款、信用卡、保管箱、融资、结算等业务相结合,为个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等。
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应适应资本市场和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基金市场的发展,开展相关的代理业务。诸如:①为券商或股民提供证券资金转账、清算服务;②作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受益人保管基金财产,并具体办理证券账户管理,基金账户管理以及派发红利等,同时随着医疗、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进,在社保、养老基金管理方面也大有可为;③积极争取代办企业债券和商业票据的发行、交易业务。
5.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设计新的业务品种
一是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模式下,要充分利用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空前发展的机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优势,扩大开展中间业务的深度和广度。二是建立健全对中间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三是建立健全创造和创新市场需求的中间业务发展机制。要看到市场环境变化,并制订合理的中间业务发展规划。据有关部预测,到2005年,我国投资基金的规模就将达到15887亿元,商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将达到2500亿元,代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规模将达到3600亿元。农村信用社特别是郊区农村信用社,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中间业务分散经营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在对所经营的中间业务品种的现状,市场和发展前景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中间业务的区域定位,品种定位,制定中间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6.分阶段,有层次和分步骤地拓展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
根据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和其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开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应当是开展管理性业务,利用农村信用社人力与技术设备及资源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如代客户进行现金管理,保管箱业务,金融投资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代理收付业务,信托业务,物业策划,代理保险,遗嘱执行与遗产承办,股票投资的中介服务,住房买卖,旅游服务等。第二层次可以开展担保,融资性业务。发达地区农村信川社一是可以开展追索权担保,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跟单信用证担保,追索权的债权转让以及对附属机构的融资支持等;二是开展贷款或投资的承诺业务,可分为可撤销的和不可撤销的两种,前者主要有贷款限额和透支限额。后者则主要有循环贷款承诺,回售与回购协议,循环包销便利,发行商业票据,票据发行便利等。第三层次可以适当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性业务。主要包括外汇期货业务,金融期货与期权合约。货币利率互换、外汇及证券各种指数,远期利率协议,其他资产的期货与期权、组织银团贷款等。不同的经济区域可以有不同的业务重点和发展层次。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应着重拓展第一层次的业务,发达地区信用社应在稳步发展第二层次业务基础上探索第三层次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