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56400000048

第48章 侵害个人资料的法律责任(5)

这些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法定的十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除了违约责任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外,个人资料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均可适用。在我国现阶段,关于侵害个人资料民事责任形式及赔偿计算方法具体的标准,可借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第7条规定:着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着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要求。着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的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在理论上,个人资料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本人于个人资料上的一般人格权,对于人格权的侵害将可能引起本人的财产利益损害和人身利益损害。通常认为侵害个人资料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填补本人所受的损害,表现在对于本人由于个人资料侵权行为所减少的利益予以弥补,以及对于本人应该获得而因侵权行为未获得的利益予以弥补,这些体现了侵害个人资料民事责任补偿性功能。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确定侵害个人资料民事责任的形式应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方法:赔偿主要是精神利益的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害,其他非财产责任方式可以使用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首先,排除侵害的民事责任形式具体包括三种:(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侵害个人资料一般人格权的行为持续进行尚未结束时,本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进行中的本人资料侵权行为,有效地防止不良影响的继续扩大,以利于妥善处理纠纷。例如,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技术,非法收集个人资料,本人一旦发现该服务商的服务使其个人资料被侵害,则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商停止使用该类网络技术。(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个人资料被不当公开或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用,个人资料本人一般人格权可能会因此遭受不良社会影响,本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以适当的方式,在其一般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同等范围内,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恢复个人资料本人名誉和人格尊严。例如,国家机关不当公开了其因职权掌握的本人的敏感个人资料,可能会造成本人名誉或人格尊严的损害,则本人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过,对于不应公开的个人资料被不当公开的情况下,在公开范围内不良影响和名誉及人格尊严的损害已经造成,而本人资料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令个人资料处于不为人知晓状态的权利,随着国家机关的不当公开已经丧失殆尽。因此,再令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只能是越描越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侵害个人资料特别是在侵害本人敏感个人资料民事责任上,这些责任方式就完全不能适用。相反我们应探求:利用怎样的手段才能真正的将影响消除,而不是扩大了影响的范围,怎样的措施才会现实的恢复本人的名誉,而不是进一步地损害其名誉或人格尊严。我们认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作为法定的对于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责任方式,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尤其是针对侵害本人个人资料完整、准确权利的情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赔礼道歉。本人个人资料一般人格权受到损害时,本人有权要求个人资料侵权行为人向其承认错误,致以歉意。

其次,损害赔偿责任的形式具体包括两种:一是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财产损害赔偿。

对于人格权损害应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个人资料侵权行为侵害本人一般人格权,其责任形式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虽然精神利益不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但是,精神的损害应由一定的金钱予以补偿与抚慰。还存在的问题是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标准怎样确定,有如下几个问题应予考虑:(1)若该个人资料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那么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主张侵害本人一般人格权的过错严重,表现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多赔。这一点并不适用于数量众多的国家机关侵害个人资料的情况。(2)考虑个人资料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恶劣程度。对于行为人侵害个人资料所采取的手段与方法恶劣(如偷窥、偷拍),或实施违法行为后态度(又称认错态度)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时应多赔。对于恶劣程度的认定,在传统侵权行为法中,往往是依据社会的普遍性认识来认定,但对于越来越多的网络本人资料侵权行为,其侵害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越来越多地渗透入高科技、高技术,从某种意义上说越来越不具有平民化的性质,甚至难以使一般社会大众知晓,更不用说是理解或掌握了,因此,难以形成一种普遍化的社会性的一般认识。但是,能否采用专家(比如网络技术专家)认定,虽然是一个可能的发展方向,但目前还有很多限制因素和不确定因素。(3)个人资料侵权行为对本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时应多赔。个人资料本人情况,即其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因素将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同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与个人资料本人个人心理承受力、精神状况等息息相关。因此,相同种类或相同情况的个人资料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个人资料本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同一个侵权行为若发生在不同的时期,对个人资料本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可能会完全不同。(4)考虑侵害个人资料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波及面广时应多赔。网络空间中的个人资料侵权行为基于网络的无地域性,其影响范围存在难以衡量之趋势,怎样衡量影响的波及面成为一个新问题。(5)考虑行为人与个人资料本人的经济状况(其中,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又称获利或承担责任的能力)。主张行为人经济状况良好的可依法多赔,个人资料本人经济状况不佳的可依法少赔,具体赔偿数额应正当、合理、合法。经济状况的因素看似十分值得考虑的因素,但仔细分析,又是最有问题的一个因素,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时,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是“佳”,还是“不佳”?个人资料本人经济状况不佳,难道就可以将他人的侵权责任视为生财的“百年不遇”的良机,把行为人当做摇钱树?

但是,上述五种因素将怎样影响赔偿数额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综合作用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难以确定。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地区差异明显,各地方考虑各种因素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即使不考虑地区差异,同一法院的朝夕相处的法官,每个人把握标准也可能具有天壤之别,当上述考量因素在程度上的严重与轻微交织在一起时,就很难在个案中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相对稳定、相对一致的赔偿数额。除此之外,网络空间中的侵权行为常常动辄涉及成千上万的受害者,每个受害者均有不同的情况,一个个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对于相对稀缺的司法资源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赔偿数额或称赔偿限额,对于减少不当的人为因素影响和提高效率,显得十分必要。例如,台湾“资料法”第四章损害赔偿及其他救济,针对“公务机关”的第27条第2、3、4款分别规定,“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前二项损害赔偿总额,以每人每一件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计算。但能证明其所受之损害额高于该金额者,不在此限”,“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应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其合计总额以新台币2000万元为限”。针对“非公务机关”的第28条第2款规定:“以前项规定请求赔偿者,适用前条第2项至第5项之规定。”该规定中体现了对于侵害个人资料民事责任形式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两个限制:一是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总额的限制。该款并未直接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而是限制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但是,限制条款并非绝对适用,在个人资料本人可以证明所受损害高于限额时,行为人按本人所受实际损失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上面的论证,该款后段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个人资料本人的财产损害的全额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限额的例外作用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明显。二是同一事实原因赔偿总额限制。基于个人资料档案的巨大经济价值及其带来的客观的“收益”,数量众多的自然人的各种个人资料汇集而成的个人资料档案所牵涉的利益面广,造成出售个人资料档案的行为可能带来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在网络还不能称为十分发达,电子商务尚需快速发展的今天,让“幼稚”、“弱小”的网络业务经营者承担这种巨大责任,不利于网络的发展,不利于电子商务的成长,从长远来讲,也不利于人类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

二、侵害个人资料的行政责任

侵害个人资料的行政责任主要探讨行政主体的行政侵权责任,涉及的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可认为是行政救济法律关系,涉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法律。但是具体的行政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形式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

(一)侵害个人资料的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家机关个人资料侵权行为应采用客观归责原则,但是客观归责原则的形成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早期的英国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机关对合法行使权力时发生的必然侵害不负赔偿责任,只有因过错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时才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美国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中也确定过错归责原则。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对贝勒蒂耶案判决以来,行政机关的过错一直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而无过错归责原则,在因公共劳动引起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及危险物造成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中才越来越多地被采用。瑞士关于联邦及其机构成员和公务员的责任的联邦法律第3条第1款,规定了联邦对其公务员因违法执行公职的活动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4条规定,任何人于执行公务时,如违反其对第三者应负之职务义务,原则上由其所服务之国家或公共团体负责。德国资料法于1990年修正后明文规定“公务机关”侵害个人资料采无过错归责原则。通过对国家赔偿制度,尤其是行政侵权责任的发展过程的考察可见,各国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在逐渐从过错向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转变之中。原因在于,国家赔偿制度相对独立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有其自身的特点:国家赔偿制度解决的是拥有行政职权或其他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因行为具有违法性,对相对人造成损害时产生的赔偿责任。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往往以行政机关整体名义的形式表现出来,要在每一起国家赔偿案中确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比较困难,不利于相对方行使求偿权。因此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国家机关对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外部关系。

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活动中的过错,往往在国家机关对具体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及内部责任分配时具有重大意义及作用。鉴于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各国在建立和发展国家赔偿制度时,往往不再直接借用民事侵权责任普遍采用的过错归责原则,转而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侵害个人资料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个人资料的行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都是指本人资料权的不利益状态;“因果关系”要件在行政、民事责任中也都是指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要件,没有实质性差别。因此本部分将着重讨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要件。

行政主体行为的违法性完全体现在行为的客观违法性上,不考虑行为时其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即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即行为在客观上满足了违法性的要求,只要符合其他构成要件行为就是侵害个人资料行为,当然在法律后果上要承担相应的侵害个人资料行政责任,而行为在客观上一旦符合了某种法定事由的特别规定(由法律明确规定),则产生违法性阻却的法律后果,其争议行为不成为侵害个人资料行为,不产生国家机关侵害个人资料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储存或处理个人资料的计算机联网。行政机关侵害个人资料的侵权行为除一般形态外,还存在特殊形态,它们主要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对本人资料权的侵害、共同行政行为对本人资料权的侵害、行政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对本人资料权的侵害、行政不作为对本人资料权的侵害、不当行政行为对本人资料权的侵害。这些特殊形态在责任确定、责任形式等方面具有各自特点。

(三)侵害个人资料的行政责任的免责事由

首先,有些国家或地区对个人资料直接规定了公务机关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同时规定了若干阻却违法性事由。

同类推荐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本书讲述了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坚持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 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耕砚窗稿)

    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耕砚窗稿)

    戴宏才博士将他的文集《耕砚窗稿——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以下简称《窗稿》)的文稿早就寄给我了,并嘱咐为其作序,我却迟迟未能动笔。这不仅仅是因为需要花一点时间对这本跨学科的文集进行全面阅读,还因为有些文章的观点引起了我特别的兴趣和更深刻的思考。更主要的原因还有两点:一是我尚缺乏“与时俱进”的良心;二是对政治、哲学、法律、教育多种学科的“跨越性”研究也不熟悉,加上对法律这门学科又不太感兴趣(这又是不与时俱进的劣根性)等。这些原因使我视为其作序为畏途,延时至今,勉为其难。不过作为读后感而已,实难为序,故请见。
  • 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在本书中,我们广泛收集、整理了近年来曝光的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精心挑选出其中的160多个典型案例,对其一一进行分析解剖,研究其作案手段,总结其作案特点,深挖其发案规律,及时发现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存在的漏洞,并随之提出打击、防范和堵塞漏洞的措施。相信通过对本书的阅读,广大纳税人能够更好地认清法律的禁地,从而明智地避免踏入“雷区”。
  •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着重强调的正是西方先进的刑事法律思想对彼时中国的深刻影响。如果说中国近代刑事法律制度萌芽于清末,那么,其形成与巩固则在民国。可见,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进步意义是不容抹煞的。因此,以历史发展眼光客观地阐释与评价民国刑事法律制度无疑为当今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是本书编写的初衷,亦是作者的最终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修订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孩子,且行且珍惜

    孩子,且行且珍惜

    何青青和刘莲都是来自农村的孩子,上大学以后,因同寝的关系,结识了标嘉姿和百里语,四人会展开怎么样的人生呢
  • 火影之最强村长

    火影之最强村长

    一觉醒来,张羽发现自己竟然穿越到了火影世界!成为了身体孱弱、无法修炼查克拉的一村之长,而且忍村中连一个上忍都没有,这是天要亡我啊!不过还好自己在穿越后,获得了通灵王礼包套餐!超强体术?看我附身合体,施展无双剑术;飞雷神?巫门遁甲想去哪就去哪;五行阴阳遁术?超灵体全部摆平;大筒木辉夜?嘿嘿,看我二段媒介吊打之!从现在开始,第六大忍村走上正轨,改变忍界的历史吧!
  • TFBOYS之时间相约

    TFBOYS之时间相约

    时间相约……你还在等我时间相守……我不会离去
  • 画筌析览

    画筌析览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佛说净意优婆塞所问经

    佛说净意优婆塞所问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以我长情,换你偿情

    以我长情,换你偿情

    一场诡异的车祸让他两腿致残,急需一名贴身护理来照顾自己。面对性感妖冶,自投罗网的护士女郎。他问:“你是哪个专业毕业的?”“专业?”安若稍稍一愣,嫣然一笑,“当然是如何更有效的利用自身资源勾引男人。”头一次见面,两人同盖一条毛毯,他不费吹灰之力赶跑了觊觎她五年的富二代。第二次见面,他不可一世的丢下一纸合同,“既然救了你,你就该付出点代价!”在这份长达四百三十九条的合同中,从帮他吃饭到穿衣,梳头到洗澡,按摩到复健,只差借腹为他生儿育女,传宗接代……“郝先生,我听人说你因为车祸,患了性功能障碍方面的疾病。可我看,你不是那儿有病,而是这儿有病!”安若冲着他点了点自己的太阳穴。
  • 修仙大直播

    修仙大直播

    修仙真人秀,现场大直播。克隆仙道,造福全球。当我成仙之日,便是人类踏入仙道之时。=======================本文主要讲述,22世纪中叶,一代超人气修仙主播在异界一边修修仙,一边装装逼,和水友们嘻嘻哈哈逗个乐,顺便帮地球文明全面升个级,拯救全人类的故事。【收藏推荐打赏之类,随缘罢!】
  • 天道神纪

    天道神纪

    他资质平平,却不甘平庸,他踏上武道一途,历经沧桑。他身份低微,却意志坚韧,勤奋苦修之路让他一步一步踏上更高的顶峰,一次意外,成为上古神眸的主人因此一举成名,勇闯在大千世界的蝼蚁,渐渐崭露头角迈入宗门林立、天才如云、远古万族、神话争锋、波澜壮阔的大时代。
  • 精神操控者

    精神操控者

    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感觉,在生活中,有的时候,看到一个场景,或是发生的一件事,又或是见到的一个人,都有似曾相识的感觉。也有过这样的感觉,刚刚做完一件事情,却突然想不起来刚刚发生了什么。如果你有过这样的感觉,那么恭喜你,你被操控了。世界上有一种人,他的灵魂可以进入你的身体,操纵你的行为、读取你的记忆、感受你的感觉、学习你的知识、掌握你的能力。他们就是——操控者。身体操控者,空间穿行者,时空旅行者……,不必呼风唤雨,不必翻江倒海,所有人的超能都可融入一个人的身体,不用一种一种能力的去练习,拿来才是王道。本故事描写主人公裘天自杀时,灵魂离开身体,从而掌握了把自己的灵魂装进别人身体里,操控别人的能力。随着自己能力不断的提高,他每进入一个人的身体,都可以学习到这个人的知识和技能。在同样的操控者中,由一个学徒,成为了能力最强的人。之后他又不断突破自我,专门融入一些有异能的身体,掌握了大量的奇艺能力。成为集所有超能为一身的王者。世上只有想不到,没有他做不到。超越生死,超越界限。当自己的能力达到顶峰,成为第一,还要不断超越自我。才能成为王者,保持王者。
  • 幻想一样的幻想

    幻想一样的幻想

    本小说是以高中生艾利欧特(Eliot)因为某些原因和从未谋面的神秘少女梦羽在梦中相遇之后出现了很多只有艾利欧特看得到的动漫里的女主角平静的高中生活从此被打断但改变的不只是生活艾利欧特的未来似乎也被什么冥冥指引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