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琦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法律伦理的进化,允许公民将属于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比如说血液、皮肤甚至个别的器官转让给他人,这种转让实际上就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身体一部分的处分和转让,就是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只能是公民本人来行使,从法律上不允许其他人包括其近亲属来决定转让公民身体的器官。
正在拟议中的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一旦在立法机关得以通过,前者为人体器官禁止买卖提供了法律依据,后者将缓解目前的器官供求矛盾并提高移植器官的质量和手术效果。如何科学地界定脑死亡是其立法的关键,稍有不慎便可能将可以挽救的生命定为脑死亡。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何晓顺说,脑死亡法立法的关键是如何科学地界定脑死亡,脑死亡确定的程序如果不严密,就有可能出现收买医生的行为,将一些可以挽救的生命判定为脑死亡,进行医疗谋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领域不断开拓,开始触及人体器官。人体器官的商品化,使人类伦理负起了沉重的十字架。高科技已经使器官移植成为可能,但在几个关键问题上,如脑死亡理论、器官所有权、胎儿组织能否移植等,科学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器官移植给高科技医学戴上辉煌的光环,也给人类的伦理负上沉重的十字架。
谁享有优先移植权
器官移植正如其他医疗手段一样,也会遇到器官资源的分配问题,即有限的供体器官如何分配。同是需要移植器官,老人和青年人谁应先得到移植的机会?这虽然是一个并不太普遍的问题,但反响却比较大。1990年,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医学院为23名60岁以上的老人移植了肝脏,移植效果都比较好,其中有两名70岁以上的老人,在为他们移植时,恰好同时也有两名20岁和25岁青年需要肝移植,但不知什么原因,医生先安排这仅有的两个供体器官给两名老人移植。而这两名年轻人没有获得及时移植,三个月内,两人相继死亡。这件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争论。因为按美国的社会伦理,机会首先要让给那些在今后能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所以应当是儿童和青年人优先,他们是社会最大的生产者。而老年人应该次之,因为他们已不再是社会的生产者或主要生产者。而且移植器官后,老人的生存率和其他生活指标都明显低于年轻人。例如,威斯康星大学医学院对青年人和老年人移植肝脏后的生存率对照发现,老年人的三年生存率是67%,而青年人的生存率是75%。从移植结果青年人优于老年人来判断,有人认为更应当在器官移植中提倡青年人优先的原则。
1989年,美国匹兹堡大学医学院为153例60岁以上的老人做了肝移植,同样引起了供体器官应该首先供给谁的争论,也有人提出应该首先给年轻人移植。而对这些老年人和其他年轻人的移植结果相比较时,也发现年轻人的移植结果优于老年人。比如老年人移植肝脏后的三年生存率为65.5%,而年轻人的三年生存率为71.4%。在做再移植手术后,老年人的三年生存率为30.7%,而年轻人的为43.1%。同时有人还就1989年美国全国等待肝脏移植的病人名单提出器官应该先给谁的问题。当年,美国有39例肝脏移植术的患者是65岁以上的老人,而在等待供体器官移植的人群中,有17例是60岁以上的老人,但45岁-60岁的则有280人在等待。这说明青壮年是最需要器官移植的。对于器官首先应给年轻人的观点也有很多人不同意,他们认为老人不再做工作并非他们的错,那是由于社会让他们找不到工作,而且他们早已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不该以年龄来作划分谁先做器官移植手术的标准。对此,有些国家达成了一种不成文的协议,器官移植也按其他医疗方式的原则办理,即谁的病重先救谁,或者以先来后到的原则划分器官的获得与否。
显然,由供体器官供不应求而造成的器官分配伦理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也将影响到器官移植的发展,同时造成社会问题。不过目前谁急先救谁的原则比较合理一些。
利用死囚器官的问题
器官移植的供体器官还涉及到死囚,这也是一个引起伦理之争的问题。供体器官的供不应求使得人们把眼光转向了另一类器官来源---利用死囚的器官。这个问题不仅十分敏感,而且确实涉及人道与否的争论。能不能利用死囚的器官有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利用死囚的器官不仅可以解决供体器官不足的问题,而且这是给予死囚一个机会,让他们死后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以赎回他们的罪行。反对者则认为,如果事先确定要利用囚犯的器官,就可能影响对罪犯的量刑,而不是根据客观犯罪事实量刑。这容易给那些购买器官的人以可乘之机,收买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制造冤案。此外,利用死囚器官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而死囚一般碍于法律表面是不会拒绝的,这也可能是对死囚的一种强迫,因而这种做法显得并不人道。最后对死囚的残废认定也要用到脑死亡的标准,而为了利用器官,对他们的死亡认定时间太短和太草率也有不人道之嫌。
另一方面,对于受者来说,有些人会产生心理负担,认为移植了他人的器官是剥夺了这一个人的生命。而使用了囚犯的器官却会产生另一种心理负担,即担心自己会变得像犯人那样易冲动和容易犯罪。因为器官移植已经有过这样的先例,某些人移植了他人的器官尤其是心脏后,性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过去内向的变得外向了,而过去外向的则变得内向了。虽然这是一个较小的问题,但也是影响器官移植的一个因素。尽管利用囚犯的器官供移植有伦理之争,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利用囚犯的器官供移植,如我国的台湾地区从1990年到1992年就使用了22名死囚的器官供移植,这在台湾引起了较大的争论。如果今后要大量利用死囚的器官供移植,有关的伦理和法律必须解决,否则也会引起社会问题。
1999年4月,贵州省一名即将被处极刑的死囚写信给某市人大,希望将遗体捐献给医疗部门或患者。在经过无数曲折后,他的心愿最终未能实现,但此事最终使得当地人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立案办理为人体器官捐献和利用进行地方立法的议案。
人脑移植的问题
既然器官能移植,人脑是人的器官之一,逻辑上当然也可以移植以治疗人类的疾病,而且胎儿大脑组织的移植也为成人大脑移植提供了可行性依据。可是大脑移植比其他器官移植涉及的伦理更为复杂。
人脑和脑组织的移植也起源于对动物的研究。有人认为记忆可能在物质上是大脑中的一种多肽分子,如果能将这种多肽分子移植到另一些人的大脑中,便会增强记忆。
例如将科学家的大脑多肽分子移植到一般人的大脑中,也许会产生较强的记忆和较高的智商。一些研究人员从蜜蜂着手进行研究。先训练一群蜜蜂,让它们牢牢记住一处采集花蜜的地方,然后将这群蜜蜂头脑中的记忆物质移植给另一群不知道何处有花蜜的蜜蜂,结果被移植了记忆物质的蜜蜂也能找到采蜜的地方了。这说明记忆是可以移植的,同时也就说明了大脑物质也是能够移植并能产生相同的功能的。此后,对大脑的移植研究变得更为复杂。
美国俄亥俄州克里夫兰的罗斯福大学对头颅移植的研究迄今已经进行了20多年,最近他们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罗伯特·怀特等人把一颗恒河猴的头颅移植到另一只无头恒河猴的躯体上。移植后,先是移植的脑袋开始呼吸,然后躯体内的心脏也开始跳动,慢慢地消化器官也开始蠕动并有了功能。换头后的恒河猴与正常的猴子一样能吃能睡,而且能对声音做出反应。一位研究人员试探着把手伸进这只猴子嘴里时,猴子发怒了,狠狠咬了研究人员一口。但这只猴只存活了一周便死亡了。移植头颅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在进行头部与躯体分离手术时让脑部的失血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移植成功的关键,也是存活时间长短的关键。怀特认为头颅移植像其他器官移植一样是治病救人的一种好方法。当一个人的躯体多处受伤无法弥补,只有大脑完好,而另一个人躯体完好而大脑全部受损,这时就可以利用大脑移植,把两个人合成一个人,救人性命。
据说前苏联的研究人员曾对人做过大脑移植的试验,并取得成功。研究人员对两名20多岁的年轻人进行了换脑移植术,两名病人都存活了两个月。这一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巨大挑战已超出它提出的伦理问题。比如罪犯如果利用这种技术改头换面怎么办?手握大权的统治者想延年益寿而利用大脑移植怎么办?不仅仅如此,假使男人和女人的大脑真的能互换,那么他/她移植后到底是算男人还是女人?此外,如果能移植大脑,是否可以将动物的大脑移植给人或把人的大脑移植给动物?显然这些问题都是对人类社会现有的伦理的一种巨大的挑战。
总之,器官移植所面临的困境,充分反映出人类社会远未能对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做好社会的、文化的、伦理的、法律的、经济的准备,这种发展的不平衡就好像一个因营养过剩而生理发育大大提前,与此同时却心智未开的小男孩,面对自己的性冲动无所适从一样。而这仅仅是人类面对的一系列新的“弗兰肯斯坦与海德博士”难题---如基因克隆---中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