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是职业病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将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六是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学习和掌握职业卫生知识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七是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八是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等。
九是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育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是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最后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2.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外出务工的农民都从事与建筑工程相关的职业。所谓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了解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对于农民工维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和任何用人单位一样,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履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同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施工单位还应负有以下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9)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3)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1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6)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3.矿山企业应该设置的安全设施
矿山企业也是农民外出务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并且安全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国家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设置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按照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2)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3)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
(4)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5)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
(6)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船采沙矿的采池边界与地面建筑物、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7)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
(8)溜矿井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能有效地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10)矿山地面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矿井有防灭火设施和器材。
(11)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下列要求: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险链有足够的安全系数;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之间及两个提升容器之间有足够的间隙;提升绞车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机车、架线、轨道的选型能满足安全要求;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有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
(13)每个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措施。
(14)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并采取防尘和隔爆措施。
(15)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符合下列要求:
①矿井进风量和风质能满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联通风和污风循环;
②主要进风道开在矿脉之外,穿矿脉或者岩体裂隙发育的进风巷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
③采用后退式回采;
④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16)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排土场、矸石山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设施。
(18)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
(19)每个矿井配置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开采有瓦斯突出的矿井,装备监测系统或者检测仪器。
(20)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
(21)有更衣室、浴室等设施。
14.什么是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