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必经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诉书要写明的事项包括:职工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对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诉的情况,申请时还要同时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其次是仲裁案件受理。接到仲裁申诉书后,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就要对申诉书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审查之后,申诉书或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材料不明确的,办案人员应当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其中,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然后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工作人员报送的《立案审批表》要及时进行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通知书,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被诉人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按时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三是仲裁审理。仲裁审理的程序又分为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并裁决三步。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仲裁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能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进行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也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做出缺席裁决。仲裁的过程就是调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仍然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经仲裁庭调解成功的,仲裁庭则应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裁决书一经做出,裁决即为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但是,如果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或者使用法律有误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拒绝执行。对于仲裁调解不成功的,可以诉诸人民法院。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在调解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并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关于裁决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诉人有变更、增加、撤回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反驳、承认申诉人申诉及提起反诉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仲裁员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
关于仲裁的其他事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组成人员回避: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提供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涉及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责任。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旁听人员应在开庭时间前30分钟取得仲裁人员的同意方可进入仲裁庭。
6.什么是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经过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诉讼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终极程序。根据我国民事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起诉人(即原告)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被告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即侵害原告合法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仲裁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被告或第三人。
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调解和裁决,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且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仲裁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则当事人也无权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说明原因。
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通过诉讼解决哪些问题。一般来说,诉讼请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给付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相关义务,如安排工作、支付工资、报销工伤住院费等。二是确认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确认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等。三是变更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等。
必须有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即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切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不能提供一切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的话,诉讼将无法进行。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但不给职工通知书或证明书等情况,则适用“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原则及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回避原则;着重调解的原则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以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又要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还应体现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只要是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