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派介于儒、法之间,具有兼综两家的特点。学派的思想祖源管子,理论体系形成于战国至西汉时期。以实用主义和特别重视经济着称,有自己的一套思想体系。思想比较杂,强调礼法并举,既重视礼制,也重视法制,治国需要法制与礼制结合,德刑并重,是管子学派思想的主要特点。
儒家、法家、管子学派对中国历史的发展、国家政治建设实践的发展都有影响。秦用商鞅、李斯,以法家思想治国,实行严刑峻法、信赏必罚政策,统一法令,鼓励耕战,建立了空前强大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确立了法制的国家秩序。西汉鉴于秦统一后实行严刑峻法政策导致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改弦更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行礼制教化政策,以儒家思想治国,确立了礼制的国家统治秩序。儒家礼治思想也从此占据理论指导实践的主流地位,成为国家统治的正统思想,在历代皇朝的政治实践中发挥作用。其影响历隋唐及于明清,造就了中国封建社会皇朝政治条件下的国家统治崇尚礼制教化的传统特征。传统儒家的礼治思想在新的社会政治条件下大行其道。与此同时,法家的法治思想、管子学派的礼法并举、德刑并重思想,也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补充,继续为历朝政治家、思想家所关注重视,并以“礼法并举”、“德主刑辅”,或“刑主德辅”等命题讨论的形式,以及从《秦律》、《晋律》到《唐律》,先秦传统的刑律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得到适应性改造的形式,继续在历朝的国家治理实践中发挥重要的影响作用。
杜佑的政治思想根基于儒家思想,由对儒家传统治国理论的继承而来。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若考察其思想渊源或所属派别,杜佑思想似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其思想总的看是根基于儒家思想。但所根基的,已是经过汉儒改造的儒家思想,而不是纯意义的先秦传统儒家思想。汉儒已经与先秦儒家有所不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汉儒在整理继承的基础上,改造了先秦儒家的传统思想,不再徒劳无益地追求恢复那种周礼所赖以产生的天子诸侯宗法分封制的国家和社会秩序,而是转而适应时代的政治发展需要,站在封建君主专制集权的立场上,综合法家、道家及管子学派等诸家思想观点,重新解释传统儒家学说的政治理想,使之成为适应时代需要、为新的国家制度、统治形式及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服务的学说。
最终形成新的传统,确立汉儒传统的儒家思想在新时期国家政治领域的正统思想统治地位。前节已论及,杜佑不赞成宗法分封制的国家和社会生活秩序,是中央集权皇帝-郡县制秩序的拥护者,仅此一点,已显示出他的思想来自汉儒的成分当更多一些。其二,杜佑的思想,虽然根基于汉儒以来的儒家思想,但受管子学派影响也比较大。尤其是管子学派重视经济以及强调礼法并举的思想,影响比较大。可以说是一种儒、管兼综、儒家为主、汉儒以来的儒家思想为主的思想体系。
本节主要考察讨论杜佑的礼制为主、法制为辅治国思想。
概括地说,杜佑的礼制为主、法制为辅治国思想,是对汉儒以来“德主刑辅”思想、管子学派“礼法并举”思想的继承,建立在既重视法制惩戒作用,又重视礼制教化作用,同时,法治与礼治相比,法治治标、礼治治本、礼治更具有根本性,这样的思想认识基础之上。他认为“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隳然后用刑罚焉”。安邦治国,管理一个国家,除了实行富国安民政策、发展经济为先之外(见前论),礼乐即礼制教化是排在前面的,首先是设职官、兴礼乐、行教化,礼制治国,然后才是用刑罚、法制治国。礼制教化是治理国家的正道、根本、治本之道。刑罚也是必须的,但是法制属于治标,刑法起辅助作用。合适的治国方略,因此应该是礼制为主、法制为辅。
具体地看,杜佑的礼制为主、法制为辅治国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安邦治国必须重视礼制教化的作用,首先加强礼制建设,以礼治国
杜佑对礼制与法制都有较深的研究。尤其是礼制问题,下的工夫最大,也最为熟悉了解。其中对某些问题的看法观点还比较有特点,显示了他卓越的思考能力和认识水平。《通典》全书200卷,论述礼制内容的《礼典》就占了100卷。其中历代礼制沿革的总结考察65卷,体例次第虽从《开元礼》,但内容不一样,有自己的考察重点。择要改编《开元礼》成《开元礼纂类》35卷,以方便学者了解、把握《开元礼》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仅这个比例和这种编修方法,已显示出了杜佑对礼制问题重视的程度。所以,钱穆讨论《通典》,非常推崇杜佑看重和研究礼的作法,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杜佑以大半部的篇幅来讲“礼”有他的道理,指出其实一部《通典》,“很大的贡献就在这里”。钱穆还特别指出,《通典》在《礼典》总论里“提起中国历来讲礼的人,从西汉叔孙通起,到唐代,共有三百人之多。可见杜佑自己至少对这一部分是下着很大工夫的”。另外,《通典》撰成改毕进上以后,从德宗到宪宗,杜佑为相三朝,之所以能够在为相期间备受朝廷礼遇尊重,遇国事则为顾问首席,有大政必听取意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就在于他熟悉历代礼制典故、知因革损益,被视为是在这方面最有发言权的人。
杜佑重视礼制教化,在于他对“礼”的性质作用、“礼”之义与“礼”之仪的关系、“礼教”的思想有深刻的理解。关于“礼”的性质和作用,杜佑熟悉前人经学的观点,也作过有一定深度的思考,是有自己的见解和深刻的认识的。他的思考认识的基本观点,用今天的话表述就是:“礼”的含义,与秩序、道理、法则、规则、规范等概念的含义基本上是一样的,它们都是同义词。“礼”是什么?“礼”先于事物的被命名、被赋予意义而存在。“礼”是规定和统摄一切事物名分关系的总法则。一种可以据以认识判断一切人事现象之意义及彼此关系的法则规定。换言之,在杜佑看来,“礼”就是抽象的法则,是人们发现并用以认识、命名、区别自然和社会各种事物的性质彼此之间关系的根本法则,具有明意义、别关系、正名分、定秩序、一规则的指令性规定性意义的功能,适用于包括国家政事、人事在内的一切人间事务。“礼”的法则存在于万物之中。“礼”是万物有名之始,与万物的关系,是“一”与“多”、“义”与“仪”、“始”与“终”的关系。治国有法则,理政有根据,治国理政必须根据并明“礼”,并以制度安排的形式表达出来,即以礼之制、礼之仪表达礼之义,并以之为本,指导行事。
杜佑在为《通典·礼典》作的序里,开宗明义便谈到了自己对“礼”的这种看法认识。他引《礼记》“礼运”篇的说法表达自己的观点认识写道:“夫礼必本于太一(自注:极大曰太,未分曰一),分而为天地,转而为阴阳,变而为四时,列而为鬼神。
其降曰令(自注:圣人象此以为教令),其居人曰义(自注:孝经说曰:义由人出)。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理人之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故圣人以礼示之,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自注:人知礼则易教)”。在这里,可以看出,“礼”被杜佑赋予了一种自然法则的品质,一种先天存在于自然和社会现象之中的、可以据以认识判断一切现象之意义及彼此关系的指令规定性法则的品质,其品质的特征,如果作哲学意义的分析比较的话,有点像近代西方哲学所谓的“绝对精神”。杜佑同意《礼记》的认识判断,认为礼的法则是无形至大、规范所有客观现象的抽象的法则,统摄一切,无处不在,无处不见其作用。正是这种品质,正是其法则的存在、并为人们所发现、所理解应用,象(模仿)以教令(命名以意义),表现出来,才使得天地、阴阳、四时等世界上一切现象存在有了可以理解的意义。而且,天地、阴阳、四时等这些自然现象的意义一旦确立(通过命名赋予含义的形式),其基本概念意义就固定了,有序化、常理化了,亦即“礼”的法则规定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基本位置、秩序、关系就被确定了,成为常理,不能再随意更改变动。
变动就意味着失常失序。自然现象如此,社会现象也一样。
社会的政事人事等各种事务其意义、名分一旦确定,秩序关系和运作形式也就确定了,有序化、常理化了,形成了符合“礼”的法则规定性的常理常态,也就是形成了秩序、规律,并有了道德、理性的意义,不可随意改变。
杜佑还认为,认识到“礼”具有这样的法则性质、作用是很重要的,对于国家治理来说尤其如此,它关系到国家治理是否正当、符合应有的道理,关系到治理的成败。在上引这段话的最后,杜佑借引用孔子的话,表达了这一认识:“礼”
揆于天道、反映天道、用于人事。“礼”之得与失,决定治事者及所治之事的成与败,关系实为重大。古代的君王所谓圣人,知道“礼”的重要性,所以按照“礼”的法则办事,治国治民。并且还把这种按其规则办事的“礼”总结出来,令示天下,使人们明白,化为人们的思想和行动,由此“天下国家可得而正”。即让人们明白,凡事都有其正当的意义、名分、秩序,都有其“礼”的法则规定的正当道理。遇事应该以这个正当道理为据去思想行为,去作理解评价。而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带着这样的认识看问题,观察事物,则“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事情就好办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杜佑对“礼”的性质、作用问题的思考,并非仅限于一般而论的思考,而是有其思考重点的,这就是比较重视“礼”的作为根本法则的基本作用——正名分作用,亦即帮助人们建立形成认识、命名、判断事物的判断标准、规则的作用。这一点,除了上引这段话已有所反映以外,在其他一些场合也可看到反映。可以举一个他关于冠礼和婚礼讨论的例子看一下。冠礼是重要的成人仪式,自古皆行其事。冠礼的意义何在?杜佑的看法是,主要在于它具有正容体、正长幼之序的作用。他引用礼记《冠义》的一段话表达自己的意思说,“冠者,礼之始也。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而后礼义备,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故冠而后服备,服备而后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古者圣王重冠,所以为国本也。”婚礼也是重要的仪式活动。婚礼的意义何在?杜佑也转引前人文字表达自己的看法认为,主要意义在于婚礼也是一种重要的正名手段。“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代也。故君子重之。共牢而食,合凫而肴,所以合体同尊卑而亲之也。
成男女之别,立夫妇之义,而后父子亲,君臣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
杜佑重视礼的正名作用有其思想来源,主要源自孔子的正名思想和荀子的正国思想。
孔子最为看重礼制,办事最讲究礼节仪式,他认为对于君子来说,最好的行为方式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对于百姓来说,最好的管理办法不是行政命令或刑罚的办法,而是“齐之以礼”,即发挥礼仪制度的示范作用。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从习礼、讲礼和行礼开始儒家事业。毕生用力最勤的就是弘扬礼之精神,宣传以礼治国、治家、治身。孔子讲礼,最为看重礼的正名分作用。所谓名分,即一事物固有的正当的有别于他事物的性质、意义、特征。事物的名分形式,是事物的实质内容、性质、意义的概念化反映。孔子认为,凡事必有名分。名分体现性质、意义,体现等级、关系、秩序。做事情一定要从正名分开始、亦即从辨别了解明确事物的性质、意义、特征开始。所谓“礼”,正是可以用来为名分判断提供判断依据标准的东西。孔子理想的礼是有所指的。就是周礼系统的礼,一套表示天地君臣父子尊卑等级秩序伦理关系的概念名称、制度仪式规定。在孔子看来,周人的社会和政治生活理念以及反映其理念的一套名物制度,是最好的,可以作为制礼作乐的判断标准依据,可以用来判得失,正名分。所以,弟子子路提出“为政何为先”的问题,孔子的回答就是“必以正名乎”。言下之意,子路问政,面对的现实政治中心问题是礼崩乐坏、诸侯越礼犯上、周礼理念的政治秩序混乱。因此如果为政,当务之急就是为事物正名,恢复周礼的秩序。“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政不正,则君位危,君位危则大臣倍,小臣窃,刑肃而俗敝,则法无常,法无常而礼无列,礼无列则士不事也。刑肃而俗敝,则民弗归也。”
即名分不正,一切都将无从谈起。名分不正,所有的事情都将无法正当进行。
荀子作为先秦时代最后一位儒家思想大师,在继承孔子正名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礼正国的思想。荀子这样论证他的观点:“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上莫不致爱其下,而制之以礼。上之于下,若保赤子。政令制度所以接下之人……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为隆正。然后皆内自省以谨于分,是百王之所以同也,而礼法之枢要也。然后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功,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止矣。”“礼者,治辨之急也,强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程者物之准也。礼者节之准也。
程以立数,礼以定伦,德以叙位,能以授官。”
以上是对孔子、荀子正名思想的简要介绍。可以看出,杜佑思考礼的性质作用问题,重视礼的正名分作用,显然是顺着孔子、荀子思想这条路子来的。
总之,正是基于对“礼”的性质和作用意义的理解认识,杜佑作出了“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的论断,强调安邦治国必须重视礼制教化的作用,首先加强礼制建设,以礼治国。
(二)“教化隳然后用刑罚焉”,礼制教化须有刑罚辅助,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以法治国
关于“法”的性质和作用,关于法制的意义,杜佑也作过深入的思考。杜佑讲“法”,主要讲的是“法”的刑法部分的内容。
法制史的观点,中国古代的法律,性质上有一个由初期的全部公法到以后的公法私法诸法合体的发展过程,内容上有一个由单一刑法到政刑不分,再到行政法与刑法分开的发展过程。
形成史上有一个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杜佑生活的时代,以《唐律》和《唐六典》为标志,法律的发展处于成文法、公法私法诸法合体、行政法与刑法分开的阶段。杜佑的法制研究和《通典》着述,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发展水平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在这里,杜佑心目中的法制(与前节所分析的包括礼法、法律、职官、经济制度等各种政治制度在内的广义的法制有所不同),实际上包括行政法和刑法两部分内容。