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中元年的全国户口统计数字,以及两税钱、谷等财政收入数字,很可能就是在他主持户部工作时汇总出来的。建中元年二月尚书省户部为实施两税法,根据杨炎奏议拟草的实施细则《起请条》,很可能也是经杜佑过目的。当然,身为户部官员,财政负责人,负有执行中央决策、履行本职职能的责任,参加并推动实施两税法改革是杜佑的分内之事。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杜佑对两税法的态度,看到的可能只是表面现象,或者只能说起码表面上看如此,行动上是拥护的,至于思想上是否也拥护,还不能肯定。
第二件事,就是杜佑以后在对已成初稿的《通典》一书作进一步修改时,以增补正文和加注加论的方式,写了一篇“论”,直接谈到了对建中元年两税法改革的看法,对改革的意义和新税法的效果作用作了评价,其态度是肯定的。由此“论”可以看出,杜佑不仅在行动上,在思想上也是两税法的拥护者。
杜佑是在修改《通典·食货典·丁中》篇时写下这篇“论”,谈到两税法,发表评论意见的。该“论”是一篇反映杜佑思想的重要文献,它以户口管理与财政收入的关系为线索,主要阐述了轻税薄敛才可以做到民安国足的思想。在“论”中,分析隋朝实行输籍法致富强的原因之后,杜佑以对比讨论的方式,谈到了建中初年整顿户口、实行两税法以前,唐国家掌握的户口增减状况。他写道:“(隋盛时有890万户)国家贞观中有户三百万,至天宝末百三十余年,才如隋氏之数。圣唐之盛,迈于西汉,约计天下编户,合逾元始之间,而名籍所少三百余万(自注:自贞观以后加五百九十万,其时天下户都有八百九十余万也。汉武黩兵,人户减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后至平帝元始二年,经七十余载,有户千二百二十余万。大唐百三十余年中,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不收。若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
即杜佑认为,盛唐与盛汉相比,天下户口数其实差不多,都有1200万至1300万户左右。但是,若看编户情况,唐盛时少汉300余万户,只有890余万编户,是一种“浮浪日众,版图不收”的状况。为什么会这样?他认为与官吏办事浮华不力、政府失于户口管理有关。他接着写道:“直以选贤授任多在艺文,才与职乖,法因事弊,坠循名责实之义,阙考言询事之道。
崇秩之所至,美价之所归,不无轻薄之曹,浮华之伍。习程典、亲簿领,谓之浅俗。务根本,去枝叶,目以迂阔。风流相尚,奔竞相驱,职事委于群胥,货贿行于公府,而至此也。”
这是建中初年行两税法以前的状况。确切地说,是天宝末年、战争前的情况。战争以后,深受战乱破坏、兼并打击等因素影响,唐国家掌握的户口急剧减少,到实行两税法前夕,纳税编户仅有130余万户了。
杜佑讲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户口与财政管理的角度,讲了两税法改革的必要性。户口与财政收入关系密切,编户增多,意味着财政收入增多。两税法改革,实际上就是从派黜陟使分往诸道,检核户口、制定两税,扩大纳税面开始的。实行两税法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杜佑接着写道:“自建中初,天下编氓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案比,收入公税,增倍而余(自注:诸道加出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一十万)。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氓,皆被其籍,诚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自注:旧制百姓供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兴以后,经费不充,于是征敛多名,且无恒数。贪吏横恣,因缘为奸,法令莫得检制,蒸庶不知告诉。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倍豪族,兼诸色役,万端蠲除。钝劣者即被征输,困竭日甚。建中新令,并入两税,恒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
在这里,杜佑是从三个方面的问题入手思考问题,对两税法作了肯定的评价。首先是从户口与赋税的角度,对建中初年搞户口核查的增加税入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指出正是进行了全国性的户口核查,也就是检籍定税工作,检出各种身份的客户180余万,扩大了纳税面,国家的财政收入才能做到“增倍而余”。
其次,从简化税制有利于税收的角度,对两税法的将原有的租庸调、户税、地税等各种赋税杂役合并为一,“一其名”为两税,统一预算总额、统一征收的定税做法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做法很重要。主要作用有二点:其一是有助于防止贪官污吏巧立名目,“征敛多名”,消除存在已久的征税弊端行为。其二是由于“恒额既立,加益莫由”、“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这种统一各种赋税名目为“两税”、并给出征收总额“恒额”的做法,也有使编户明白赋税轻重、不至逃税“规避”的作用。再次,从就其居地征税有利于防止逃漏税的角度,对两税法的“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规定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对于那些由于各种原因离开原籍、客居不定或流离失所的人来说,这一规定的制定,起到了使任何应该纳税的人都无从逃税,住到哪里就要在那里纳税的作用,所谓“浮浪悉收,规避无所”。
杜佑在肯定两税法的同时,对货币为主的征税办法也提出了批评,认为是弊端,于国于民都有不利之处。他在《通典·食货典·轻重》篇另一篇反映自己思想的重要文献——论“轻重之术”的“论”里写道:“古之取于人也,唯食土之毛,谓什一而税,役人之力,谓一岁之日,未有直敛人之财,而得其无怨,况取之不薄,令之不均乎!自燧人氏逮于三王,皆通轻重之法,以制国用,以抑兼并,致财足而食丰,人安而政治,诚以为邦之所急,理道之所先,岂常才之士而能达也。民者,暝也,可使由之,不可使因之。审其众寡,量其优劣,饶瞻之道,自有其术”,“农者,有国之本也,先使各安其业,是以随其受田,税其所植。焉可征求货币,舍其所有而责其所无者哉?天下农人,皆当籴鬻,豪商富室,乘急贱收,旋致罄竭,更仍贵籴,往复受弊,无有已时,欲安其业,不可得也。故晁错曰: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如此农民有钱,粟有所泻。谓官以法收取之也。诚如是,则天下之田尽辟,天下之仓尽盈。然后行其轨数,度其轻重,化以王道,扇之和风,率循礼义之方,皆登仁寿之域,斯不以难矣。在昔尧汤,水旱作诊,而人无捐瘠,以国有储蓄。若赋敛之数重,黎庶之力竭,而公府之积,无经岁之用,不幸有一二千里水旱虫霜,或一方兴师动众,废于艺殖,宁免赋阙而用乏,人流而国危者哉。”其中的“食土之毛”,“未有直敛人之财”,“毛”指农作物产品、“财”指货币形态的财富,都指的是古人不收货币税。“焉可征求货币,舍其所有而责其所无者哉”一句,则是有所指的,即应该是对两税法的批评。即杜佑认为,农民以土地为生,正确的赋税原则是“随其受田,税其所植”,税货币则是舍其所有,责其所无,为害农民。弊端之一在于,农民手里没钱,为完税不得不去卖米卖布换钱,富商大贾则乘人之危,贱价买进,贵价卖出,结果是百姓深受其害,所谓“往复受弊,无有已时,欲安其业,不可得也”。杜佑的见解与陆贽是相近的,反映了当时的现实,说明当时的商品货币经济,还没有发展到农民可以承受货币税的程度。虽然,已经有一定发展,使一些政治家、理财家感到货币为计税单位、货币为税已经实际可行了并付诸赋税改革实践。由此也可以看出一点,尽管货币形态的赋税收入是发展的趋势,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条件还不成熟,强行推行有害无益。陆贽的看法是这样的:“今之两税独异旧章。违任土之通方,效算缗之末法,但估资产为差,便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每岁色目颇殊”,“且百姓所营,惟在耕织。人力之作为有限,物价之贵贱无恒。而乃定税计钱,折钱纳物,是将有限之产,以奉无恒之输。”
杜佑的见解也与以后的韩愈、白居易等人的观点相近。
如韩愈认为,“夫五谷布帛,农人之所能出也,工人之所能为也。人不能铸钱,而使之卖布帛谷米以输钱于官,是以物愈贱而钱愈贵也。”正确的办法应该是有布帛就征布帛,有粟米就征粟米,生产什么赋税就征什么。
白居易则以诗的形式写道:“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
胡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钱力日以重,农力日已殚。贱粜粟与麦,贱贸丝与棉。岁暮衣食尽,焉得无饥寒。吾闻国之初,有制垂不刊。庸必算丁口,租必计桑田。不求土所无,不强人所难。量入以为出,上足下亦安。兵兴一变法,兵息遂不还。
使我农桑人,顦+田亩间。谁能革此弊,待君秉利权。复彼租庸法,令如贞观年。”
正是由于几乎所有的人都反对两税法按货币计算、征钱为税的作法,实际征收中纳税人主要是农户交纳现钱也越来越困难,两税法施行四十年以后,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八月,新即位尚未改元的唐穆宗采纳户部尚书杨於陵等人的建议,“天下两税榷盐酒利等,悉以布帛丝绵、任土所产物充税,并不征见钱。”停止了两税按旧法须纳现钱的作法,改为允许百姓交纳布帛粟米。
总之,在对两税法征货币税的利弊评价认识问题上,杜佑等人是持反对意见的。他们的意见有道理,所得认识可以说也符合当时社会的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实际和发展规律。当时的社会,商品货币经济虽然有所发展,特别是居住在城市的官吏、商人、士兵、工匠艺人等,生活资源已经依赖于商品货币经济供给。但是,国民经济的主体还是农业经济,小农经济。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还是耕织为业、依靠小农自然经济为生的农民。因此,国家取财于民,即主要是征税于农民,只能是就其所有而征,以征收谷物、布帛等实物为主。征纳钱币也有必要,而且以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逐渐成为发展方向。但当时的情况下,对依靠商品货币经济为生的官吏、商人、工匠以及盐、茶、酒、窑、矿冶等业户来说,他们的赋税征纳货币合适,因为他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钱。对占人口及纳税编户大多数的农民来说,则不合适。农民除了购买食盐、铁器瓷器用具需要钱,以及城市周围的菜农果农等逐渐纳入商品货币交换、市场经济的范围需要钱,一般用到钱的场合并不多。而且即使是食盐等必需品,也是可以用实物交易的。因而,征钱虽然也有必要,也有可行的条件,但只能是部分征钱、部分征实物的形式。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没有发展到完全可以以货币作为纳税主要形式的程度。这就是杜佑等人思想认识的逻辑。当然,总的趋势是向着货币在赋税征收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这个方向发展的。完全用实物代替钱币,充当赋税,则意味着历史的倒退,同样违背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规律。
顺便说一句,杜佑《通典》关于历年户口数的记载,在诸唐史材料中可以说是较为全面的记载之一,比同时的《唐会要》和以后的两唐书《食货志》材料都要全面。这从岑仲勉《隋唐史》的一个统计表上即可看得出来。该表统计唐初至唐末见于记载的户口数字共15种,其中7种出自《通典》,占近半数。特别是天宝、建中之际的户口数字,建中初年检括户口的数字,以杜佑所记为最为详细,是第一手材料,他书或失记,或如《通鉴》那样,为变通综合杜佑的数字而记。杜佑重视户口统计,与他的治国从知民数开始的思想有关,这在前面已有介绍。此外,这里指出这一事实想说的是,与他建中年间身为主持财政官员参与实施两税法、特别重视户口增减与财政收入增减关系、希望通过考察分析找到国家掌握的编户数字越来越少情况下、如何解决财政税收有保证的问题,也是有关系的。解决的办法上,杜佑的思路也是有特点的,实际上就是重视商品货币经济已发展的现实,考虑扩大征税的税种和对象,把税种扩大到发展中的商品货币经济中去,把纳税对象扩大到农业编户以外的、从事和依靠商品货币经济为生的人户范围中去,这样一种解决办法。
四、管制货币,国之切务:理财思想(三)
杜佑的经济思想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食”,一个就是“货”。“食”讲的是农业经济,是对农业经济管理和相关财政赋税政策等基本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包括农为国本思想、均轻赋税民安国足思想和对两税法的看法等。主要探讨对于维持国家机器的存在和运行来说,通过什么手段、怎样解决各类编制的官吏等管理人员的吃饭问题,以及各级各类官府办事机构的行政经费问题。民以食为天,士农工商各业,不管是以什么职业为谋生手段的人,首先都要吃饭,生产者要吃饭,管理者也要吃饭。农业是基础。农民靠生产劳动手段取得衣食之资,国家靠财政管理手段、通过对农业经济人口、土地的管理和对工商经济的管理生财、取财、用财,满足包括王室、官吏、军队生活消费和政府办公经费在内的国用。这些在前面已作了论述。
“货”主要讲的是工商经济和农业中的商品经济,反映杜佑对商品货币经济和相关管理政策等基本问题的看法认识。
“货”在杜佑看来即“金钱布帛之财用”,即那些本身是有价值的商品,又可以当作交易媒介使用、在商品交换活动中充当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起价值价格计算、“通交有无”作用的东西,主要就是货币。国家财政,应该重视商品货币经济,应该管制货币、充分运用货币手段管理调控国民经济,从而从中得利,获得社会经济健康运行和国家财用需要得到满足的好处,这是杜佑讲“货”的问题主要是货币经济问题的关注点实质所在,也可以说是他探讨货币与国家财政经济关系问题得出的基本结论认识。本节以“管制货币,国之切务”思想为主线,对杜佑的货币观和商品货币经济管理思想作简要讨论。
杜佑是在《通典·食货典·钱币上》篇序里提出“管制货币,国之切务”的思想的。他写道:“昔贤有云:铜不布下,乃权归于上。诚为笃论,固有国之切务,救弊之良算也。”其中的“铜”是指铜钱,也是指铸造铜钱的材料。所谓铜不布下,权归于上,就是主张国家应该控制货币的铸造和发行权,包括货币铸造材料的开采使用,国家也应该垄断控制。杜佑赞成并高度评价这种主张,誉之为“有国之切务,救弊之良算”。他的货币观和货币管理思想,就是建立在这种可称为“管制货币、国之切务”思想的基础之上的。
杜佑的思想既是对前人思想的继承,主要是对管子学派到汉儒贾谊等人有关思想的继承,也是结合多年从政经验思考问题的结果,有自己的特点。宏观的看,这一思想包含了国家具有宏观调控管理商品货币经济权力和责任义务的观点在内,也可以说,是杜佑将关于国家管理职能的思想观点运用于对货币和货币经济管理问题的思考得出的看法认识,其看法认识与他一贯的安邦治国应坚持中央集权、坚持国家干预经济的立场是一致的。这里不作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