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56400000022

第22章 资料权(1)

(第一节)资料权的定义与性质

资料权,即本人对个人资料享有的权利。资料权,从性质上讲是人格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但它在客体、内容、行使方式等方面有别于传统的具体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发挥着这些权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对个人资料利益的保护,有的人认为应采用所有权的模式,有的人认为应采用隐私权的模式。然而,由于个人资料与所有权、隐私权的客体——物与隐私利益存在着显着的差别,因此,不能用所有权与隐私权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利益。我们认为,对个人资料利益的保护应采用资料权的模式。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利用涉及个人资料本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资料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就是本人对个人资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这一利益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法律利益,应被赋予新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资料权”。资料权模式对个人资料上的利益的保护方法是赋予本人在其个人资料的控制、处理与利用中以决定权,并排除他人非法干预。我国将来的个人资料立法,应摈弃隐私权和所有权保护的狭隘模式,以资料权为核心构建个人资料保护体系。

资料权是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核心内容。确立资料权就是为实现个人资料利益、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侵害提供保障,使每一个人均能因此拥有完整人格,并活得有人之尊严。此外,资料权也是限制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有效手段。

法律对资料权的确认与保护,必然能抑制行政权力在收集与处理个人资料方面的过度延伸。因此,确立资料权,对我国实现依法行政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有人认为,资料权是以排除他人侵害行为为目的的消极性权利。然而,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这种消极性的排除干涉的权利已不足以充分保护本人的精神与人格利益,只有积极性和支配性的决定与控制权才能使本人对抗拥有强大技术力量及信息优势的资料处理者,资料权是一种积极性的支配权,同时兼具消极与请求权性质。

和其他的支配权(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一样,资料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对其限制的目的不是削弱和减损本人的权益,而是兼顾其他社会利益,以求各方利益的平衡。其中重要的一个目的是促进社会信息公开与信息流通与利用。

本章正是基于以上几点认识展开的。首先,界定本人的范围与本人的定义;其次,为资料权定性,将它与其他的权利(力)作比较;然后着重讲述资料权的类型(内容);最后论述对资料权的限制。

一、资料权的产生与概念

随着世界和我国信息化步伐的加快,个人资料越来越广泛地被控制、处理与利用。这样,如何确保在此过程中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成为立法者关注的问题。由此,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就应运而生了。

在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关于本人的权利,有不同的称谓。德国、荷兰等欧盟国家将其称之为“数据主体的权利”(如欧盟95指令第14条)。我国台湾将其称之为“当事人权利”,如我国台湾“资料法”第4条。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应采用“资料权”的概念。首先,“本人”比“数据主体”、“当事人”更能准确地表述个人资料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数据”往往指一定的数字与符号,与“资料”的外延不一致,容易给人造成认识上的偏差,故选择“数据”

主体指代资料本人并不合适;“当事人”在我国法律规范中一般指诉讼的参与人,一般运用于诉讼法,故“当事人权利”表述不符合我国法律习惯。其次,正如姓名权、肖像权能表述主体对姓名、肖像的支配与控制一样,“资料权”

也能表述主体对其个人资料的排他的控制与管领权能。

我们认为,资料权,又称本人资料权,是指个人资料本人依法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一)资料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在个人资料主体的概念上,我们主张采用“个人资料本人”,而不采用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所称的“个人资料当事人”。“当事人”通常是指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机关请求保护其权利的人。在未进入国家救济程序之前,似不宜称为“当事人”。另外,个人资料当事人可能涉及个人资料本人及拥有个人资料档案权利的人(比如资料处理主体)。而个人资料保护的对象仅为个人资料生成者,不包括其他个人资料持有人,因此应选择个人资料本人的提法。

资料权的主体是本人,对“本人”的界定,我们认为应当限于自然人。

个人资料本人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法人。对于法人是否能成为“本人”,历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我国台湾地区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1)法人亦得享有隐私权,而隐私权又是资料权的基础,因此法人亦得成为“本人”而受个人资料法保护;(2)将法人纳入本人范畴加以保护,便于保障营业竞争之公平;(3)法人(公司)所持有的资料最终仍属与自然人有关的资料,所以保护法人亦即保护自然人;(4)在私法体系上既容忍法人为独立之人格,自无忽视其人格上之利益之理。持否定说观点的人主要有以下理由:(1)法人及其他组织并无人格保护之问题,惟其能受营业秘密之保护;(2)大部分法人资料涉及社会大众之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应强制公开,仅小部分如营业秘密始不得公开;(3)民法是人法,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己任,这里的“人”应是作为目的的自然人,而非作为手段的法人,此外,资料权的设置起因于对主体的精神保护,而法人却不同,其人格利益多具财产性,没有精神属性;(4)将法人纳入个人资料保护主体则意味着企业为使其资料获得法律保护,必须将其资料向主管机关申报,以供查询。而在检查这些资料时,商业秘密将受到破坏。我们采否定说。除了赞成否定说的论据以外,以下几点也足以说明法人不能成为“本人”:

首先,作为资料权上位权利的人格权的主体不应当包括法人。人格权的作用集中表现在人之精神与人格利益完整,不受侵害。法人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实现自然人之社会目的而采用的手段,法人本身的财产性、资合性决定了其缺乏像自然人那样的精神属性。其次,营业竞争之公平能否得到保障与法人是否享有资料权无关。营业竞争的公平是商事法律规范与经济法规范规制的问题,涉及的是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与竞争秩序;而资料权设置的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精神及财产利益,是民法规制问题。我们不能将不同部门法规规制的问题生拉硬拽扯在一起。而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5条的规定已足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以维护公平竞争,因此,法人纳入个人资料本人的范畴已失去了意义。反之,将法人作为本人还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按照各国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若受侵害人可以证明其因侵害行为所受损失高于法定最高数额的,赔偿数额即不限于法定数额。因此,如果将法人列入个人资料本人的范围,在法人基于商业秘密受侵害时请求救济而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与个人资料保护法条款时,就会面临因法律规范冲突而难以受到保护的问题。

2关于死者与胎儿。英国1984年《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资料是由一个有关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资料,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通过资料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资料用户表示的意图。”其1998年立法也坚持了“活着的人”的规定。我国台湾“资料法”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资料,不包括已死亡的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个人资料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已死亡的人的人格权已不存在。我们认为,死者虽然已没有主体资格,但死者所遗留的个人资料应该受到同样的尊重与保护。对死者遗留的个人资料的保护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另一方面是保护死者所遗留的个人资料所涉及的人。欧洲理事会对1992年《理事会资料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以处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只要这个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管是活着的还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这些人可以识别。”

胎儿分娩前的诊断资料,一般不认为是“胎儿”的个人资料,而应作为该胎儿母亲的个人资料,因为自然人始于出生,而出生前个人资料本人的主体资格尚不存在。

3关于家庭。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组成的家庭。我们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范围不应包括家庭,也没有必要包括。从名称上讲,“个人”是一个排除组织体的概念(包括家庭),更为重要的是,以自然人作为主体就能达到保护目的。所谓“家庭资料”可以被分解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把家庭纳入个人资料主体不仅和“个人”矛盾,而且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意义。而且从各国立法上看,本人也不包括家庭。美国隐私权法在定义中规定:“‘个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永久居住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外国人。”

4关于外国人。有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主体应包括外国人,其主要理由是:网络具有无国界的特色,因此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应得到保护法的保护。欧盟95指令将外国人适用于本国法与否视为是否符合该指令第25条所谓“适当程度”之一。我们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应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施同等保护。但是,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本人就包括“外国人”,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内国法,不能将外国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畴内,而应通过涉外条款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行平等保护。

明确了“本人”只能包括自然人后,还应当明确,“本人”是个人资料所指称、涉及的自然人,即生成该资料的人,而不包括资料处理主体。资料处理主体是指合法地收集、有限度地控制及使用他人个人资料的个人或组织。他们不能对个人资料行使支配权与控制权,而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限地控制、处理与利用该资料。明确个人资料主体是生成资料的自然人,是保护个人资料的必要前提。

(二)资料权的客体是个人资料

所谓个人资料,是指足以对主体构成识别的信息。个人资料内容广泛,凡是个人身世、血缘、健康、财产、婚姻、经历、通信、日记、住所地址和私人文件(包括储存在计算机内的个人信息)等均属个人资料。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只要能够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都是个人资料。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个人及家庭的基因图谱也应当纳入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保护范畴。从性质上讲,个人资料属于人格利益的一种,与姓名、肖像、隐私等并列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因此,从客体意义上讲,资料权是独立于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一项具体人格权。

(三)资料权的内容是个人资料的本人对个人资料完全基于自己意志支配与利用,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

从性质上分析,资料权是以支配性、积极性为主,请求性、消极性为辅的权利。

(四)资料权具有法定性与法律限制性

资料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

1法定性。资料权的法定性,是指该权利具有固有的法律渊源与法律基础,不得由法律以外其他方式(如约定)创设及变更、消灭。

资料权的法律渊源在我国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及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与个人资料保护法。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然后是民法典与民法通则,再后是宪法。

资料权有其固有的法律基础。资料权的基础,是在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资料权形成的基础的其他权利。

(1)在美国法中的立法基础。资料权在美国法中的基础主要有:宪法第4条规定的公民反对不合理搜查与没收的权利;美国隐私权法中的隐私权;美国隐私权法的公开信息原则中规定的本人得以请求“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并获得其书面同意之前,资料处理主体不可以将人民为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资料用在另一个目的上”的权利。

(2)在德国法中的基础。资料权在德国法上的基础主要有: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项之人性尊严、德国宪法判例上的资讯自主权:法律禁止公布个人资讯;法律对于普查者定有处罚的规定,维系个人事务,外界不得探查,否则即构成侵犯权利。

(3)我国台湾“法”上的基础。资料权在我国台湾“法”中的基础主要有:原权,其效力是普通性与永久性,不问何地、何时、何人,兼能普通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如参政权与社会权;一般法律层次的权利,如隐私权。

(4)资料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基础。资料权在我国宪法中的权利基础主要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根据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资料权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基础主要是人格权。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统计法第14条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第2项,任何组织或资料处理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法律限制性。资料权是支配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为了防止本人滥用权利而损害公众利益,妨碍资料的流通、侵害他人知情权,必须对资料权予以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利的主体、客体必须特定。

作为权利主体的本人必须是生成资料的自然人,不允许将超出此范围以外的其他组织、法人纳入资料权体系保护,客体则是能够明确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

其次,法律应对权利的内容、行使方式、期限、程序、本人、资料处理主体不得更改事项均有明确规定。再次,资料权不得出让、预先抛弃或特约限制。如德国资料法第6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告诉与更正,消除与封锁之权利,不得以法律行为排除与限制。”

二、资料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资料权的性质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宋朝法律史论

    宋朝法律史论

    《宋朝法律史论》收录了篇关于宋朝法律史的论文,其中包括:“论宋朝法律文化特征”、“论宋代的讼学”、“宋代立法简论”等。
  •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
  • 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的城市房屋征收日益增多,城市房屋征收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大国梦想

    大国梦想

    1、兼具小说美感的所有元素和信史的多重功能。2、将一段被误读的历史和一个被误读的帝王,真实客观呈现。3、在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塑造典型人物。4、所有的历史事件都有历史依据,所有的情节都符合生活的逻辑。5、以史诗的恢弘巨制,揭示历史发展最本质的规律。
  • 快穿之成神之路

    快穿之成神之路

    我不需要尝试去控制你,注视着我的眼睛,我就会拥有你——这是一条成为主神的漫漫长路。将生死善恶置之度外,任它世事变幻,但求我心自悦!——||神的一滴||海的女儿||八族传说||……???三千位面将由你来开启。
  • 萌夫赖上大龄妻

    萌夫赖上大龄妻

    顾安安15岁起,就一直带着一个“拖油瓶”,可别误会,顾安安一直都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孩子,那种年纪轻轻就被男孩子哄骗的事情是不会发生在她身上的!杨梓珍自打7岁第一次见到顾安安起就知道,顾安安对她好,曾经她坚信,这个世界上,肯定再没人像顾安安那样对她好了,直到,严谨的出现。严谨早就想好了,等到顾安安大学毕业了,不管家里人怎么反对,都要把她娶回家,哪知,这个狠心的女人,居然把她的“拖油瓶”甩给了他之后,就独自飞走了!严谨发誓,他一定要让顾安安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光阴飞逝,顾安安没想到,当她再次踏回故土的时候,竟然是参加严谨和杨梓珍的婚礼!可是,她不能不来,而且她也想来,因为,看着自己像珍宝那样疼爱了那么多年的妹妹幸福的出嫁,是顾安安最开心的事!婚礼上,看着台上那样般配的两人,那一刻,顾安安笑了,她的退出,是值得的。转身,离开!可为何,眼泪却如断了线的珠子,洒落了一地——当顾安安拿着行李等待登机时,原本应该洞房花烛的男人却出现在了她的面前,而这个他,阴郁的让她认不出来。“你怎么——”顾安安的话还没说完,就被眼前人的行动吓到了,唇上的冰凉告诉她现在两人的姿势,下一刻,顾安安拼命的想要推开,他现在是自己的妹夫,怎么可以这样?!!无奈力量悬殊,还是,顾安安的心底,也很想念这个怀抱——只是下一刻,一个熟悉的声音传来:“姐姐——”顾安安抬头,什么时候,杨梓珍站到了她的旁边?而她此刻受伤的表情,不高的音调,虽然只有两个字,却让顾安安一下子慌了神。&&**又是三年后,三十一岁的顾安安仍然孜然一身,如今的她,是公司里有名的女魔头,下属背地里都笑话她是“老处女”。除了,她新招的助理。顾安安看着面向着自己专注的做着报告的充满朝气的男孩,瞬间做了一个决定,今晚,就是他了!“姐姐,这是?”杨梓珍看着顾安安旁边人,语气中满是不敢相信,而一旁的严谨,更是恨不得上前揍上一顿!顾安安正想给旁边的人是个脸色,让他好好演,哪知,人家却立即厚脸皮的答道:“你好,你就是梓珍吧,我是你姐姐的男朋友!”暮宸说话的时候,却是看向了严谨,他也想去把严谨揍一顿,谁叫他让顾安安伤心的?
  • 总裁的绝情丫头

    总裁的绝情丫头

    沐温暖堂堂大小姐却被小三的女儿陷害,抢走了原定的未婚夫。伤心过度的她果断选择和自己的闺蜜夏晴天离开,来到美国。两年后四人再一次相见“司夜空你不要凭着暖暖喜欢你就可以为所欲为。”夏晴天不顾形象的大叫。“你说凭什么?凭她是我未婚妻。”司夜空冷笑道。“你不是要和沐云云那个女人订婚吗?凭什么说我们家暖暖是你的未婚妻。”在一旁的季隐风吼道。“夏晴天你自己都自身难保了,还管夏温暖。”南宫月上去抱起晴天,然后直接把她扔在车上
  • 当代教育变革浅析

    当代教育变革浅析

    本书,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我国当代教育所发生的重大变革为分析、研究主要对象,较为集中地归纳了变革的主要内容,分析了发生变革的国际国内背景、原因,剖析了变革的必然性及其发展趋势。试图对当代中国教育变革有更为全面、本质的了解,对教育在现代化建设、迎接知识经济挑战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所具有的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坚持把教育切实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动摇,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技兴国战略。
  • 相思谋:妃常难娶

    相思谋:妃常难娶

    某日某王府张灯结彩,婚礼进行时,突然不知从哪冒出来一个小孩,对着新郎道:“爹爹,今天您的大婚之喜,娘亲让我来还一样东西。”说完提着手中的玉佩在新郎面前晃悠。此话一出,一府宾客哗然,然当大家看清这小孩与新郎如一个模子刻出来的面容时,顿时石化。此时某屋顶,一个绝色女子不耐烦的声音响起:“儿子,事情办完了我们走,别在那磨矶,耽误时间。”新郎一看屋顶上的女子,当下怒火攻心,扔下新娘就往女子所在的方向扑去,吼道:“女人,你给本王站住。”一场爱与被爱的追逐正式开始、、、、、、、
  • 相思谋:妃常难娶

    相思谋:妃常难娶

    某日某王府张灯结彩,婚礼进行时,突然不知从哪冒出来一个小孩,对着新郎道:“爹爹,今天您的大婚之喜,娘亲让我来还一样东西。”说完提着手中的玉佩在新郎面前晃悠。此话一出,一府宾客哗然,然当大家看清这小孩与新郎如一个模子刻出来的面容时,顿时石化。此时某屋顶,一个绝色女子不耐烦的声音响起:“儿子,事情办完了我们走,别在那磨矶,耽误时间。”新郎一看屋顶上的女子,当下怒火攻心,扔下新娘就往女子所在的方向扑去,吼道:“女人,你给本王站住。”一场爱与被爱的追逐正式开始、、、、、、、
  • LOL极品攻略

    LOL极品攻略

    此书不是穿越流,也不是电竞流,而是极其少见的攻略,我希望本书能帮助到需要帮助的小伙伴,就这样了...
  • Children of the Whirlwind

    Children of the Whirlwind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天堂施工队

    天堂施工队

    一个傻子总是渴望有能够上天堂。有一天,一个人对傻子说,你要去找一些比你更傻的人组成一个施工队,来为天堂建一些房子。在傻子的周围,有官迷父亲;有暴发户明清;也有女人许花子,黄杏儿,香草;还有罗和尚,徐锤子这样的粗人。他们或为了钱,或为了纯粹的征服欲望苦苦挣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