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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选举制度与选举(1)

苏联后期,戈尔巴乔夫倡导的改革苏维埃政权体系的“民主化”运动将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与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次引入了苏联社会,并在全联盟范围内进行了民主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最初尝试。俄罗斯的选举制度也就是在这一时期开始确立的。按照普遍、直接、平等的原则,1990年5月俄罗斯第一次举行了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苏维埃的直接选举,1991年6月又举行了第一次俄罗斯总统选举。苏联解体后,独立后的俄罗斯历经两大国家权力机关的激烈对抗与冲突、新宪法的产生、总统集权体制的建立等一系列影响国家政治制度内容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其选举制度也相应得到了发展。如今,各种选举活动已经成为俄罗斯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内容。俄罗斯的选举制度按照类型可分为议会、总统与地方三种选举体制。除了宪法及联邦法律中规定的有关选举制度的一般原则外,三种选举体制在内容上都自成体系。

(第一节)议会选举制度与议会选举

一、议会选举体制的演变

苏联时期,在戈尔巴乔夫推行政治体制改革之前,各级苏维埃作为国家自上而下实行议政合一的政权机构,从未实行过真正的民主选举。随着多党制、三权分立原则与西方议会民主思想在苏联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逐步确立,改变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苏维埃的选举制度无疑成为实现国家政治体制转变的最主要任务。1988年12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苏联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公开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法律。根据该法,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所有2250名代表均通过差额选举直接产生。1989年5月召开了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苏联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很快,各加盟共和国也相继举行了各自的地方议会选举。

1989年10月,为准备第一次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选举法》。该选举法成为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民主选举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它确定了一系列民主选举的原则和程序,如选举的普遍、直接、平等与无记名投票原则、划分选区原则、有关被选举人资格的规定(不得同时担任人民代表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职务)、候选人提名程序等等。

这些内容很快被写进经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多次修改过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在俄罗斯宪法文本中第一次出现了有关民主选举制度与人民代表地位的条款,俄罗斯联邦国家立法机关的选举体制初步建立起来。根据人民代表选举法,1990年5月,俄罗斯选出了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共1068名,其中900名代表是在全联邦境内按人口数量划分的选区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其余168名代表则是根据不同的代表名额在联邦各主体内选举产生,其中共和国各选出4名代表,自治州各选出2名代表,自治专区各选出1名代表,边疆区、州和两个直辖市共选出84名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例行会议。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人数相等的两院最高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作为其常设机关,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其中,共和国苏维埃由在全俄地区选区当选的代表组成,民族苏维埃则由在联邦主体选区当选的代表,按比例组成。这样,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正式由一院制改为两院制。虽然,这一时期在俄罗斯国家政权体系中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最高苏维埃集立法、命令和监督于一身,兼有很多执行权力机关的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没有完全实现向西方式议会制的根本转变。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总统与最高苏维埃之间就改革苏维埃机制,建立新的国家权力体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发展成严重的政治对抗。1993年10月,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动用武力,废除了俄罗斯民选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彻底取消了苏联时期建立起来的苏维埃制度。1993年10月1日和11日,由俄罗斯总统叶利钦以总统令的形式分别签署并颁布了《1993年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条例》和《1993年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选举条例》。两院代表选举条例成为1993年俄罗斯国家代表机关选举的基础,它对俄罗斯国家代表权力机关的构成、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两院选举条例,新的俄罗斯国家代表机关——联邦会议(俄罗斯联邦议会)将由国家杜马(下院)和联邦委员会(上院)两院组成。国家杜马代表共450名,其中225名代表按单名制(全国划分为225个选区,1个选区选举1名代表)方式与多数代表制(获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原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另外225名代表则在全联邦范围内从参加竞选并获得5%以上选票支持的选举联合组织和选举联盟中,根据其获得选票的多少,按比例选出;联邦委员会将从89个联邦主体中按多数制原则各选出2名代表,共由178名代表组成。需要说明的是,在1993年10月1日公布这个《1993年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条例》

的前10天,正当两大权力机关斗争最激烈的时候,即1993年9月21日,叶利钦曾发布过一项有关《1993年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条例》的命令,决定于1993年12月11~12日选举俄罗斯联邦新的立法机构——俄罗斯联邦议会。

该条例规定,国家杜马代表将由400人组成,其中270人在单名制选区中按“传统的”多数代表制选出,另外130人在全联邦选区中按比例代表制选出。在单名制选区中,选民倡议小组和选举联合组织均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然而,不久在10月1日重新发布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条例中,对有关代表人数的设置与选举方式等内容又作了很大修改,首先将国家杜马代表的数量增加到450人,同时扩大了按比例代表制选举的代表数额,与单名制选区内按多数代表制选举的代表数额同为225个。用条例制定者的话说,确定这种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方式的目的是为了“给予每个代表候选人与选举联合组织以平等机会,并充分反映选民的意志”。然而,从10天之内两次颁布选举条例这一点来看,说明条例的制定者们最初对杜马选举的方式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方案。应该说,俄罗斯新议会与旧的苏维埃体制既有根本区别,又有着某种联系。新议会废除了苏维埃体制中的一党专制与议政合一,代之以体现议会民主思想的多党制与三权分立,但包含在苏维埃体制中的广泛代表性原则也决定着未来俄罗斯议会体制的发展在注重党派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选民的意愿。因而,作为俄罗斯议会选举体制的主要内容,1993年杜马代表选举条例中第一次提出了建立“混合式代表选举体制”的主张,并很快将其付诸实践,运用于第一届国家杜马的选举。其实,采取何种选举体制首先应与本国的特点相一致,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会有所改变。

如,在世界其他国家,直到19世纪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比较简单的多数代表制,20世纪初才开始有国家采用比例代表制。二次大战后,一些国家总结了两种代表制的优劣,创造出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混合式代表制,后者尤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除了规定使用混合代表制外,1993年颁布的两院选举条例与当时宣布失效的《俄罗斯人民代表选举法》中的某些原则基本上还是一致的。这些原则有:选举的普遍、平等和直接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建立选民名册原则,以及有关被选举人资格的规定,等等。此外,《条例》在选区的划分、提名候选人的程序、候选人的权利和义务、竞选宣传和选举经费的来源与使用、统计选票等问题上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丰富了俄罗斯国家代表权力机关选举体制的内容。然而,《条例》对俄罗斯社会产生最直接影响的还是第一次提出了“混合式代表选举体制”的思想,即1/2国家杜马代表将在全联邦选区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有关规定,这样俄罗斯各类政党和选举联盟就可以通过选举直接进入议会。为此,《条例》还第一次提出了“选举联合组织”的概念。根据《条例》,“选举联合组织”是指其章程经司法部登记,以参加联邦立法机关选举为政治目的的政党、政治运动和社会联合组织,以及在竞选期间成立的,由上述政党与政治运动组成的政党联盟。

允许“选举联合组织”的存在为促进俄罗斯政党体制的发展、吸引各种政党与社会政治组织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创造了法律前提。1993年12月,首届国家杜马选举期间,经俄罗斯司法部登记的全联邦性政党、政治运动等社会组织有147个,其中13个政党与社会组织作为选举联合组织提出了各自的杜马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参加了国家杜马的竞选。到1995年第二届国家杜马选举时,经俄罗斯司法部登记的全联邦性政党、政治运动和其他社会联合组织已发展到300多个,其中43个政党、政治运动和其他社会联合组织取得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登记,获准参加了国家杜马代表选举。由此可见,1993年以后,俄罗斯政党与政治组织的数量迅速增长,且参加国家杜马选举是它们的主要目标。

严格地说,以总统令的方式规定国家代表机关的选举程序并不符合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政原则。但是1993年底的俄罗斯,总统在两大权力体系争斗中占据了主动,旧宪法刚刚被废除,而新宪法还尚未通过,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总统令自然就成了惟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到1993年12月12日新宪法通过前,除上述两个议会选举条例外,叶利钦还分别签署了《有关边疆区、州、直辖市、自治州与自治专区国家代表权力机关选举一般原则的命令》和《有关地方自治机关选举一般原则的命令》(1993年10月27日)。根据这两项总统令,联邦主体地方苏维埃应立即解散,同时根据新的选举原则重新进行地方代表权力机关的选举。

1993年12月12日,按照两院选举条例选举产生了俄罗斯联邦第一届联邦会议。作为临时议会,本届联邦会议任期2年。在举行俄罗斯联邦会议两院代表选举的同一天,俄罗斯还就联邦宪法草案举行了全民公决,并最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新宪法将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作为俄罗斯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1994年12月6日,由叶利钦总统签署并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基本保障法》。这部有关公民选举权的法律涉及了国家杜马选举的很多内容,成为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以后第一部与国家杜马选举有关的正式法律性文件。该法以联邦法律的形式重申了两院代表选举条例中的主要内容,同时又对“选举联合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新界定,并第一次提出了“选举联盟”的概念。根据该法,“选举联合组织”是指按照联邦法律程序建立的,其章程规定通过提名候选人参加国家政权机关选举,并在宣布选举日前六个月获得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的全俄社会联合组织。“选举联盟”是指在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期间,由两个以上选举联合组织组成的联盟。该法成为俄罗斯国家杜马选举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它的颁布标志着俄罗斯联邦议会选举体制的初步确立。

为准备第二届联邦会议代表选举,根据俄罗斯宪法,1995年6月和12月,俄罗斯国家杜马先后通过了《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和《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法》,并以这两个法律为基础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联邦会议。根据《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法》,每个联邦主体各有两名代表——国家代表权力机关首脑和国家执行权力机关首脑进入联邦委员会。该法的公布实施改变了联邦委员会代表产生的方式,使联邦主体国家执行权力机关首脑进入议会完全合法化。1996年初,第一届联邦委员会届满后,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代表权力机关与执行权力机关首脑,共178人,组成了第二届联邦委员会。

《1995年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基本重复了1993年杜马代表选举条例中的主要条款,只是根据宪法对某些内容作了一些修改与补充。比如,在坚持选举的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原则的同时,特别强调了选民参加选举的自愿原则;将宣布举行新一届国家杜马选举的权力正式赋予了联邦总统;选举日定在上届国家杜马任期届满后的第一个星期日,等等。除此之外,该法基本保留了由杜马代表选举条例确定的“混合式代表选举体制”,并对提名代表候选人、统计选票与公布选举结果的方法做了某些特殊的补充规定。

根据联邦宪法和杜马选举法,1995年12月17日选举产生了俄罗斯第二届国家杜马。此后,有关俄罗斯联邦会议选举程序的立法工作基本上没有大的改动,主要是针对1993年联邦会议选举以来出现的问题对选举法进行了某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国家杜马1997年9月5日通过的《基本保障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与参加全民公决权法》

和1999年6月2日通过的《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这两个联邦法律分别是对《1994年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基本保障法》

和《1995年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内容的补充与发展。到1999年1月1日前,按照新规定取得俄罗斯司法部登记的政治联合组织有141个。在俄罗斯国家杜马代表选举中正逐渐形成几个固定的,有广泛社会基础、知名度和固定选民的社会政治性联合组织,历届国家杜马的大部分代表基本上是这些政治组织的成员,有些代表甚至连任几届。这表明,国家杜马代表已经开始显现出向职业化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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