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针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根据财产分配原则另一方有义务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果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活困难”的标准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的。针对一方为了多分财产而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诉讼期限,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之日起的两年之内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那么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一方因情况紧急,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其合法财产将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发生在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必须要先提供担保,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时分配财产的一个基本原则。过错方主要指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包括:一方有婚外恋或重婚行为;一方对他方有虐待、抛弃的行为;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并且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一方有封建思想,因妻子生育女孩或采取节育措施而要求离婚的;等等。针对这些情况,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让过错方少分一些财产,让无过错方多分一些财产。
5.如何处理离婚时的债务
离婚时,债务问题是财产问题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关于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分别。处理离婚后的债务,最首要的是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依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包括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买住房、治病所负的债务等,还包括一方因另一方的暴力虐待行为离家出走期间的生活开支、治病费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的;夫妻一方在婚前为购置在婚后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所欠的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还规定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个人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个人债务,离婚后由各方独自承担。对于夫妻共有的债务,离婚后依然需要共同承担。我国婚姻法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来说,清偿共同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平等原则。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双方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二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三是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这意味着债权人并不因为债务人离婚而失去追债的权利,而夫妻离婚也不是逃离债务的合法形式。当债务人离婚后,债权人依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四是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的原则。
6.第三者插足的问题
第三者插足越来越成为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第三者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吗?作为受害者,有没有权利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的,导致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影响他人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合法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对于这种损害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只有在“第三者”非法占有了无过错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无过错方才可以向“第三者”提起普通的财产侵权诉讼。
关于婚外情。面对自己的配偶有了外遇,受害人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要找到证据,与情人在一起的照片、视频、录音,或者是丈夫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动用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为情人购买物品或房产的收据及发票等。在证据搜集齐全之后,可以先和自己的配偶进行协商,看看能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协商未果的还可以诉诸法律,向法院申请起诉离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维权措施只能针对自己的配偶,而不能针对插足的第三者。由于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抓住了“奸”,也不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这是因为“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概念。在法律上,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尽管在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都大相径庭,但是在如何证明二者的区别时,仍然存在很大的难度。有时即便是配偶的婚外情生了孩子,仍然很难证明其存在同居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在主张精神赔偿时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7.离婚时孩子怎么办
孩子问题,是有孩子的夫妇离婚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孩子的归属。在孩子归属的问题上,先是由离婚的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未果,依据相关法律需遵循以下原则: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实际上,孩子抚养权的判决问题往往面临着许多不同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男方在离婚中属过错方的;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可能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的;如果男女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相当,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的。与之相对的是,在以下情况下,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比较大: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另外,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双方还可以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下,协商轮流抚养子女。
关于抚养费。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抚育费负担数额,一是抚育费给付期限,一是抚养费给付方法。就抚养费给付数额而言,又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对于存在虚报、瞒报情形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和有固定收入者相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等,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但是子女达到了16周年以上并不满18周岁,能够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而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一次性给付,一是定期支付,还有一种叫以物折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一次性给付方式的高效率,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方式已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是针对下落不明的一方的一种支付方式。
关于抚养费的变更。尽管子女的抚养费已发生了法律效力,但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子女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出于公平起见,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更高水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而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这种情形,可考虑适当减少甚至免除子女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权的更改。离婚后,一方如果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决定。协商成功的,法院应该准许。协商未果的,可另行起诉。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