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以《九芝草堂诗存》道光二年刻本(今藏桂林图书馆)为底本,以梁章钜辑《三管英灵集》(道光年间桂林汤日新堂刻本,今藏桂林图书馆)、张鹏展辑《峤西诗钞》(道光二年刻本,今藏桂林图书馆)、《临桂县志》(据光绪六年补刊本影印本,今藏桂林图书馆)、袁枚《随园续同人集》(光绪十八年排印本,今藏桂林图书馆)等文献资料中所收录的朱依真诗作作为对校和参校。
二、关于校记和注释的标记法:校记和注释不分开标示,以方括号[1]、[2]、……为序号排列在【注释】(或【校注】)之下。一篇中有校、注时,用【校注】;有注无校,则用【注释】。
三、本书校勘,凡底本文意可通处不轻易改动原文;底本误或不通的,酌用他本或以他书校改原文。以上凡对原文作改动处,均出校记。一些俗字或明显讹笔则径改,不出校记。
四、注释中,前文已出现过的词条或类似词目,如文字较多,则后文列为参见,即“参见某页某注”。如文少则另注,以免读者翻检之劳。原文作者自注,在注释部分标明。
五、对冷僻字的注音,采取拼音加注直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